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
>
筆記雜錄
>
雞肋編
|
上頁
下頁
一二五
凡天下獄案讞,其狀前貼方寸之紙,當筆宰相視之,書字其上。房吏節錄案詞大略,粘所判筆,以尚書有印印之。
其案具所得旨付刑部施行,雖系人命百數,亦以一二字為決。得「上」字者則皆貸,「下」字者並依法,「中」字則奏請有所輕重,「聚」則隨左右相所兼省官商議。「三聚」則會三省同議。不過此數字而已,此豈所以為化筆歟!
學達書庫(
xuoda.com
)
上一頁
回目錄
回首頁
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