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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二二
神宗更定官制,獨選人官稱未正。崇甯初,吏部侍郎鄧洵武上疏曰:「神宗稽古創法,厘正官名,使省台寺監之官,實典職事;領空名者,一切罷去,而易之以階,因而制祿。命出之日,官號法制,鼎新於上,而彝倫庶政,攸敘於下。今吏部選人,自節、察、判官至簿、尉凡七等,先帝嘗欲以階寄祿而未暇,願造為新名,因而寄祿,使一代條法,粲然大備。」
徽宗從其言,詔有司討論。於是置選人七階。蔡元道《官制舊典》乃失引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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