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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六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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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周禮》:「五家為比,使之相保;五比為閭,使之相受;四閭為族,使之相葬;五族為黨,使之相救;五黨為州,使之相周;五州為鄉,使之相賓。」又"五人為伍,五伍為兩,四兩為卒,五卒為旅,五旅為師,五師為軍"。又"均土地,以稽人民,而周知其數;上地家七人,可任也者家三人;中地家六人,可任也者二家五人;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家二人"。又"井牧其田野,九夫為井,四井為邑,四邑為邱,四邱為甸,四甸為縣,四縣為都"。又《司馬法》,」六尺為步,步百為畮,畮百為夫,夫三為屋,屋三為井,井十為通,通出匹馬,三十家、士一人、徒二人。通十為成,成百井,三百家、革車一乘、士十人、徒二十人。十成為終,終千井,三千家、革車十乘,士百人、徒二百人。十終為同,同方百里,萬井,三萬家、革車百乘、士千人、徒二千人。」 其制若不同,又且煩碎,學者多不考。蓋比閭之法,所以保養斯民,相生相養,使鄰里各有恩義。秦漢間,但令有罪相糾,而風俗壞矣。欲行三代之政,則比閭之法,不可不講。卒伍之法,以起軍旅,以作田役,以比追胥,以令貢賦,此即後世保伍之法,逐捕盜賊是也。均土地,稽人民,此言民數;大約四家計口二十有四人,其堪任使者十人,凡一井八家,為堪任使者二十人,可見周家役民不窮其力。井田之制,四井為邑,四邑為邱,四邱為甸,邱十六井,甸六十四井也。知方百里者,《孟子》曰:「方裡而井。」計之則邑方二裡,邱方四裡,甸方八裡也。名為甸之意,以其居一成之中,成方十裡。匠人雲:「成方十裡。」 此言四邱為甸,甸與成,其實一也。鄭解成為甸表裡之意,共出兵車一乘,故謂之甸。甸,乘也。十裡為成,成間廣八尺,深八尺,謂之洫,是當甸在其中,旁一裡以治洫,故注雲:「方十裡為成,成中容一甸,方八裡,出田稅,緣邊一裡治洫不稅。」《論語注》:「井十為通,通十為成,成出革車一乘。」是據成方十裡出車一乘也。成,元年《左傳》服注,引《司馬法》雲,」四邑為邱,邱十六井,出戎馬一匹、牛三頭,是曰匹馬三牛。四邱為甸,甸六十四井,出長轂一乘、馬四匹、牛十二頭、甲士三人、步卒七十二人,戎楯備具,謂之乘馬。」 是據甸方八裡,出車一乘也。二者事得相通,故各據一焉。若然,成出兵車一乘,為七十五人耳。而少康有田一成,有眾一旅,成方十裡,九百夫之田也。授民田有不易一易再易,通率二而當一,有四百五十人矣。其中上地差多,則得容五百人也。其出兵,夫家不盡行,故一車士卒惟七十五人。少康言眾一旅,蓋盡舉大眾,故與出賦異也。《司馬法》乃言輿賦之數,據前項民數,一井八家可任使者二十人,今六十四井為五百十有二家,其堪役通一千二百八十人,而籍于司馬之法者,才七十有五人,蓋四百七十家有餘,只賦兵二十五人耳。《司馬法》又有炊家子、廄巷、衣裝、樵汲二十五人當出外。 又《法》,畮百為夫,至徒二千人,此言徵調之數,據前項兵籍,四邑為邱,邱十六井,今雲十井為通,促零就整,以十起數耳。田制八家為井起算,兵制十人為什起算,各從其宜,非有損益也。比閭亦以整數,四邱為甸,凡六十四井,其籍七十有五,今十通為成,加前一邱三十六井之地,為百井八百家,是謂二百八十八家,其兵亦當添一甲有零,只調三十人,蓋四分常兵之數而徵發其一,故八百家止言三百家,番休者常五百家也。 積數凡百井八百家,得為丁四千八百人,堪任使者二千人,二十分二千之一有奇為一百人有奇,又四分百人之一強,止發三十人耳。百里千里皆然,車馬亦然。自邱備一乘,乘四馬,但賦一馬,積四邱為甸,凡四甸方賦一乘,故促十六井為一通,出一馬,後加百井為一成,出一車,亦無增減。甸言徒七十二人、甲士三人,成言七十人、徒二十人,蓋調特差擇宜為士者居多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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