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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八


  為政以徇私、弭謗、違道、干譽為第一恥,為人上者自有應行道理,合則行,不合則去。若委曲遷就,計利慮害,不如奉身而退。孟子謂枉尺直尋,不可推起來。雖枉一寸,直千尺,恐亦未可也。或曰:「處君親之際,恐有當枉處。」曰:「當枉則不得謂之枉矣,是謂權以行經,畢竟是直道而行。」

  「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。」此舜時獄也。以舜之聖,皋陶之明,聽比屋可封之民,當淳樸未散之世,宜無不得其情者,何疑而有不經之失哉?則知五聽之法不足以盡民,而疑獄難決自古有之,故聖人甯不明也而不忍不仁。今之決獄輒恥不明而以臆度之見、偏主之失殺人,大可恨也。夫天道好生,鬼神有知,奈何為此?故寧錯生了人,休錯殺了人。錯生則生者尚有悔過之時,錯殺則我亦有殺人之罪。司刑者慎之。

  大纛高牙,鳴金奏管,飛旌卷蓋,清道唱騶,輿中之人志驕意得矣。蒼生之疾苦幾何?職業之修廢幾何?使無愧於心焉,即匹馬單車,如聽鈞天之樂。不然是益厚吾過也。婦人孺子豈不驚炫,恐有道者笑之。故君子之車服儀從足以辨等威而已,所汲汲者固自有在也。

  徇情而不廢法,執法而不病情,居官之妙悟也。聖人未嘗不屐正奉公,至其接人處事大段圓融渾厚,是以法紀不失而人亦不怨。何者?無躁急之心而不狃一切之術也。

  寬簡二字,為政之大體。不寬則威令嚴,不簡則科條密。以至嚴之法繩至密之事,是謂煩苛暴虐之政也。困己憂民,明王戒之。

  世上沒個好做底官,雖抱關之吏,也須夜行早起,方為稱職。才說做官好,便不是做官的人。

  罪不當笞,一樸便不是;罪不當怒,一叱便不是。為人上者慎之。

  君子之事君也,道則直身而行,禮則鞠躬而盡,誠則開心而,禍福榮辱則順命而受。

  弊端最不可開,弊風最不可成。禁弊端於未開之先易,挽弊風于既成之後難。識弊端而絕之,非知者不能;疾弊風而挽之,非勇者不能。聖王在上,誅開弊端者以徇天下,則弊風自革矣。

  避其來銳,擊其惰歸,此之謂大智,大智者不敢常在我。擊其銳,避其惰歸,此之謂神武,神武者心服常在人。大智者可以常戰,神武者無俟再戰。

  禦眾之道,賞罰其小者,賞罰小,則大者勸懲;甚者,賞罰甚者費省而人不驚;明者,人所共知;公者,不以己私。如是雖百萬人可為一將用,不然必勞、必費、必不行,徒多賞罰耳。

  為政要使百姓大家相安,其大利害當興革者不過什一,外此只宜行所無事,不可有意立名建功以求烜赫之譽。故君子之建白,以無智名勇功為第一。至於雷厲風行,未嘗不用,譬之天道然,以沖和鎮靜為常,疾風迅雷間用之而已。

  罰人不盡數其罪,則有餘懼;賞人不盡數其功,則有餘望。

  匹夫有不可奪之志,雖天子亦無可奈何。天子但能令人死,有視死如飴者,而天子之權窮矣。然而竟令之死,是天子自取過也。不若容而遂之,以成盛德。是以聖人體群情,不敢奪人之志,以傷天下之心,以成己之惡。

  臨民要莊謹,即近習門吏起居常侍之間,不可示之以可慢。

  聖王之道以簡為先,其繁者,其簡之所不能者也。故惟簡可以清心,惟簡可以率人,惟簡可以省人己之過,惟簡可以培壽命之原,惟簡可以養天下之財,惟簡可以不耗天地之氣。

  聖人不以天下易一人之命,後世乃以天下之命易一身之尊,悲夫!吾不知得天下將以何為也。

  聖君賢相在位,不必將在朝小人一網盡去之,只去元惡大奸,每種芟其甚者一二,示吾意向之所在。彼群小眾邪與中人之可惡者莫不回心向道,以逃吾之所去,舊惡掩覆不暇,新善積累不及,而何敢怙終以自溺邪?故舉皋陶,不仁者遠;去四凶,不仁者亦遠。

  有一種人,以姑息匪人巿寬厚名;有一種人,以毛舉細故巿精明名,皆偏也。聖人之寬厚不使人有所恃,聖人之精明不使人無所容,敦大中自有分曉。

  申、韓亦王道之,聖人何嘗廢刑名不綜核?四凶之誅,舜之申、韓也;少正卯之誅,侏儒之斬,三都之墮,孔子之申、韓也。即雷霆霜雪,天亦何嘗不申、韓哉?故慈父梃詬,愛肉有針石。

  三千三百,聖人靡文是尚而勞苦是甘也。人心無所存屬則惡念潛伏,人身有所便安則惡行滋長。禮之繁文使人心有所用而不得他適也,使人觀文得情而習於善也,使人勞其筋骨手足而不偷慢以養其淫也,使彼此相親相敬而不傷好以起爭也,是範身聯世制欲已亂之大防也。故曠達者槳於簡便,一決而潰之則大亂起。後世之所謂禮者則異是矣,先王情文廢無一在而乃習容止,多揖拜,寀顏色,柔聲氣,工頌諛,豔交遊,密附耳躡足之語,極籩豆筐之費,工書刺候問之文,君子所以深疾之,欲一洗而入于崇真尚簡之歸,是救俗之大要也。雖然,不講求先王之禮而一入于放達,槳有簡便,欠而不流於西晉者幾希。

  在上者無過,在下者多過。非在上者之無過,有過而人莫敢言。在下者非多過,誣之而人莫敢辯。夫惟使人無心言,然後為上者真無過;使人心服,而後為下者真多過也。

  為政者貴因時。事在當因,不為後人開無故之端;事在當革,不為後人長不救之禍。

  夫治水者,通之乃所以窮之,塞之乃所以決之也。民情亦然。故先王引民情於正,不裁於法。法與情不俱行,一存則一亡。三代之得天下,得民情也;其守天下也,調民情也。順之而使不拂,節之而使不過,是謂之調。

  治道之衰,起于文法之盛;弊蠹之滋,始於簿書之繁。彼所謂文法簿書者,不但經生黔首懵不見聞,即有司專職,亦未嘗檢閱校勘。何者?千宗百架,鼠蠹雨浥,或一事反復異同,或一時互有可否。後欲遵守,何所適從?只為積年老猾媒利巿權之資耳,其實於事體無裨,弊蠹無損也。嗚呼!百家之言不火而道終不明,後世之文法不省而世終不治。

  六合都是情世界,惟朝堂官府為法世界,若也只徇情,世間更無處覓公道。

  進賢舉才而自以為恩,此斯世之大惑也。退不肖之怨,誰其當之?失賢之罪,誰其當之?奉君之命,盡己之職,而公法廢於私恩,舉世迷焉,亦可悲矣。

  進言有四難:「審人、審己、審事、審時。」一有未審,事必不濟。

  法不欲驟變,驟變雖美,駭人耳目,議論之媒也。法不欲硬變,硬變雖美,拂人心志,矯抗之藉也。故變法欲詳審,欲有漸,欲不動聲色,欲同民心而與之反復其議論。欲心如青天白日,欲獨任躬行不令左右惜其名以行胸臆。欲明且確,不可含糊,使人得持兩可以為重輕。欲著實舉行,期有成效,無虛文搪塞,反貽實害。必如是而後法可變也。不然,寧仍舊貫而損益修舉之。無喜事,喜事人上者之僇也。

  新法非十有益於前,百無慮於後,不可立也。舊法非于事萬無益,於理大有害,不可更也。要在文者實之,偏者救之,敝者補之,流者反之,怠廢者申明而振作之。此治體調停之中策,百世可循者也。

  用三代以前見識而不迂,就三代以後家數而不俗,可以當國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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