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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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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清側聞,紹興初。劉大中以監察禦史宣諭諸路回,宰巨以其稱職,擬除殿中侍御史。太上皇帝雲:「且令除秘書少監。」 宰臣啟其所以,太上曰:「水中所至多興獄,尚有未決者。一除言路,外方觀望,恐累及無辜。」 德壽之號,稱哉。後因閱《會要》,恭睹宏休,恐中秘之書,臣下莫得而悉窺,今載其略。紹興三年四月十六日,知藤州侯彭老言:「本州賣鹽寬剩錢壹萬貫文省,買到金一百六十餘兩,銀壹千八百兩投進。」 詔:「縱有寬剩,自合歸之有司,非守臣所當進納。或恐亂有刻剝,取媚朝廷。侯彭老可特降一官,放罷,以懲妄作。所進物退還。」 紹興十三年四月一日,宰執進呈前廣南東路轉運判官范正國言:「本路上供及州郡經費,全仰鹽息應辦。比因全行客鈔,遂或闕乏,欲自今本路州郡凡屬屯駐兵馬去處,許依客人買鈔請鹽,各就本州出賣,所得息錢,專充軍費。」 上曰:「法必有弊然後改。未見其弊,遽先改,非徒無益,必致為害。凡法皆然,不獨鹽也。」 又建炎元年十月十二日,宰執詣禦舟禦榻前奏事訖,上曰:「昨日有內侍自京師齎到內府真珠等物一二囊,朕投之汴水矣。」 黃潛善曰:「可惜!有之不必棄,無之不必求。」 上曰:「太古之世,擿玉毀珠,小盜不起。朕甚慕之,庶幾求所以息盜爾。」 四年三月七日,宰執進呈宣撫處置使奏:「大食國進奉珠玉寶貝等物,已至熙州。」 上曰:「大觀、宣和間,茶馬司川茶不以博馬,唯市珠玉,故馬政廢闕,武備不修,遂致胡虜亂華,危弱之甚。今若複捐數十萬緡,貿易無用珠玉,曷若愛惜其財,以養戰士?不若以禮贈而謝遣之。」 乃降旨宣司,並不得受,令量度支賜,以答遠人之意。紹興元年三月二十二日,荊湖南路馬步軍副總管孔彥舟言:「於潭州州城蓮池內收得玉一片,堪篆刻禦寶,乞差人宣取。」 詔:「禦寶已足備,兼自艱難以來,華靡之物,一無所用。令彥舟不須投進。」 此與夫卻千里馬、還於闐玉,適相符合,誠帝王之盛德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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