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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定案犯


  凡遇虧空賠累、追贓搜查家產、雜犯等案,概不許提審婦女。雍正十三年例。

  法司定案,除真正反叛及強盜、免死、減等人犯外,其職官、舉、貢、生、監等有罪應發遣者,不得加以「為奴」字樣。乾隆元年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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