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棍騙類13


  ◎商店以減價折扣行騙

  某商店每以「減價十日,自今日始,照碼九折」等字標於門,自春至冬,自朝至暮,皆如是也。此雖不足以欺土著,而過客見之,輒自幸其相值之巧。入肆觀之,則凡陳列之品,皆有原碼書於紅紙,曰十圓也,九折則九圓;曰五圓也,九折則四圓五角。而不知其原碼本非十圓、五圓也,已以應折之數加於其上,購者不悟也。

  ◎商業之屏風

  商業招徠之術,多矣。其有巧於作偽者,則以物品陳於通衢,自令其同黨數人,或就而讚賞,或與之諧價。行道之人聞之,以為此必物美而價廉者也,爭購之,則墮其術中矣。金山陳某嘗于上海福州路買一裘,不半載而為鞹,蓋以毛黏于紙,初不覺也。其同黨俗名曰屏風。

  ◎貼水之騙

  銀幣兌換製錢,上海以煙紙店為最多,不必錢肆也。日以行市揭示於門,注明貼水若干。如銀幣每圓兌十一角五十弍文,自遠望之,「弍」字如「七」。或兌十一角五十文,於其旁以小字書「找進五文」四字,自遠望之,小字不能見也,以為有五十文耳。蓋圜法未定,不以十進,故以銀兌錢。有貼水,遂有此弊。

  ◎燼餘香皂之作偽

  滬市有以整匣之香皂設攤於地而出售者,牌號形式,與肆中所鬻者無異,惟匣有燒痕。人問之,則曰:「此乃某洋貨肆失火之餘燼,吾以拍賣(以貨物定期當眾出賣,聽多數人議價爭購,擇其出價最多者售之,以賣主拍擊信物為定,日本謂之曰競賣。)而得,故能廉價出售。」其實此皂乃劣材所制,飾為貴品,故以火焚其匣之一端以冒充燼餘。

  ◎假香水

  滬市有設攤道周,出售香水者,商標瓶式,與肆中所售者略等。一已啟封,與人嗅之,則芳馥觸鼻。張仲康者,甬人,初至滬,入市見之,信為佳品,購三瓶歸。啟之,皆白水,始悟與人所嗅之瓶,固非贗品,特藉之為媒以愚人耳。

  ◎縱火圖賠

  上海有專以縱火圖賠為利者,設肆於市,陳列貨物,報告火險公司,使其保險。而保險以一年為期,期內如有不測,即當照數賠償。及保險定議,即將貨物運出,將屆期滿,乃自行縱火,而可得如數之賠償矣。某洋貨鋪之計則更狡,以煤油浸紙卷,擲於其鄰,雖一霎焚如,同罹慘禍,然非自行起火而實為人所累,保險公司初不知也,遂如數償之。

  ◎商店獎券之作偽

  某省某街有一西式門面之大商店,其所陳設者,藥品居多數,香皂、香水次之,玻璃器具以及零星玩物又次之。開幕數日,往購物者爭先恐後,途為之塞。蓋門首懸有重獎旗幟,標明得優等獎券,獎銀千元。餘亦皆有獎物,購值銀五角之物,即贈獎券一,券載何物,即以何物獎之。惟優等券僅一紙。某甲探囊,以五角購藥品數事,即拈獎券。啟視,得香水一瓶。然合藥品與香水計之,尚不足五角之值,甲疑為騙術也。

  未幾,而有某乙自外入,亦出五角購物,及拈券,作狂喜狀,且曰:「千元優獎,舍我其誰!」然此獎券似非從券匭中出者,亦當眾啟視,果獲千元,店主即取銀如數與之。某乙得銀,轉身向外走。甲終疑其有異,乃尾其後,則見乙出門,即繞道至某街,仍由店後門而入,始悟其獲優獎者即本店使人為之。而必如是者,實為表示其確有信用以掩人耳目也。

  ◎不質言無貨

  兵不厭詐,商重信用。而購物於上海之商店,求而不得,其夥必曰「此物適已售罄」,不然,亦必曰「稍遲可到」,然實無此物也。宋芝香購物于福州路,覓新式之錦霞緞,往三次而卒不可得,每往,輒曰「明日可來購」,其詐而無信有若此。

  ◎偽造商品

  商品之偽造以罔利者,多矣。冒牌也,仿式也,固無論已。及又有冒海外華僑之姓名以制物炫售者,人為所愚,利市三倍,初固無其人也。久之,有涎其利市而詐欺者,自稱為華僑之遺族,以貧乞飲助,若不允,當控於官。其人不得已,乃資以萬金而去。

  ◎偽造國貨

  宣統辛亥,提倡國貨之說,時有所聞,於是而有贗者發見,蓋有奸商串通某國以製造之。綢緞也,煙草也,其裝潢,其牌號,固皆用國文也。所登廣告,亦極言外國貨充斥之蠹國,本店物品之原料皆取材于國中,熱心君子惠而顧我,亦杜塞漏洞之一助也云云。果不數月而利市十倍矣。

  ◎偽造廣告

  商店所登報章之廣告,每以他人讚美之函劄臚列其中,或且以真跡攝影。發函人之小像也,郵政局之圖記也,人名地名,應有盡有。有知之者,則謂甲地商店自擬函稿,連同郵票寄往乙地,覓一人書寫以付郵。至於小像,乃於照相館中搜買一日久弗取,不知誰何之照相玻璃,以制銅版,而強名之曰某某,旁列頌揚之語。於是昏庸無識之徒,以為是店固貨真而價實也。

  ◎偽造匾語

  商店有懸匾以致頌者,藥頌為多,不曰「上池神水」,即曰「刀圭聖藥」,審其姓名,皆負有時望之達官貴人也。達官貴人深居簡出,因亦不見不聞而任其作偽。於是鄉愚過客,群以為是真上池神水、刀圭聖藥也。

  ◎冒用市招

  有設肆於上海之公共租界者,所售者服用品也。相比者二,一市招悉同,其中兩家則各懸一板,有陳述之文字,以互相醜詆。甲於板上繪一龜,詈乙也。乙於板上鈔錄官廳之告示,詈甲也。去數十武而近,則又有數家,衡宇相望,惟於市招之一字加偏旁焉,蓋亦淆惑觀聽以行騙也。

  ◎兩肆以互訟為廣告

  有某氏父子者,蘇人,各設肆于天津,相距三裡而近,有特製之品,頗為人所歡迎。父之肆先設,不數月而子亦效之,其市招、其物品之名稱悉同。又不數月而父子兩肆之訟事起,彼此互以冒牌相詆。

  一時社會傳述,報章登載,人皆駭詫之,謂兩肆同一,且父子也,今何不合併而乃構訟乎?旋有知之者曰:「其訟之作用,將以揚名也,廣告之新法也。」自是而兩肆之生涯皆驟盛,訟亦不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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