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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〇一


  雜錢既多,勢不能禁其賤,當因而益賤之,而獨重製錢,俾二文當一文,或三文當一文,法在先行於上,而以漸及下,京城內外,凡收銀者,皆令收錢,製錢與雜錢兼收,其折數亦如之,行之月余,其應給銀者,概給製錢,未有不樂其便者也。雜錢自去,製錢獨行,無所用禁,而錢法疏通矣。

  所謂因而利導之者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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