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泊宅編 | 上頁 下頁
一一三


  國家治贓吏至有決杖者,或以為太峻。予曰:今人但見唐韓、杜諸詩謂判司簿尉不離箠楚,獨不知自後漢時,郎官猶不免杖責。侯汶為侍御史,賦貧民廩糜不實,獻帝令杖之五十。

  唐禮部侍郎令狐峘忤宰相楊炎,德宗欲杖而流之。然獻帝、德宗不足法也,至若贓吏貪黷,何足恤哉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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