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筆記雜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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郎潛紀聞四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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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宏謀判案以公為法
陳文恭公久任封畺,凡遇上控之案,皆不批查。先以朱單委員吊卷,以路之遠近,限定時刻銷差。閱卷或有未愜,則戒官而兼訓幕,再為申理。如原讞公允,即嚴治誣告之罪。一時吏治肅然,而刁民亦未敢輕試。為大吏者,以公為法,可以雪寃誣、儆矯詐矣。
政平訟理,抑又何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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