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筆記雜錄 > 雞肋編 | 上頁 下頁
一二五


  凡天下獄案讞,其狀前貼方寸之紙,當筆宰相視之,書字其上。房吏節錄案詞大略,粘所判筆,以尚書有印印之。

  其案具所得旨付刑部施行,雖系人命百數,亦以一二字為決。得「上」字者則皆貸,「下」字者並依法,「中」字則奏請有所輕重,「聚」則隨左右相所兼省官商議。「三聚」則會三省同議。不過此數字而已,此豈所以為化筆歟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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