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鑄錢費多得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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予嘗為鑄錢司屬官凡三年,其利病尤悉。蓋費多而得少。其後入玉牒所為檢討官,見紹興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臣僚上言:「九路坑治鑄錢司。竊聞虔饒兩州,自紹興元年至今,共起發過一十二萬二千餘貫。用本錢及官兵應幹請給,總用二十五萬八千餘貫。即是費官錢蓋三之二。使有利害,亦當條具措畫以聞。豈容置一司養官吏,無益而有損哉?」此提點鑄錢不職也。以此知利害尤分明。而議者以為不可罷者,恐錢少故也。然大概所獻於朝廷者,新錢常少,舊錢常多。紹興丙子,沈相當軸,以其弟嘗為使者,悉其事,遂罷之。未及三年,當己卯歲,沈去國。朝廷複建司置官,不知又何耶? 予按,《唐德宗紀》:「建中二年,判度支韓洄奏,請于商州紅崖冶、洛源監置十爐鑄錢。江淮七監,每鑄一千,費二千文,請皆罷。從之。」予然後知鑄錢之弊,古今同之。會當有建白於朝,依唐故事罷之為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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