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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王公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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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鹹通庚寅歲,洛師大饑,谷價騰貴,民有殍於溝塍者。至蠶月,而桑多為蟲食,葉一斤直一鍰。新安縣慈澗店北村民王公直者,有桑數十株,特茂盛蔭翳,公直與妻謀曰:「歉儉若此,家無見糧,徒竭力於此蠶,尚未知其得失。以我計者,莫若棄蠶,乘貴貨葉,可獲錢十萬,蓄一月之糧,則接麥矣,豈不勝為餒死乎?」 妻曰:「善。」 乃攜鍤坎地,卷蠶數箔瘞焉。明日淩晨,荷桑詣都市鬻之,得三千文,市彘肩及餅餌以歸。至徽安門,門吏見囊中殷血,連灑於地,遂止詰之。公直曰:「適賣葉得錢,市彘肉及餅餌貯囊,無他也。」 請吏搜索之。既發囊,唯有人左臂,若新支解焉。群吏乃反接送于居守,居守命付河南府尹正琅琊王公凝,令綱紀鞠之。其欵示:某瘞蠶賣桑葉,市肉以歸,實不殺人,特請檢驗。尹判差所由監領,就村檢埋蠶之處。所由領公直至村,先集鄰保,責手狀,皆稱實知王公直埋蠶,別無惡跡。乃與村眾及公直,同發蠶坑,中唯有箔角一死人,而缺其左臂,取得臂附之,宛然符合。遂複領公直詣府,白尹,尹曰:「王公直雖無殺人之事,且有坑蠶之咎,法或可恕,情在難容。蠶者天地靈蟲,綿帛之本,故加剿絕,與殺人不殊,當置嚴刑,以絕凶醜。」 遂命於市杖殺之。使驗死者,則複為腐蠶矣。 〔出《三水小牘》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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