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燭奸(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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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責具原狀 李靖為岐州刺史,或告其謀反,高宗命一禦史案之。禦史知其誣罔,請與告事者偕行數驛,詐稱失原狀,驚懼異常,鞭撻行典,乃祈求告事者別疏一狀,比驗與原不同,即日還以聞,高祖大驚,告事者伏誅。 ◎驗火燒屍 張舉,為句章令。有妻殺其夫,因放火燒舍,詐稱夫死於火,其弟訟之。舉乃取豬二口,一殺一活,積薪焚之,察死者口中無灰,活者口中有灰。因驗夫口,果無灰,以此鞫之,妻乃服罪。 ◎市布得盜 周新按察浙江,將到時,道上蠅蚋近馬首而聚,使人尾之,得一暴屍,惟小木布記在,取之。及至任,令人市布,屢嫌不佳,別市之,得印志者,鞫之,布主即劫布商賊也。 ◎旋風吹葉 周新坐堂問事,忽旋風吹異葉至前,左右言城中無此木,獨一古寺有之,去城差遠。新曰:「此必寺僧殺人埋其下也,冤魂告我矣!」發之,得婦屍,僧即款服。 ◎帷鐘辨盜 陳述古令浦城。有失物,莫知為盜者,乃紿曰:「某所有鐘能辨盜,盜摸則鐘自鳴。」陰使人以煤塗而帷之。令囚入摸帷,一囚手無煤,訊之果服。 ◎折蘆辨盜 劉宰為泰興令。民有亡金釵者,唯二僕婦在,訊之,莫肯承。宰命各持蘆去,曰:「不盜者,明日蘆自若;果盜,明旦則蘆長二寸。」明旦視之,則一自若,一去蘆二寸矣。訐之,盜遂服。 ◎遣婦縛奸 陸雲為浚義令,有殺人不得其主者。雲囚其妻十許日,密令人尾其後,屬曰:「其去不遠十裡,當有男子候之與語,便縛至。」既而果然。問之,乃與婦私通,共殺其夫,聞出獄探消息,憚近縣,故遠相候耳。一縣稱為神明。 ◎捕僧釋冤 元絳攝上元令。有甲與乙被酒相毆,甲歸臥,夜為盜斷足,妻執乙詣縣,而甲已死。絳遺其妻曰:「歸治而夫喪,乙已服矣。」陰使跡其後,見一僧迎之私語。即捕僧,乃乘機與其妻共殺甲者。 ◎井中死人 張升知潤州,有報井中死人者,一婦人往視曰:「吾夫也。」 升令其親鄰驗之,井深莫可辨。升曰:「眾不能辨,婦人何遂知其為夫?」即付所司鞫之,果其婦與姦夫所謀者。 ◎食用左手 王維熙鹽城尉,有群飲而斃者,俱不伏罪。脫其械而與飲食,問一人曰:「汝用左手,而死者傷右,尚何拒?」囚無辯,而擬抵。 ◎盜首私宰 葉賓知南安,有盜截牛舌,其主以聞。賓陽叱去,陰令屠之。即有首私宰耕牛者,賓曰:「截牛舌者汝也。」果服。 ◎留刀獲盜 劉崇龜為廣州刺史。有少年泊舟江濱,見一妙姬倚閭,殊不避,少年挑之,曰:「黃昏到宅。」是夕,果啟扉待之。少年未至,一次入扉,姬不知,即身就之。盜疑見執,遂刺姬死,遺刀而逃。少年後至,踐其血,僕地,捫之,見死者,急出。明日,其家隨血跡至江岸,岸上人雲:「夜有某客船去矣。」捕者追獲,具實吐之,觀其刀乃屠家物。崇龜下令曰:「某日演武,大饗士,集合境庖丁。」既集,複曰:「已晚。留刀於廚。」陰以殺人刀換下。比明,各來請刀,獨一屠不認。因詰之,曰:「此非某刀,乃某人刀耳。」命擒之,則已竄矣。崇龜以合死之囚代少年,侵夜斃於市。竄者知囚已斃,不一二夕歸家,遂就擒服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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