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胥役類2


  ◎部吏索賄于某封翁

  禮部尚書某之封翁,以某年陣歿,太夫人遺腹生某某,旋由翰林擢禮部尚書。同鄉為其太夫人請旌,文已至部,方繕辦間,一日,某歸寓,三更後,忽有禮房吏造門,請曰:「有要公來見。」問何事,曰:「為公請旌事。」問請旌事胡來謁我,曰:「公請旌,須給小人萬金。」曰:「然則汝敢向予搕詐耶?」曰:「索萬金,正為公辦事也。」

  問其故,曰:「封翁以某年陣歿。太夫人遺腹生公,公今年應若干歲。然公考試時,少報兩歲,是太夫人生公,在封翁歿後二年,於理未洽。」某大愕,問計將安出,曰:「公考試時,府縣院及吏部皆有檔冊,服官後,禮部及各衙門亦皆有檔冊,應將各衙門所報年歲逐一更正,然所費亦不貲矣。」從其言,贈金如數而去。

  ◎王書常私鐫假印

  嘉慶己巳冬,工部有書吏王書常者,恒私鐫假印,冒支國帑,於欽派歲修工程,皆假捏大員姓名,重複向戶曹支領,歲耗銀至數千余萬兩。後為工頭某告發,置書常于法,大員降黜有差。夫水曹支領,必諸司空簽押畢,關知戶曹,度支大員複加查核,然後發帑。

  定例本極詳慎,乃諸部曹夤緣為奸,伺大員談笑會飲時,將稿文雁行斜進,大員不復寓目,仰視屋樑,手畫大諾而已,更有倩幕友代畫者,遂使奸蠹胥吏,得肆其技焉。

  ◎部吏駁阻從祀

  道光時,有請以明高忠憲公攀龍從祀聖廟者,部吏征賄不得,引忠憲遺疏中「願畢來生」之語,以為出於釋氏,力駁之。

  ◎鴉片啟釁誤於胥吏

  世傳林文忠公則徐焚鴉片而不給價,故致啟釁,其實不然。當時固以茶葉一箱易煙一箱,而茶為胥吏所辦,中多雜以沙石,既至歐洲,又以不能售也而寄回,商人耗本無算,遂致激成釁端。

  文忠聞有伍氏通西人,乃屢苛罰之,曾令繳軍餉至數百萬。伍每入見,多署中人所侵,至費千金,始得一椅。後文忠複出而隕於軍,或曰,實伍畏其複至,使人謀斃之。

  ◎庫吏玩弄縣令致死

  光緒初,皖之廬江,有庫吏陳運昌者,管庫有年,老而多智。甲申冬,令劉某至,索金,故不遽應,劉怒其猾,易之,募人任其事。米賈唐端富有田宅,羨陳之長袖善舞也,欲壟斷其事,賂劉巨金,得之。陳怨唐之惎己也,匿舊籍弗予。唐年少,初為吏,大喜,謂可致富,倩人為書春聯,有「戶吏堆金寶,房科積玉財」之句。乙酉春,上忙開徵,劉責賦于唐,唐語眾裡胥。故事,田賦春納其四,秋納其六。

  以廬民春鮮種麥,無可償,大半賴裡胥貸於人,秋責償於民,民亦相安無違言。劉嗜利,當春,督責無已。眾裡胥易唐,益不奉命。唐大窘,補苴彌縫,傾產不足償賦,無以為計,大窘,乃自書其事,吞鴉片煙以死。其妻乃素服乘輿,訴之劉,出而號於市,人鹹傷之。

  ◎游智開為胥吏所愚

  光緒朝,游智開為永平知府時,好以察察為明。一日,微服私行,入一茶肆。時肆中人滿,內有府中胥吏,偽不識遊者,相與譽游清廉,天下無兩。遊故曰:「此官雖好,然自某觀之,亦尚未盡善。」忽有一胥吏起批其頰,曰:「游公青天,汝一小民,敢謗清官耶!」遊以為部民中心說而誠服也,不知其侮,轉而大喜。

  ◎庫吏中傷閻文介

  部吏舞弊,當事者或議整飭,法久玩生,非第無效,或且有受其侮弄者。閻文介公敬銘長戶部時,日坐堂皇,嚴查弊竇,庫吏銜之刺骨。一日,文介將入朝,冠上紅頂忽不翼而飛,倉卒間,假諸他處而入,則內監已向朝房催詢數四。及返,見案上所置醇邸屬題小影,亦不知所往,百計搜覓,終不能得。

  月餘,則小影仍置於案,而紅頂竟如金杯之羽化矣。文介知庫吏所為,馭下益嚴,然不久即觸孝欽後怒,出戶部,蓋仍為庫吏賄內監所中傷也。

  ◎部吏索賄於某令

  光緒時,浙江候補知縣某,至浙,當補某缺,部吏貽書告之曰:「某缺,君依例當補,然須予我千金。」某不欲打點,意謂循例之事,何用賂吏,不許。已而缺出,補他人,大詫,托人探之,則某曾經保舉,臨補時,吏謂一人不能兩班置之。

  某急丐吏為設法,吏曰:「今已無及,為將來計則可,然須五千金;若不可,則請兩班中註銷一班,亦可有補缺望也。」某不能措鉅資,意保舉班無補期,不若勞績之可恃,遂註銷保舉班。逾日,吏又貽書曰:「保舉班以人少,君當補,惜已註銷,致為他人補矣。」某大懊喪。

  ◎藩吏索賄

  州縣之得委缺者,當藩署書吏送委劄到寓時,例須給以賞封,數之多寡,悉以其缺之肥瘠而定。將赴任時,又須致送利市,務饜其欲而後已。否則凡有文書上省,多扞格,必使其忤上官之意而後止。此之謂陋規。

  ◎部吏、庫吏舞弊

  光緒乙巳,有錢塘汪某者,以知縣至京投供,署年為三十七。次年至吏部投供,視所書年,仍三十七,曰:「誤矣。」部吏曰:「汝原開履歷為三十七,何得誤?」曰:「去年三十七,今年非三十八乎?」吏曰:「若欲改三十八,須取同鄉官印結方可。」某不顧,去,出語人,莫不軒渠。

  又凡州縣官之前任虧空,上司無如之何,乃物色能代彌補者為之代,或竟強令後任代之,此雖非法,然各省多如是。河南洛陽縣某令卒,虧空甚巨,藩司朱壽鏞知武陽某令與之同居,乃勒令代填虧空,始准赴任。時某令適自藩署領庫平銀四千兩,即繳入,代還虧款。

  藩署吏不受,雲須照例加傾鎔火耗,駭曰:「此適自署領出,緘識如故,何加耗之有?」詢之朱,朱曰:「此庫吏事,汝須與彼言之。」某不得已,加耗銀,始得收納。

  ◎差役之名稱

  差役,奔走于公家,執雜役者也,亦稱差人。晚近以來,吏治混淆,循良者少,非悉由百官之不職也,亦胥役之營私舞弊有以害之耳。俗稱衙署差役曰快手,蓋沿《宋書》建平王左右勇士數十人,並荊楚快手,《南史》黃回募江西楚人得快手八百之名稱也。捕盜賊者曰捕快,亦曰馬快,則以事急時騎而行耳。

  ◎差役索草鞋錢

  草鞋錢為陋規之一,差役出差,輒索草鞋錢于原告者。

  ◎蜀中差役之需索

  蜀中差役滋擾甚於他省,凡竊案呈報後百端需索,擇被竊之鄰右殷實無權勢者,誣指為窩戶,拘押索賄,謂之賊開花。某典史嘗書聯懸之堂雲:「若要子孫能結果,除非賊案不開花。」

  ◎蘇拉

  內廷有當差者曰蘇拉,滿語,執役人之義也,隸于太監。凡引見者必向索費,然僅京錢四千文,合製錢四百文而已。引見畢,可隨意觀覽,否則即為所逐,不容稍留。若吝而不予,則其恫喝有出人意料外者。某蘇拉嘗謂一選人曰:「亦攜元青外褂乎?」選人曰:「何需此?」蘇拉曰:「入對時語言有誤,便砍頭,彼時即須衣之。」

  又有引見既畢而回寓者,蘇拉往謂之曰:「亦願揚名天下乎?」其人漫應之。越日,持邸抄至,則有某某謝恩等字,每字索銀二兩。其人無奈,如數給之。又蘇拉者,軍機處、內務府皆有之,雍和宮則有蘇拉喇嘛,乃喇嘛之執役者也。

  ◎各部之雜役開銷

  各部司員到部當差,有所謂雜役開銷者,其數視名目多寡為差,其名目極可哂,約略舉之,可得數種。大堂有大堂廳差,有堂皂,有堂小馬,有七堂車轎班。丞參廳有茶房,有看廳,有長差,有小馬,有皂役。本司有茶房,有皂役,有傳事,有長差,有小馬,有聽差,有看司,有知會,有廚房,有當日巡邏。庶務科有事宜冊,有住址單,有履歷冊,有畫到簿,有禮部謝恩單。頭門有門皂,有門小馬。

  此外又有所謂送知會者,送請進署帶見稟者,更有所謂賞皮衣者,五光十色,莫可究詰。而衙署之較大者,其開銷約錢百千左右,叩之,則曰照例。每署司員,多者以千計,故或司員累年不得一差,而雜役開銷固自若也。

  ◎庫丁

  戶部有銀庫,額設庫役四十人,曰庫丁,一曰庫兵,三年而替,以旗人充之。每屆點充時,滿尚書及其左右皆有規費,輒六七千金。費既納,滿尚書乃坐堂皇,唱名而點之,庫丁跪謝而出。

  出時,必有保鏢者護之以行,恐人刼之也。行刼者,大率為覷覦丁缺無力賄充之人,並糾集無賴而為之,伺新充者至大堂堦下,即刼之以去,囚於家,使誤卯期而縱之歸。蓋冀其誤卯而另派他人,則規費便虛擲矣。欲其即釋,亦須賂以數千金。

  ◎番役

  步軍統領衙門番役私用之白役人等,俗名圓扁子,非額設,無定數,每藉番役索詐滋事。遂其所欲,事即消弭,否則告知捕役,捕治之,得賞銀。往往出資設計,誘人犯法,大為人民之害。自乾隆丙辰,高宗嚴諭革退,番役亦稍稍斂跡矣。

  ◎偵探告密之原始

  國初,大將軍祖某撫吳時,凡吳之不法者,悉鬻身于其部曲,謂之投旗。既投之後,平日小嫌細忿,以片上之幕府,即率其徒數十,以一鋃鐺鎖其人去,非破產不止。

  同時聞風起者,不可枚舉,至有大家閨婦不得意於其夫,亦欲投旗以陷之者。此與近世偵探誣人之風,無或稍異。然妻之控夫,僅於粵省偶一有之。

  ◎水卒報警

  黃河報汛之水卒,有所謂羊報者。河在皋蘭城西,有鐵索船橋,亙兩岸,立鐵柱,刻痕尺寸以測水,河水高鐵痕一寸,則中州水高一丈,例用羊報先傳警汛。其法以大羊空其腹,密縫之,浸以檾油,令水不透,選卒勇壯者縛羊背,如乘馬然,食不饑丸,腰系水簽數十。

  至河南境,緣溜擲之,流如飛,瞬息千里。河卒操急舟於大溜,候之,拾簽,知水尺寸,得豫備搶護。至江南,營弁以舟邀報卒登岸,解其縛,人無恙,賞白金五十兩,酒食無算,令乘車從容歸,三月始達,蓋即元世祖革囊之遺法也。

  ◎巡丁

  關卡有巡丁,役也,凡驗貨、收捐之事皆司之。驗貨時,手持鐵簽,故曰籤子手。簽,一作扡。隨時點派,無卯缺。

  ◎桃花乞

  桃花乞,不分男女,由張家口至察哈爾,凡四十四台,無論正台、幫台,輪應出蒙古包一座者,其人即為其地之守兵。例應男丁供役,無男,則可以女代之。蓋蒙女壯健耐勞,同於男也。

  ◎號軍

  貢院,為試士之所,諸生席舍曰號房,人以一兵守之,謂之號軍,始於明也。蓋明代科舉,功令極嚴,故派軍役守之,以防槍替、傳遞。本朝亦有號軍之名,則僅供掃除,為士子服役而已,且非軍人也,充之者皆貧人。

  ◎門鬥

  舊稱為學官供役者曰門鬥,蓋學中本為生員設廩膳,稱門鬥者,當是以司閽兼司倉,故合門子、斗子之名而稱之耳。

  ◎烏拉娃

  烏拉,西藏番人支差之名,牛曰馬拉,馬曰烏拉馬,司其事之役人曰烏拉娃。其轉運物件,既至其地,僅給犒金,不發足價。巴塘初設時,日需烏拉以千計,蠻民苦之。

  邊務大臣趙爾豐乃定價,計程一站,給藏洋半元,(合通用銀一錢六分。)行程遠近,以此計算,足價之例,自此興焉。

  ◎解役毆陳星齋

  陳星齋太僕居憂時,河庫道何某聘之課子。乾隆己巳二月,赴淮,舟泊丹陽,遇秋審解犯數船,自鎮江往蘇。兩船偶觸,解役突率眾囚徒入船,各持器械,雜手中鐵鍊,指揮刼雄,罄所有以去。太僕方與客對弈,猝被一囚連毆三煉,頭顱脊背受創極重,流血昏暈。

  蓋每歲秋讞時,胥役囚徒互相狼狽,以亡命橫行為利藪,而不知星齋之為貴人也。痛定,鳴官,得其主名,經丹陽令請撫軍具奏,立置重典,嗣是此風稍戢矣。辛未,星齋服闋入京,高宗方自南巡還,星齋道旁迎鑾,猶垂問此事甚詳,且霽顏曰:「汝何不言雞肋不足當尊拳耶?」

  ◎悍役不敢登王氏門

  婁縣泰來橋王氏晜弟三人,皆諸生。有催租役至,入門隳突,王怒,毆之,焚其船。役歸,訴之令。令逮三生,置於獄,詳革衣頂。

  學使李因培批其牘,駁斥數百言,後雲:「要之,秀才欠糧,貧也。役稟被毆,索詐不遂也。因一役而革三生,何其酷也?本欲參處,念爾非個中人也。諸生完款,俟歲考畢,徐徐繳納可也。」

  令遂出三生於獄。三生故不肯出,勸之,始赴歲試,由是悍役不敢登王氏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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