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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母服


  何自然本何佾德顯之子,其母姚氏死,即出繼何修德揚。後佾再娶周氏,及自然為中司日,周氏死,自然以不逮事母,審合解官,申心喪。下禮官議,以為母無親繼之別,朝廷不以為然,複下給舍台諫議。太學生朱九成等,各上臺諫書,論其當去。集議既上,雖以為禮有可疑,義當從厚,合聽解官。然竟以禮律不載,無所折衷。

  自然去後數日,書庫官方庭堅于《隋書·劉子翊傳》,永甯令李公孝,四歲喪母,九歲外繼,其後父更別娶,後母至是而亡。河間劉炫以無撫育之恩,議不解任。子翊時為侍御史,駁之曰:「傳雲:『繼母如母。』與母同也。」又曰:「為人後者,為其父母期。按期者自以本生,非殊親之與繼也。」又曰:「親繼既等,心喪不殊。」又曰:「如謂繼母之來,在子出之後,制有淺深,則出後之人,所後者初亡,後之者始至,此複可以無撫育之恩,而不服重乎?」又曰:「苟以母養之恩,始成母子,則恩由彼至,服自己來,則慈母如母,何待父命?」又曰:「繼母本以名服,豈藉恩之厚薄也。」又曰:「炫敢違禮乖令,侮聖賢法。使出後之子,無情於本生,名義之分,有汙於風俗。」事奏,竟從子翊之議。

  禮官具白於廟堂,議乃定。乃知讀書不多,不足以斷疑事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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