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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刻帖


  張懷瓘書斷雲:「楷者,法也,式也,後世以為楷法者也。」餘亦曰:「楷者,法也,式也,後世以為法帖者也。」

  近世刻帖者不明此意,但以古人墨蹟,無論可法不可法,輒刻之帖中以為備,則非法帖矣。如岳忠武、文信國,以功顯,以忠著,非書家也;王荊公、陸放翁,以文傳,以詩名,非書家也;藏其墨蹟可也,刻諸法帖不可也。近有某君刻國朝名人尺牘成大部者,費至數千金,殊覺無謂。

  大凡前人手劄,皆率意為之,非如二王真跡之字字可法也。其中有大家書,有名家書,有託名書,有同名書,又有並不善書而隨手屬筆者,亦有他人代書者,未必字字可法,而刻諸石,其可乎哉?是不知書斷之所謂法帖者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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