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郎潛紀聞四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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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畝丈量
《皇朝文獻通考》、《大清會典》、《戶部則例》,均載部尺:五尺為步,二百四十步為畝,此定例也。江蘇等省舊有田畝,准用本地舊弓,不用部弓,惟升科田畝始用部弓,此變例也。
蓋各州縣舊有魚鱗冊,積數皆用六歸,以六尺為步,與部章五尺為步者迥異。
故官書定制雖限用部弓,而於舊有田畝未嘗不任用舊弓,以從民便也。牧民者不可不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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