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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俗類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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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大埔婦女之勤儉 我國婦女,向以徒手坐食為世詬病,其實此惟富貴之家耳,若普通人家,則有職業者為多。今姑舉廣東大埔一邑婦女之特點言之,則因向不纏足,身體碩健,而運動自由,且無施脂粉及插花朵者。而又日出而作,日入而息,自奉儉約,絕無怠惰驕奢之性,於勤儉二字,當之無愧。 至其職業,則以終日跣足,故田園種植,耕作者十居七八。即以種稻言之,除犁田、插秧必用男子外,凡下種、耘田、施肥、收穫等事,多用女子。光、宣間,盛行種煙,(將煙葉制為條絲,每年運往各省及南洋者甚多,為大埔出口貨之一宗。)亦多由女子料理。種煙、曬煙等法,往往較男子為優。其餘種瓜果、植蔬菜等事,則純由女子任之。又高陂一帶,產陶頗多,其陶器之擔運,亦多由女子承其役。 各處商店出進貨物,或由此市運至彼市,所用挑夫,女子實居其半,其餘為人家傭工供雜作者,亦多有之。又有小販,則寡婦或貧婦為多。又除少數富家婦女外,無不上山樵采者,所采之薪,自用而有餘,輒擔入市中賣之。居山僻者,多以此為業。又勤於織布,惟所織者多屬自用耳。 總之,大埔女子,能自立,能勤儉,而堅苦耐勞諸美德無不備具,故能營各種職業以減輕男子之擔負。其中道失夫者,更能不辭勞瘁,養翁姑,教子女,以曲盡為婦之道,甚至有男子不務正業而賴其妻養之者。至若持家務主中饋,猶餘事耳。 ◎粵西蕩子贈簪 廣西某縣女子之未字者,率有外遇,家人知之,不之禁也。凡蕩子與所歡訂交,如系室女,必贈以簪,或金或銀均可。歡愈多,簪愈夥,群相稽察,不許假冒,嫁則攜以去。盛妝時,俱插之於鬢,妯娌親戚間競相誇示,以多為貴,簪之多者,且可驕其夫。 ◎旗俗重小姑 旗俗,家庭之間,禮節最繁重,而未字之小姑,其尊亞于姑,宴居會食,翁姑上坐,小姑側坐,媳婦則侍立於旁,進盤匜、奉巾櫛惟謹,如僕媼焉。 京師有諺語曰:「雞不啼,狗不咬,十八歲大姑娘滿街跑。」蓋即指小姑也。小姑之在家庭,雖其父母兄嫂,亦皆尊稱之為姑奶奶。因此之故,而所謂姑奶奶者,頗得不規則之自由。南城外之茶樓、酒館、戲園、球房,罔不有姑奶奶。衣香鬢影,雜遝於眾中。每值新年,則蹤跡所到之處,為廠甸、香廠、白雲觀等處,姑奶奶盛裝豔服,雜坐於茶棚。光、宣間,巡警廳諭令男女分座,未幾,而又禁止婦女品茶,此風乃因之稍戢。 ◎蒙人俗尚 蒙人平日常洗面,而不浴身,小兒初生,亦僅拭而不洗。 男婦胸前懷木碗,(以方尺許之布包之,布即洗面巾也。)腰系刀箸。宰牛羊,不洗而煮食。所飲之水,腥膻觸鼻。終日捫虱而談,王公亦多有如此者。 俗尚右,包房則以中為上,右次之,左為下。其坐臥均依次序,貴賓尊長至,則讓中坐,主居右,婦女為下,居左。 賓主初見,貴官必互遞哈達。(以最劣之藍紬為之,兩端散披絲頭,平等所用約長尺四五寸,王公與佛前所用長三尺。其長短一視受者之階級而定,濫用則為失禮。)致送禮物,亦必附以哈達,示尊敬也。年節互相道賀,亦致送哈達。 蒙人喜鼻煙,凡男子,必具煙壺一枚。(王公所蓄一枚,有價千餘兩者。)常日,賓主相晤,接談之初,平等則交相遞送,彼此鞠躬,雙手捧換,同鼻端一嗅,璧返一如遞狀。卑幼遞於尊長,必一足跪獻,長者欠身,以右手接之。長者遞于卑幼,則反是。 遞于王公劄薩克,必跪獻,王不起坐,一嗅授還,不答禮。賓主初面,除遞哈達、請安、遞煙壺外,又有行裝煙禮者。裝煙:取客之煙筒,(無論男婦,左脅下必插銅旱煙筒,後腰懸火刀鐮,鐮下墜紅綠色鈾或布一寸。)裝主之煙,而後以布拭煙嘴,遞送於客。遞送或雙手或右手,以等級而分。其遞之先後次序,亦以老少尊卑而定,平等則同時交遞。 ◎蒙人起居 牛皮帳者,蒙古人所居,亦謂之蒙古包。率以牛皮為之,木架雙迭鉤連,可舒而張之,圍如柵,聳其頂,牛皮數幅聯為一,覆於架外,上下盤巨索兩道,木板為門,四面不透風,其顛開天窗,以泄炊煙,周圍可四丈餘。行則解牛皮為數卷,卸木架為數束,以兩駝負之。一帳之值,價須兼金,可用數十年。 又有氈帳,則斲木為門,空其頂,覆片氈於上,以繩牽之,晴啟雨閉。正中迭石作灶,上加鐵圍,而置釜焉。北置木榻,高尺許,其臥所也,衾褥皆以羊皮為之。旁有木櫝,貯食用物。貧者並此無之,惟以革襯氈,席地而已。 蒙人拾牲畜之糞,曝幹燃燒,以代薪料。東盟多森林,薪材易覓,燒糞者少。西盟荒蕪,無薪可覓,罔不燒糞。糞以出自牛駝者為佳,燃之無臭味,焰大而煙易散。(牲畜終日食草,不食穀類,所遺矢盡草渣,故無臭。)馬次之,羊最劣,(羊聚圈中,大小遺均在其中。夏間積聚,連土摌起曝之,備冬日薪料。)煙聚不散,令人咳嗆致病。 包中燒糞取暖,如遇有煙時,須就地矮坐,否則眩目刺鼻。待火勢既旺,煙被火力上沖,由包頂孔中散去。遇風,煙聚不散,呼吸維艱,非習慣者,難一刻居也。 ◎蒙古婦女善騎 青海之蒙古婦女,出必跨馬,數裡之遙,不常用鞍,輒一躍而登馬背焉。 ◎青海蒙番雜居 青海蒙、番雜居,番族所用之物,蒙族無不用之,番族所食之物,蒙族無不食之。至番族所言,蒙族亦能言,而蒙族之服用、飲食、言語,則番族有不能兼之者。此則自然之習慣,不可強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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