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姑舅為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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姑舅兄弟為婚,在禮法不禁,而世俗不曉。按《刑統·戶婚律》雲:「父母之姑舅、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、母之姑、堂姑,己之堂姨及再從姨、堂外甥女、女婿姊妹,並不得為婚姻。」議曰:「父母姑舅、兩姨姊妹,于身無服,乃是父母緦麻,據身是尊,故不合娶。及姨又是父母大功尊;若堂姨雖于父母無服,亦是尊屬;母之姑、堂姑,並是母之小功以上尊;己之堂姨及再從姨、堂外甥女亦謂堂姊妹所生者、女婿姊妹,于身雖並無服,據理不可為婚。並為尊卑混亂,人倫失序之故。」然則中表兄弟姊妹正是一等,其於婚娶,了無所妨。予記政和八年,知漢陽軍王大夫申明此項,敕局看詳,以為如表叔娶表侄女,從甥女嫁從舅之類,甚為明白。徽州《法司編類續降》有全文,今州縣官書判,至有將姑舅兄弟成婚而斷離之者,皆失於不能細讀律令也。惟西魏文帝時,禁中外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,周武帝又詔不得娶母同姓以為妻妾,宣帝詔母族絕服外者聽婚,皆偏閏之制。漫附於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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