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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李


  唐李濟翁《資暇集》論「行李」雲:「『李』字除果名、地名、人姓之外,更無別訓義也。左傳:『行李之往來。』杜不研窮意義,遂注雲:『行李,使人也。』遂俾今見遠行約束次第謂之『行李』,而不悟是『行使』爾。按舊文『使』字作『𡥐』,傳寫之誤,誤作『李』焉。舊文『使』字,山下人,人下子。」以上皆濟翁說。

  予按,《左氏·僖公三十年》:「若舍鄭以為東道主,行李之往來,共其乏困。」杜預注雲:「行李,使人。」《襄公八年》:「亦不使一介行李,告於寡君。」杜預注雲:「一介,獨使也。行李,行人也。」《昭公十三年》:「行理之命,無月不至。」杜預注雲:「行理,使人通聘問者。」蓋「李」「理」字異,為義則同。《周語》:「行理以節逆之。」賈逵雲:「理,吏也。小行人也。」孔晁注《國語》,其本亦作「李」字,注雲:「行李,行人之官也。」然則兩字通用,本多作「理」。訓之為「吏」,故為行人、使人。濟翁以『𡥐』字作「使」,而專以為「使」,是矣。若「行理之命」,亦可以一例作「𡥐」字乎?殊不知「李」「理」字通用,故《管子·五行篇》曰:「黃帝得後上而辨於北方,故使為李。」又曰:「冬李也。」注雲:「李,獄官也。」乃知古昔多以「李」為「理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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