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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五 考史(2)


  元祐之党,劉元城謂止七十八人,後來附益者非也。慶元之党,黃勉齋謂本非黨者甚多,群小欲擠之,借此以為名耳。

  歐陽公為《周君墓表》雲:「篤行君子,孝于其親,友于其兄弟。」而《集》缺其名與字。周益公考之《舂陵志》,乃周堯卿,字子俞。《東都事略》有傳,其行事與墓表合,而字子餘。未知《事略》據何書而立傳也。」荊公為《征君墓表》雲:「淮之南有善士三人。」杜嬰、徐仲堅,而征君之名字,《集》亦缺焉。三人皆居真之揚子,當求郡志而補之。二表皆載于《文鑒》。

  宗廟樂有舞。建隆初,竇儼定太廟四舞,僖祖曰《大善》,順祖曰《大寧》,翼祖曰《大順》,宣祖曰《大慶》。列聖皆以「大」為名。中興後,自僖祖基命,至欽宗端慶,以原廟殿名為舞名,禮官之失也。

  《長編》宣和五年,求石晉故疆,不思營、平、灤三州,乃劉仁恭遺虜,虜不肯割。按《五代史》,劉仁恭無割地遺虜之事。《四夷附錄》雲:「契丹當莊宗、明宗時,攻陷營、平二州。」唐無灤州。《武經總要》:石晉割賂燕薊易定帥王都,驅其民入契丹,因以烏灤河為名以居之。按賈耽說,西北渡灤河,至盧龍鎮。《唐·賈循傳》:張守珪北伐,次灤河。《薛訥傳》:師至灤河。

  仁宗時,制科十五人:天聖,何泳、富弼;景祐,蘇紳、吳育、張方平、田況;慶曆,錢明逸、彥遠;皇祐,吳奎;嘉祐,夏噩、陳舜俞、錢藻、蘇軾、轍、王介。東坡詩:先帝親收十五人。注者多誤。

  乾道元年,《郊赦文》雲:「前事俱捐,弗念乎薄物細故;烝民鹹乂,靡分乎爾界此疆。」洪文惠所草也。朱文公《與陳正獻書》曰:「卑辭厚禮,乞憐于仇讎之戎狄。幸而得之,肆然以令於天下,曰:『凡前日之薄物細故,吾既捐之矣。』孰有大於祖宗陵廟之讎者,而忍以薄物細故捐之哉?」

  孝皇獨運萬幾,頗以近習察大臣。《中庸或問》「敬大臣」之說,《大事記》「大臣從臣」之說,皆以寓箴諷之意。《文鑒》所取,如徐鼎臣《君臣論》、文潞公《晁錯論》、蘇明允《任相論》、秦少游《石慶論》之類,皆諫書也。

  真文忠公奏疏曰:「乾道、淳熙間,有位於朝者,以饋遺及門為恥;受任於外者,以苞苴入都為羞。」然朱文公封事,言浙中風俗之弊,甚者以金珠為脯醢,以契券為詩文。則此習猶未革也。

  高宗廟號未定,有議為光宗、甯宗者,見周益公《思陵錄》。其後兩朝用之。高宗陵名,嘗擬永阜,其後孝宗用之。

  淳熙,皇太子參決庶務手詔,洪景盧所草也。禮部太常官堂白手詔,用貞觀天禧事。皆非所宜。

  胡文定言:崇寧以來,奄寺用王承宗故事而建節旄。「宗」字誤,當雲「承休」。《五代史》:蜀王衍以宦者王承休為天雄軍節度使。致堂《原亂賦》建承宗之旄纛,亦誤。

  李微之問勉齋雲:「南軒賜章服,兩為胡忠簡繳還,而不聞引避;東萊除職,既遭陳叔進行詞醜詆,乃複受之而不辭。皆所未曉。」勉齋答雲:「先輩非後學所敢輕議,然辭受合尚嚴,令當嚴者反寬,是以不免為具眼者勘破,學者所當戒也。」

  微之又雲:「東萊之學甚正,而優柔細密之中,似有和光同塵之弊;象山之學雖偏,而猛厲粗略之外,卻無枉尺直尋之意。」

  《演蕃露》:明道二年,奉安莊獻神禦於慈孝寺彰德殿,則莊獻不入景靈。按景靈宮建于祥符五年,以奉聖祖。其為原廟,自元豐五年始。前此帝后館禦,寓佛、老之祠者多矣,非止莊獻也。

  《攻媿·跋曹子方書》以為祐陵時上書論時事,靖康至樞管。愚謂:有兩曹輔,其一字子方。與蘇、黃遊,若論事為樞管者,字載德。龜山為銘,合為一人,非也。又《淮海樓記》考《國史傳》秦少遊調定海主簿,而《文集》無一語及之。愚謂:少游為蔡州教授時,選人七階未改,主簿乃初階,非曆此官也。

  《律疏》與《刑統》不同,《疏》依律生文,《刑統》參用後敕,雖引《疏》義,頗有增損。天聖中,孫奭校定《律文》及《疏》為《音義》。

  江休複《雜誌》:駕頭,初即祚所坐。王原叔曰:「此坐傳四世矣。」按《國史·輿服志》:駕頭,七寶床也,覆以緋羅繡帕,內臣馬上捧之。嘉祐六年,幸睦親宅,內侍墮馬,駕頭壞,遂以閤门祗候,內侍各二員,挾駕頭左右,次扇筤。又以皇城親從兵二十人,從其後。

  景祐二年,郊赦,梁適上疏,論朱全忠唐之賊臣,今錄其後,不可以為勸。仁皇是其言,記姓名禁中。石介亦論赦書不當求朱梁、劉漢後,遂罷不召。其言一也,而黜陟異焉,豈遇不遇有命乎?

  乾道中,張說、王之奇簽書樞密院事,辭免,降詔,直學士院周必大奏:唐元和間,白居易在翰林,奉宣草嚴綬江陵節度使、孟元陽右羽林統軍制,皆奏請裁量,未敢便撰。元祐中,師臣避免拜之禮,執政辭遷秩之命,蘇軾當撰答詔,言其不可,卒如所請。今除用執政,非節度統軍、免拜遷秩比,二人辭免不允詔書,臣未敢具草。紹熙中,譙熙載自遙郡觀察使除正任,辭免,降詔,倪思封還詞頭,亦引蘇軾論不當撰,辭免不允詔者凡三。嘉定中,師罼知臨安府,辭免,蔡幼學當草詔,奏曰:「不允必有褒語,臣無詞以草。」淳祐中,別之傑參知政事,尤焴不草答詔。此禁林繳奏故事也。唐末,韋貽範起複,命韓偓草制,偓曰:「腕可斷,麻不可草。」上疏論之。明日,百官至而麻不出。此非盛世事,故前輩不以為故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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