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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豐三年十月


  冬十月己未朔,環慶路經略司奏,已令諸將、蕃官等勸誘屬戶養馬。詔諸部族所買馬,委諸將按驗,及格堪披帶者,每匹於撫養庫給賞絹五匹,更不支銀楪。其鄜延、秦鳳、涇原路准此。又詔當養馬路分人戶,如鄉村坊郭並有家業計直各不該養馬者,通計從輕牧養。其鎮坊郭依縣坊郭例。

  禦史台言:「禦史所分察案,每半年令中丞、知雜取旨更易。然禦史到任月日先後不齊,其更易乞分上、下半年。」從之。

  辛酉,詳定官制所檢討文字、光祿寺丞李德芻上元豐郡縣誌三十卷,圖十卷。

  詔應川峽人連任四路知州者,不得過三任。(舊錄韓璹傳,知澶州韓璹請互差川路守倅,上批付中書曰:「此豈非韓璹所陳耶?何慮之深也?」互差恐前見,非此不得連任事因也。)

  河北沿邊安撫司言:「雄州公人雖全屬南朝召募,其田產多與兩輸相接,慮事機因此傳報。欲自今召募,止於在城久居坊郭,並易河南岸及塘泊以南村。」從之。

  癸亥,景福殿使、利州觀察使、入內都知張茂則為延福宮使。

  都水監言:「奉旨改導洛通汴司作都提舉汴河提岸司。其應系汴河公事,乞令一面管勾。」從之。

  丙寅,禦史台言:「資政殿學士呂惠卿丁憂,奉旨,本俸外月特給錢五十千。惠卿月又請添支錢十五千,即非本俸。諸司糧料院吏舉首,而三司不行,乞令究治。」詔付大理寺,言已下揚州取惠卿俸曆。詔:「惠卿前執政,治之傷體,其誤請俸錢宜除之,餘官司依已得指揮。」既而惠卿奏稱:「添支系奉詔,舉發不當。」令禦史台劾官吏以聞。於是禦史滿中行言:「祿令所載本俸、添支,立文各異。若以添支為俸,恐自今引用不行,乞改正。」上曰:「惠卿乃朝旨給俸,誠優於見任者。惠卿受而不辭,固為貪冒,義責之可也。於法無可改正。」

  丁卯,詳定官制所言:「譯經僧官,有授試光祿鴻臚卿、少者,今除階、散已罷外,其帶卿、少官名,實有妨礙。欲乞以授試卿者,改賜譯經三藏大法師;試少卿者,改賜譯經三藏法師。其師號及請俸之類,並依舊。」詔試卿者改賜六字法師,試少卿者四字。並冠譯經三藏,餘依舊。

  熙州奏,于闐國進奉船次至南川寨,稱有乳香、雜物等十萬餘斤,以有違朝旨,未敢發。詔乳香並約回。

  提舉河北東、西路義勇、保甲司言義勇將校、都副保正領赴集教場,習學武藝。從之,令陝西、河東路准此。後詔習學者,並支給錢、米、械器,其本家少壯男子願習者不給。

  甯武軍節度使、贈太尉、建安郡王承裕卒。

  戊辰,詔:「府界巡檢、縣尉、指使並罷。于逐巡教官下置指使二員,分治教閱,緝捉賊盜。仍令王中正於省罷人內選留。如有堪充巡教使臣,亦以名聞。」

  庚午,權發遣提舉夔州路常平等事、太常丞閻令奏:「奉敕往梓州置司,取勘前梓夔路鈐轄王光祖奏蠻人乞弟打誓了當不實,並提刑盛南仲被旨體量,劶與光祖相見。其盛南仲相見一節,未經對定,有無請屬,已依朝旨指揮縉放訖,外有王光祖奏報不實情罪,若候就問,一處結正。又緣本官稱已准經制蠻賊司差充策應行營第一將,往江安縣。即日見禁,命官公人各已案成。一面請官錄問申奏,將王光祖與干連官等續取勘,別作一案申奏。」次詔閻令被受制書擅便不追攝王光祖取勘,特追兩官勒停。

  辛未,禦史王祖道言:「聞翰林學士李清臣使北敵回,以貲幣直百千遺中書承受內降吏白隨。識者鄙笑,豈可使居論思講勸之地。伏望察其跡狀,重行廢斥。」不報。

  壬申,馬軍司奏,未曾拍試將下馬軍有所拍試條格指揮,乞降下遵守。樞密院奏,欲降今年三月按試馬軍新格下馬軍司。御批:「依殿試中軍格,仰承旨司契勘降付。」(元豐三年十月十四日下。)

  甲戌,都官郎中、權知邢州王慥言:「州有唐宋璟墓,臣輒以公使羨錢買近墳地七十畝為祠堂、碑樓。訪其子孫,止有宋達為忠效指揮小分,乞載於祀典,春秋享之。令宋達掃灑祠宇,耕墳傍地,以供祭享傳世,毋得質賣。」從之,仍詔宋達特放停,餘皆依奏。

  右街道錄張居善等,乞自今補道職試道德經、靈寶度人經、南華真經等義,並宣讀齋醮科儀、祝讀等為兼經。依遷補僧職差官考試。從之。

  乙亥,禦史滿中行言:「豫章郡王宗諤,常以私書托處州監押黎若訥買什器,及取玩好女樂,皆不償直,見於宗正司理索,及多受若訥賂遺。乞付之有司,論以國法,以為貴戚之誡。」詔大宗正司理還其直。

  庚辰,權管勾籍田辛公佑言:「乞下有司,定耕籍儀注,增修鏺麥殿,以備行幸。望歲一臨,或夏觀麥,或秋觀禾,或春祈社稷,行躬耕禮。」詔太常寺,候修造成就取旨。

  詔自今中書堂後官,並帶賜緋魚袋,餘依舊例。

  定州路安撫司言:「北平縣尉、殿直張挺申,分捕賊人徐德,內弓箭手社副長冉萬射中徐德,冉鐵球因斬其首。本司已依格支賞外,乞特賜推恩。」詔冉鐵球與三班差使,冉萬三班借差,張挺特減磨勘二年。

  廣南西路經略司言:「知邕州、安撫都監劉初奏,遷徙歸明人戶,共九千九百二十九人,並在近裡州峒,可以彈壓。仍乞左江委道路巡檢儂保福、知江州黃遷興,右江委知田州黃光倩、知凍州黃案定都大照管覺察。」從之。既又詔除去覺察二字,恐傷新民歸順之情。

  壬午,寶文閣待制韓忠彥言,乞漸填納先臣所負當進馬價錢。上批:「韓琦勳在朝廷,非諸故臣可擬,其除之。」

  癸未,詔翰林學士並聽佩魚。

  上批:「入內內侍省後苑散內品王仲千,其祖繼恩在先朝平蜀賊有功,見於國史。今家緒衰落,惟仲千一人仕宦,非緣罪降,止以繼恩之子先亡,懷珪養充次男,因補得上件名目。可特與一入內內侍省內侍黃門。」

  甲申,侍御史知雜事何正臣言:「大理寺法,本寺官不許看謁,仍不得接見賓客。府司、軍巡兩院,推勘公事不減大理,而休務日乃得看謁,亦或非時造詣稟白,不惟妨廢職事,亦恐未免觀望請托之弊。欲乞並依大理寺條施行。」從之。

  詔三路教義勇、保甲,令將下日輪兵級一二十人,並押隊使臣赴集教場,講問習射次第。

  河北轉運司言:「自今應酒稅闕官,本州及鄰州實無可差,即許于本路待闕官內差權。其虧欠責罰,依正監官條。」從之。

  丙戌,詔秋銓試中,稍優一人堂除差遣,中等二十四人不依名次注官,下等二十二人注官。

  丁亥,贈故刑部侍郎致仕李受工部尚書,工部侍郎致仕王獵兵部侍郎,右諫議大夫、天章閣待制齊恢工部侍郎,工部郎中、天章閣待制孫思恭右諫議大夫。受、獵以英宗宮僚,恢、思恭以東宮官,故追贈之。

  提舉開封府界常平等事陳向言:「准朝旨,都副保正、大保長合管耆、戶長事,令府界提點、提舉司相度,合以是何人承代聞奏。今先次相度到事件,中書門下,樞密院擬進,欲令開封府界提點司疾速相度。」御批:「陳向狀宜依此指揮,且收,俟提點司奏上,一處相度,進呈取旨,不須行出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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