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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害


  王政所重,莫先民食,而食出於農,農資于水。水得其用,可以挽凶而為豐,化瘠以為沃,利莫大焉。水不得其用,可以反豐而致凶,化沃以為瘠,害莫甚焉。

  三吳水利,固在太湖,三吳水患,亦在太湖,所謂有大利必有大害也。昔錢公輔守金陵,常究五堰之利,而不知五堰以東之害,所謂知其利不知其害也。又謂三江通,則三吳均受其利,三江不通,則三吳均受其害。今地方縣令,但知奉檄追征,痛恨小民之逋負,而不知逋負之所由。大吏監司,但知謹守前規,痛惜東南之凋弊,而不知凋弊之所至。

  禾生於水,溺之則死,禾資于水,養之則熟。三吳之間,低田多而高田少,故水準則為利,水溢則為害。

  古人治水之道,必觀其源,溯其委,上築五堰以節其流,而使發源之水西出於蕪湖;下疏三江以殺其勢,而使諸瀆之水東入於滄海。後世五堰既開,則來者愈迅,湖堤既障,則去者複緩。由是三江之水,上不受湖流之沖,而下有潮沙之湧,其不為三吳之害者幾稀矣。

  或謂自海塘南障,三江北折,而太湖之尾閭已失其勢矣。或又謂太湖泄水第一要處全在吳江之長橋,自宋時築堤駕橋,元時又易以石,雖留堰洞以泄水勢,而咽喉已塞,積淤漸高,使上流阻遏,下流散緩,而吳淞日壞者,石堤之害也。

  昔人論吳江東通青龍江,由青龍入海之處,因監司相視,恐走漏商稅,遂塞此江。夫商稅利國無幾,而湮塞湍流,其害莫大。

  農人之利於湖也,始則張捕魚蝦,決破堤岸,而取魚蝦之利。繼則遍放茭蘆,以引沙土,而享茭蘆之利。既而沙土漸積,乃挑築成田,而享稼穡之利。既而衣食豐足,造為房屋,而享安居之利。既而築土為墳,植以松楸,而享風水之利。湖之淤塞,浦之不通,皆由於此。一旦治水,而欲正本清源,複其故道,怨者必多,未為民便也。或曰:「興舉水利,正所以便民也。譬諸惡人不懲治,病者無醫藥,恐歲月寢久,日漸填塞,使水無所泄,旱無所溉,農民艱困,賦稅無由,為三吳之大害,當何如耶?」餘則曰:「方將興利以惠民,何忍擾民以增害。然單鍔有言:『上流峻急,則下水泥沙自然齧去。』今能乙太湖之水,通泄三江之口不淤,則向之豪民占而為田、為屋、為墳墓者,可十坍其五六。此不待懲而自治,不待醫而自藥矣。」

  三吳之民,但知水旱之為害,而不知人事之不修。遂謂湖之淺深,江之通塞,無關緊要,而一經水旱,事窮勢迫,搶地呼天而莫之應,是誰之過歟?今太湖、百瀆、七十二漊皆湮沒矣,枝河枝港半成茭蘆矣,白茅、劉河、七浦皆為平陸矣。吳淞雖開,水流不暢,以浩渺無涯之水,決他何處去耶?嗚呼!旱年則水無自蓄,水年則水無自泄,三吳水旱之憂,恐自此始矣。

  水之為利甚廣,而害亦甚廣。蓋治之則為利,不治則為害也。所謂害者,害民田也。民田一害,則民食何由而生?賦稅何由而出?餓死者有之,鬻兒女者有之,迫而為盜賊者有之。至如去年之水,田禾既湮沒矣,民舍亦漂流矣,而城郭之坍塌,墳墓之沖決,桑麻之枯萎,花豆之不登,至於流離載道,民不聊生,反勞聖躬之籌畫,不惜數十萬帑藏,以加惠元元。水之為害至於此耶。故曰治之則為利,不治則為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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