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清代野記 | 上頁 下頁
要錢弗要命


  北方風氣剛勁,好勇鬥狠,意有不惜傷殘支體以博金錢者。

  光緒初,餘在京目睹二事,記之以征其俗焉。一年端午節前數日,餘往琉璃廠,甫入廠西門,見一餅店前人如堵牆,異之,亦往觀,則見一少年裸上體臥地,一少年舉杆面大杖用力向兩股杖之,臥地者絕不聲。杖至五六十,臥地者突起,向餅店人曰:「這遭吃定了。」店人曰:「好小子,吃罷。」餘大惑不解,詢之人,始知臥地者欠餅債甚巨,既不償而複強賒如故,故店主以大杖要之,謂如能受杖不呼痛,不但不索前欠,且從此不索直,是以臥地者任其痛擊而不聲也。

  又一年秋,信步至五道廟三岔路口,遇見一群人皆黑綢夾衫,快靴從北而來,中有一人自袒服至外衣皆敞襟,而面上血淋淋由袒衣直流至足,隨行隨滴,及行近,見之,一目剜去矣。大駭。予適立於羊肉店外,遂問之。店人曰:「此吃寶局者。」蓋開場聚賭為犯法之事,而地痞土棍日索規費為之保護,然非強有力者不能得也。

  惟能捨得傷殘支體者奉為上客,日有例規。而傷殘支體,又分上中下三等,為得費之高下。此剜目者,則可享最上等之規例也。噫,異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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