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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堂薈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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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〇〇
國家錢法,莫盛于萬曆年間,每六文作一分,至天啟年間如故。余乙丑計偕所親見也。辛未乃增至八文,因錢雜也。然猶未大壞。至今日而日甚一日。私錢之禁日嚴,徒為販鬻者苦。揆其所以,皆因有力者為之。如田宏遇自寧波回,載錢十三船入京,曷啻幾萬萬。宏遇用此錢于百姓,而欲百姓不用此錢,將銷歸何處也。
在南之錢白文僅值二分,宏遇買來京用,有四五倍利;萬萬之錢,贓銀亦以萬計矣。律以歐陽駙馬之罪。將何辭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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