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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齋三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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赦恩為害
赦過宥罪,自古不廢,然行之太頻,則惠奸長惡,引小人於大譴之域,其為害固不勝言矣。唐莊宗同光二年大赦,前雲:「罪無輕重,常赦所不原者,鹹赦除之。」而又曰:「十惡五逆、屠牛、鑄錢、故殺人、合造毒藥、持仗行劫、官典犯贓,不在此限。」此制正得其中。當亂離之朝,乃能如是,亦可取也,而今時或不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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