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涑水記聞 | 上頁 下頁
四〇一


  介甫之再入相也,張愕建言:「往者衙前經歷重難,皆得場務酬獎,享利過厚。其人見存者,請依新法據分數應給緡錢數外,餘利追理入官,謂之『打抹』。專委諸州長吏檢括,如有不盡,以違制罪之,不以赦降、去官原免。」於是諸州競為刻剝,或數十年前嘗經酬獎,今已解役,家貲貧破,所應輸錢有及二三千緡者,往往不能償而自殺。

  介甫申明按問欲舉之法,曰:「雖經拷掠,終是本人自道,皆應減二等。」由是劫賊盜無死者。(劉鳴玉雲)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