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救荒-公督私藏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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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督私藏之法,可以行之一裡一鄉一鎮,無不善者。然必以豐年為始,思患豫防。其法公舉裡中長者一人,遍告有田之家,凡有糧田若干,捐米若干,鋪戶典押則捐錢文。如一裡中有田千畝,鋪戶數家,則有米十余石,錢數千,聽裡長者開明數目,立一簿存於公家。其所捐之錢米,仍聽各家自為藏積。如歲豐人樂,並不支動一粒,支用一錢。一遇水旱凶荒之年,凡裡中有寒不能衣,饑不能食,病不能藥,死不能葬者,則請裡長者查明,將簿上所捐錢米酌量濟之。或有他縣饑民流入境內者,一集村莊,不能不仰望于富戶,男男女女,扶老攜幼,轟然而來,驅之不去。則裡長者,同地保等與流民通語,每人給米幾合,錢幾文,幼孩者半之。倘有流民百人,不過分數鬥之粟,數百之錢,可以令其欣喜感激,不頃刻而他往矣。在此一鄉一裡一鎮之家,既能濟鄰近之困貧,又能杜流民之擾累,而家無所耗,處之晏然,真積德行善弭盜安民之第一法也。 謹陳條例如左: 一、公舉之人,不過稍通文理,而略能識字者一二人,同地保到有田之家,查明糧田、自田、租田,分為三等。糧田一畝約捐米一升,自種自糧田一畝約捐米一升五合,租田一畝約捐米五合。其所捐多寡不同,各隨其田地之肥瘠,力量之大小,不必拘於一格也。 一、鋪戶典當本錢多少不一,約鋪戶有本一百兩以上者,捐錢五百文。典當小押有本一千兩以上者,捐錢五千文。以此類推,如能多捐,聽其自便。 一、小戶人家,種田不滿十畝,開鋪不滿四五十金者,不必過強其捐,如能慨然上捐,亦不可沒其美意。 一、有田有鋪之家,既經起捐登簿,簿上須注明總結米若干石,總結錢若干千,其總簿存於公家收存。 一、公捐錢米,仍系各家自藏,並不交於他人。然既已捐出,即視同公家之物,似宜另貯一處,不可妄取己用,致臨時短少,呼應不靈。 一、裡中極次貧民,惟本處人知之最悉,須預先查明注簿,令本人自來給領,以杜存私虛報。 一、貧民有缺少棉衣入典當者,即取其典票贖回,給發本人。有實在寒冷無衣者,則買舊棉衣一件與之,其價約三四百文為率,新者恐其當去。 一、捐施諸貧人,必要斟酌盡善方能行之,不可執一而論,亦不可太多,太多則恐難繼也。 一、貧民每日每人約給米六合,錢十二文,幼孩者半之。或其鄉富戶捐多,則請益之,各隨其便。 一、病者醫藥,勢難遍及,查明實在有病,每一病者,約給百文,以為買藥之費,十日一領。 一、死者施棺,一時未能猝辦,需預為做就,以待不虞。 一、有他縣流民來集村莊索錢索米者,每口定以給米五合,錢六文,幼孩者半之。如流民不遵理法,強索硬討者,則裡長邀同地保,將流民為頭強橫之人送官究治。 一、裡中所有饑寒疾病之人,既蒙有田有鋪之家公捐周濟,自當感激不遑,不可再生覷覦。或有結通外來豪強之輩搶擊偷盜者,許本人指名報官,從重治罪。 一、裡長地保諸人,亦有貧富不等,年終當在公簿內酌量分出米若干、錢若干謝之,以作勞神之費。 一、公捐錢米分派貧民,倘或不繼,則裡長再向各家續捐賑給,以下年麥熟為止。或所捐錢米尚有盈餘,則各家仍收為己用可也。 一、公捐錢米,倘其鄉富戶眾多,而年歲屢豐,各家堆積毋須取用,則將此項動支,辦理地方上至公至要之事,如河道、橋樑、渡船、道路、義塚、施藥、施衣、茶亭之類俱可。獨不可將此項用盡,則一遇荒年,難為繼也。亦不可以此項作迎神、賽會、燈棚、煙火、演戲、敬神、說書、彈唱諸事,以博一日之歡,則俾晝作夜,婦女雜遝,聚賭窩賊,由是而起,尤為貧家留客之累及地方之害也。 一、此舉專為富家而設,必當踴躍從事,切莫視為虛文。若富家一吝,貧人怨生,便不可問,慎之慎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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