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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代尺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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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禮記》以手布為尺,《淮南子》以十二粟為一寸,《說苑》以一粟為一分,其源之來也莫適從。《玉海》諸書,俱起自周尺為主,以較各代之數,豈非以制度至周而備耶?殊不思大禹聲律身度,所制十寸為尺,理之必然,況諸書又同,此國朝之所尚焉。 若周制既短,書各異言,今則起自夏代,未備者考以補之,不同者遂注於下,然其文姑依其舊,比周幾何也。蓋長短之數,以夏較周,可以意會。否則,布算少差,相去遠矣。 夏十寸為尺,商周八寸為尺,秦比周七寸四分,漢官尺比週一尺三分七毫,劉歆銅斛尺,後漢建武銅尺與周同;三國吳、蜀同周、魏比週一尺四分七毫,後魏前尺比週一尺二寸七厘,中尺比週一尺二寸一分一厘,後尺比週一尺二寸八分一厘,晉田父玉尺(《世說》,田父于野中得周時玉尺),與梁法尺,比週一尺七厘,後晉比週一尺六分二厘,宋、齊尺比週一尺六分四厘,梁表尺與週一尺二分,陳尺周,後晉、東魏比週一尺五寸八毫,後周玉尺比週一尺一寸五分八厘,市尺與後魏後尺同;隋開皇官尺同上萬寶常所造水尺,比週一尺一寸八分六厘,唐尺與古玉尺同,開元尺度以十寸為尺,尺二寸為大尺,五代世短,多相因襲,志亦無考也,惟周王樸所定尺,比週一尺二分的奇;及宋宋璟表尺,比週一尺六分有奇,胡瑗《樂書》黍尺,比週一尺七分,司馬光布帛尺,比週一尺三寸五分,元尺傳聞至大,志無考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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