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緬甸訂約之失敗


  緬甸既敷衍了事後,遂定十年一貢之例。逮英人破阿瓦都城,逐其國酋,夷其宗社,而中朝尚複不知。於是有光緒十三年與英人定《緬甸條約》。茲錄之以證中朝自欺之笑柄焉:大清國大皇帝,大英國大君主、五印度太后帝,因欲固存兩國友睦,歷久不渝,並廣開振興彼此人民通商交涉事宜。茲由大清國特派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多羅慶郡王、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工部左侍郎孫,大英國特派賞佩二等邁吉利寶星、前署駐華大臣、今美京頭等參贊大臣歐,將所議條款開列于左:

  一、因緬甸每屆十年,向有派員呈進方物成例,英國允由緬甸最大之大臣,每屆十年派員循例舉行,其所派之人應選緬甸國人。一、中國允英國在緬甸現時所秉政權,均聽其便。一、中緬邊界應由中英兩國派員會同勘定,其邊界通商事宜,亦應另立專章,彼此保護振興。一、煙臺條約另議專條。派員入藏一事,現因中國察看情形,諸多窒礙,英國允即停止。至英國欲在藏印邊界議辦通商,應由中國體察情形,設法勸導,振興商務。如果可行,再行妥議章程。倘多窒礙難行,英國亦不催問。一、本約立定,由兩國特派大臣在中國京城將約文漢英各三分,先行畫押,蓋用印章,恭候兩國御筆批准,再於英國京城速行互換,以昭信守。光緒十三年二月初八奉旨依議。欽此。

  按:第一條具見英國外交手段,以虛名與中國,第二條則實利歸己矣。第四條更見狡猾,彼已與藏番連年開釁,藏恃城險,英恃炮利,互有勝負,未得便宜,意欲使中國飭令藏番降服,而又不肯明言,恐違公法,故隱約其辭,且示退讓,則中國與藏番不得不入其玄中矣。彼總理衙門群豕烏得知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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