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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田房
民間買賣田房,例應業主輸稅交官,官鈐印信,原以杜作奸者捏造文契之弊。自河南撫田創為契紙、契根之法,預用布政司印信,發給州縣。行之既久,遂啟書吏需索之漸。
雍正十三年,諭仍照舊例,自行立契,按則納稅,將契紙、契根之法永行禁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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