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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(1)


  ◎蔡童罪惡

  建炎元年五月一日,高宗即位赦書,「應蔡京、童貫、王黼、朱勔、李彥、梁師成、譚稹及其子孫,皆誤國害民之人,見流竄者更不收敘。」二日降手詔:「宣仁聖烈皇后,保祐哲宗,有安社稷大功。奸臣懷私,誣衊聖德,著在《國史》,以欺後世。可令國史院別差官摭實刊修,播告天下。其蔡卞、邢恕、蔡懋三省取旨行遣,仍不得用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。」議者謂中興新政,孰先於此,抑推原禍亂之自雲。

  ◎王黼身任伐燕

  王黼一日在相國寺行香,見蔡京乙太師、魯國公揭榜,小立其下,深有羡慕之色。親厚者乘間叩之,黼曰:「無他,不謂元長有許大官職!」其人因言:「太宰若能承當一大事,元長官職不難致。」黼識其意,乃身任伐燕之責,後亦致位太傅、楚國公。且許服紫花袍,增益騶導,並張青羅蓋,塗金從物,略與親王等,寵遇埒於京。及夫事變,適開封尹聶山有宿怨,遣武吏追躡,戕於雍丘輔固村,民家取其首以獻,以遇盜聞。議者惜不與童貫輩明正典刑,顧乃回枉如此。同時蔡攸、翛亦賜死。翛聞命,曰:「誤國如此,死有餘辜,又何憾焉。」乃飲藥。而攸猶與不能決,左右授以繩,攸乃自縊而死。或以靖康刑戮為疑,識者雲:「祖宗特不誅大臣爾,若首禍賊黨,罪惡顯著,在天之靈當亦不赦也。」

  ◎右府太尉

  五十年前,有通右府書,稱「樞密太尉」。蓋舊制,文臣為樞密使,皆帶檢校太尉。東坡《賀文潞公正位兵府書》亦有「太尉」之稱。官稱隨時改易,不可一概論。元豐前,樞密院奏薦子弟,皆補班行。

  ◎涼傘

  京城士庶,舊通用青涼傘。大中祥符五年,唯許親王用之,餘並禁止。六年,始許中書、樞密院依舊用傘出入。近時臣寮建議士庶用皂傘者,不聞施行。政和間,亦詔非品官之家,不許乘暖轎。武臣任主兵差遣,緣邊安撫官走馬承受,並不得乘轎,亦紹聖之制。

  ◎修書謬無賞

  蒲宗孟左丞,因奏書請官屬賞,神宗曰:「所修書謬,無賞。」宗孟又引例,儀鸞司等當賜帛。上以小故未答,右丞王安禮進曰:「修書謬,儀鸞司恐不預。」上為之笑,賜帛乃得請。率然一言,而當於理。

  ◎疑獄

  諸疑獄當奏則不奏,科罪如法。不當奏輒奏者,勿坐。此法既行,全活多矣。元豐詔大理兼鞠獄事,多上所付。大理卿韓晉卿獨持平核實,無所觀望,人以不冤。神宗知其材,凡獄難明,及事系權貴者,悉以委晉卿。天下大辟請讞,執政或以為煩,將劾不應讞者。晉卿曰:「聽斷求生,朝廷之心也。今讞而獲戾,讞不至矣。」議者或引唐覆奏令,欲天下庶獄悉從奏決。晉卿曰:「法在天下而可疑可矜者上請,此祖宗制也。今四海萬里,一欲械系待朝命,恐罪人之死于獄,多於伏辜者。」朝廷皆從之。韓,密州安丘人。應天下疑獄,並具本末,奏取敕裁。此說既行,凡有奏疑,未嘗不免。迨元豐八年,詔:「自今天下州軍,勘到強盜,情理無可憫、刑名無疑慮,輒敢奏聞者,並令刑部舉駁,重行朝典,不得用例破條。」正與前說相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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