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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錢百陌


  用錢為幣,本皆足陌。梁武帝時,以鐵錢之故,商賈浸以奸詐自破,嶺以東,八十為百,名曰「東錢」;江、郢以上,七十為百,名曰「西錢」;京師以九十為百,名曰「長錢」。大同元年,詔通用足陌,詔下而人不從,錢陌益少,至於末年,遂以三十五為百。唐之盛際,純用足錢。天佑中,以兵亂窘乏,始令以八十五為百。後唐天成,又減其五。漢幹佑中,王章為三司使,複減三。皇朝因漢制,其輸官者,亦用八十,或八十五,然諸州私用,猶有隨俗至於四十八錢。太平興國二年,始詔民間緡錢,定以七十七為百。自是以來,天下承用,公私出納皆然,故名「省錢」。但數十年來,有所謂「頭子錢」,每貫五十六,除中都及軍兵俸料外,自余州縣官民所當得,其出者每百纔得七十一錢四分,其入者每百為八十二錢四分,元無所謂七十七矣。民間所用,多寡又益不均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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