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守一女


  有明中葉,山寇竊發。某村有笄女,為賊所得,悅其美,並其父母弱弟拘系之。謂不從汙,將舉一家盡殲之,無噍類。其父母握手啼泣,不敢默,亦不忍語也。女已有成竹在胸,獨慨然曰:「兒之身,父母所生;辱兒身,即辱父母。義固萬無可從,但兒不受辱,兒必死。兒死而父母弱弟無一得生,是背罔極之恩,而斬先人之祀,胥由於此。兒固含笑于九泉,以全節為榮,父母能安于地下,不以生女為怨乎?今請與之約,苟具夫婦之禮,予即事之。否則,寧死不辱,無敢以父母為念。」其父母亟白于賊,主者實一渠魁,欣然諾之。女請先釋其父母與弟,賊知其紿己,堅不許。女乃太息曰:「天乎!予非不死,實不能死也。」

  徑趨賊幕,俟與成婚,絕不作兒女子態。賊既納女,以兼金贈其父母,使與弟俱歸。及入與女別,女言笑自若,惟以一布裹,縫紉甚密,付之曰:「他日相見,可以此為質,且勿視之。」其父母遂泣而去。乃居賊中旬日,官兵大至,合圍之。賊敗,俱駢首受戮,所掠子女盡放之寧家,女亦歸其村墟。時賊已盡平,人皆旋裡,父母將與議婚,女堅執以為不可。父母笑曰:「向特不得已,豈賊也而將為之守節哉?」女曰:「不然,兒非為賊守節,實受父母之命也。父母當日果能拚生罵賊,與兒俱死,兒即淫賤,亦不忍偷生。乃既為親而事賊,是猶奉命而嫁賊。一醮烏可再醮,重辱父母之遺乎?」即索布裹,拆視之,則驪珠在焉。因號泣曰:「以此還父母,今後無命可從也。」自是獨居一室,足不出戶,供木主於案,倩人題「守一」二字,以示靡他之志。父母百計俱窮,竟不能嫁之。父母卒,己亦不食而死。臨歿,猶嗟歎曰:「遲矣!晚矣!」蓋恨其不死於被掠之先也。

  外史氏曰:嗚呼!名節至重,吾人何敢妄言。然以情理揆之,守一身之節,殂全家之命,烈而似近於忍。此以父母之命為詞,得免父母于死,又守一不變者,差為反經合權。雖然,婦人之身,固不可如此。女子而如此,其可訓不可訓,則又非聖賢莫與定論矣,吾曹敢乎哉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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