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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六 考史(3)


  歷代田制考

  秦廢井田,開阡陌。周顯王十九年。

  《通典》曰:「按周制步百為畝,畝百給一夫。商鞅佐秦,以一夫力餘,地利不盡,於是改制,二百四十步為畝,百畝給一夫。又以秦地曠而人寡,晉地狹而人稠,誘三晉人發秦地利,優其田宅,複及子孫。而使秦人應敵於外。大率百人,則五十人為農,五十人習戰。兵強國富,職此之由。」朱文公《開阡陌辯》曰:「說者之意,皆以『開』為『開置』之開,言秦廢井田而始置阡陌也。按阡陌者,舊說以為田間之道,蓋因田之疆畔,制其廣狹,辨其橫從,以通人物之往來,即《周禮》所謂遂上之徑,溝上之畛,洫上之塗,澮上之道也。然《風俗通》雲:『南北曰阡,東西曰陌。』又雲:『河南以東西為阡,南北為陌。』二說不同。今以《遂人》田畝夫家之數考之,當以後說為正。蓋陌之為言百也,遂洫從而徑塗亦從,則遂間百畝,洫間百夫,而徑塗為陌矣。阡之為言千也,溝澮橫而畛道亦橫,則溝間千畝,澮間千夫,而畛道為阡矣。阡陌之名,由此而得。至於萬夫有川,而川上之路,周於其外,與夫《匠人》井田之制。遂溝洫澮亦皆四周,則阡陌之名,疑亦因橫從而命之也。然遂廣二尺,溝四尺,洫八尺,澮二尋,則丈有六尺矣。徑容牛馬,畛容大車,塗容乘車,一軌道,二軌路,三軌則幾二丈矣。此其水陸占地不得為田者頗多,所以正經界,止侵爭,時畜洩,備水旱,為永久之計。商君以急刻之心,行苟且之政,但見田為阡陌所束,而耕者限於百畝,則病其人力之不盡;但見阡陌之占地太廣,而不得為田者多,則病其地利之有遺;又當世衰法壞之時,歸授之際,必有煩擾欺隱之奸,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,又必有陰據自私而稅不入於公上者;是以盡開阡陌,悉除禁限,而聽民兼併買賣以盡人力,墾辟棄地悉為田疇,不使有尺寸之遺以盡地利,使民有田即為永業,而不復歸授,以絕煩擾欺隱之奸。使地皆為田,田皆出稅,以核陰據自私之幸。此其為計,正猶楊炎疾浮戶之弊,破租庸以為兩稅,蓋一時之害雖除,而千古聖賢傳授精微之意,於此盡矣。故《秦紀》、《鞅傳》皆雲:『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。』蔡澤亦曰:『決裂阡陌,以靜生民之業,而一其俗。』所謂開者,乃破壞剗削之意,而非創置建立之名。所謂阡陌,乃三代井田之舊而非秦之所置矣。所謂賦稅平者,以無欺隱竊據之奸也。所謂靜生民之業者,以無歸授取予之煩也。」《大事記解題》曰:「決裂雲者,唐、虞、三代井田之制,分畫堅明,封表深固,非大用力以決裂之,不能遽掃滅其跡也。秦始皇三十一年,使黔首自實田。使井田不廢,何患田之不實乎?」

  漢董仲舒請限民名田。

  名田,占田也。各為立限,不使富者過制,貧弱之家可足也。武帝時,賈人有市籍及家屬,皆無得名田。胡氏曰:「限田終不能行者,以人主自為兼併,無以使民興于廉也。」

  趙過教民為代田。

  代,易也。《周官·大司徒》:不易、一易、再易之地,有三等。《公羊傳注》: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,分為三品,上田一歲一墾,中田二歲一墾,下田三歲一墾。《左傳》:晉作爰田。《晉語》雲:「作轅田。」轅,易也。《漢·地理志》:秦商君制轅田。「轅」與「爰」同,易也。《食貨志》: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,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,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。三歲更耕之,自爰其處。《鹽鐵論》禦史曰:「古者制田,百步為畝,民井田而耕,什而藉一。先帝哀憐百姓之愁苦,衣食不足,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畝,率三十而稅一。」

  師丹建言限名田。

  王嘉奏曰:「詔書罷苑,而以賜董賢二千餘頃。均田之制,從此墮壞。」

  新莽更名天下田曰王田,不得買賣。

  建武十五年,詔州郡檢核墾田戶口。

  《通典》曰:「自秦孝公隳經界,立阡陌,雖獲一時之利,而兼併逾僭興矣。阡陌既弊,又為隱核。隱核之法,憑乎簿書。簿書既廣,必藉眾功。藉眾功,則政由群吏。政由群吏,則人無所信矣。」

  後魏孝文太和九年,詔均田:男夫十五以上,受露田四十畝。婦人二十畝。

  劉氏恕曰:「後魏均田制度,似今世佃官田,及絕戶田出租稅,非如三代井田也。魏、齊、周、隋兵革不息,農民少而曠土多,故均田之制存。至唐承平日久,丁口滋眾,官無閒田,不復給授,故田制為空文。《唐志》雲:『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併。』似指以為井田之比,失之遠矣。」

  北齊河清三年,令民一夫受露田八十畝,婦人四十畝。

  隋文帝開皇十二年,京輔三河地少人眾,發使四出,均天下之田。其狹鄉每丁才至二十畝。

  唐武德七年,初定均田。丁中之民,給田一頃。篤疾減十之六,寡妻妾減七。皆以什之二為世業,八為口分。

  範氏曰:「唐初定均田,有給田之制,蓋由有在官之田也。其後給田之制不復見,蓋官田益少矣。」林氏勳曰:「周制步百為畝,百畝僅得唐之四十餘畝。唐之口分,人八十畝,幾倍于古。蓋貞觀之盛,戶不及三百萬,永徽唯增十五萬。若周則王畿千里,已有三百萬家之田,列國不與焉。是以唐制受田倍于周,而地亦足以容之。狹鄉雖裁其半,猶可以當成周之制。然按一時戶口,而不為異日計,則後守法難矣。既無振貧之術,乃許之賣田,後魏以來弊法也,是以啟兼併之漸。永徽中,洛多豪右,占田逾制,賈敦頤舉沒三千餘頃,賦貧民。」

  開元九年,宇文融為勸農使,括逃戶及籍外田。

  陸贄論兼併之家,私斂重於公稅,請為占田條限。

  後周世宗以元稹《均田圖》賜諸道,詔艾穎等分行諸州,均定田租。《會要》雲:「見元稹在同州時所上《均田表》,因制素為圖。」

  今按元稹《同州奏均田》曰:「因農務稍暇,令百姓自通手實狀,又令裡正書手等傍為穩審,並不遣官吏擅到村鄉,略無欺隱。除去逃荒,其餘頃畝,取兩稅元額,通計七縣沃瘠,一例作分抽稅。」蘇氏曰:「三代之君,開井田,畫溝洫,謹步畝,嚴版圖,因口之眾寡以授田,因田之厚薄以制賦。經界既定,仁政自成,下及隋、唐,風流已遠。然其授民田有口分世業,皆取之於官。其斂民財有租庸調,皆計之於口。其後變為兩稅。戶無主客,以見居為簿。人無丁中,以貧富為差。貧者急於售田,則田多而稅少。富者利於避役,則田少而稅多,僥倖一興,稅役皆弊。嘉祐中,薛向、孫琳始議方田,量步畝,審肥瘠,以定賦稅之入。熙甯中,呂惠卿複建手實,抉私隱,崇告訐,以實貧富之等。元豐中,李琮追究逃絕,均虛數,虛編戶,以補失陷之稅。此三者,皆為國斂怨,所得不補所失。昔宇文融括諸道客戶,州縣觀望,虛張其數,以實戶為客,雖得戶八十余萬,歲得錢數百萬,而百姓困弊,實召天寶之亂。均稅之害,何以異此?」張子曰:「治天下不由井地,終無由得平。周道止是均平。」

  南唐烈祖分遣使者,按行民田,以肥瘠定其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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