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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豐二年二月


  二月庚子朔,詔:「保州作院募民為工匠,其給銀、鞋錢及南郊賞賜視廂軍。」以諸州軍作院所給,舊並系廂軍投換故也。

  辛醜,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:「蕃官內藏使庫李藺氈訥支等乞助築熙州外城。」從之。仍日給運土人米一升,毋得抑勒科定赴役人數。明年,築河、岷州,蕃官趙醇忠、趙結成瑪皆以夫助城,亦給之。

  馬軍都虞候燕達言:「內外諸軍拍試教閱,弩,乞許用鐵臂鉤踏射,不用包指。鐵臂鉤在手脫之上踏硬取力,比之包指,頗加鬥力,便於施放。仍遇敵相近,執持刀杖,無所妨礙。」從之。後詔諸軍用鐵臂鉤踏射者,各於鬥力外加三鬥。

  壬寅,詔自今帶禦器械遇獨員,差內侍押班兼權。

  進婕妤宋氏為充媛。

  上批:「審刑院、刑部乞因並差詳議、詳斷官入試院,積未斷公案凡五百余道,罪人幽系囹圄,日夜待命,豈宜淹滯留壅若此,其自今月三日後官吏並勒宿。」

  癸卯,詔:「聞濱、棣、德、博州盜發相仍,令提點刑獄汪輔之督捕,無致結集,如捕盜官弛慢,劾罪以聞。」

  又詔定公使錢,三司、開封府歲萬緡,司農寺三千五百緡,將作監三千緡,都水監二千五百緡,群牧司、軍器監、都提舉市易司各二千緡,兵部千五百緡,刑部除舊大理寺月支錢外千緡,國子監七百緡,並自今年始。其不該裁定處依舊。

  甲辰,詔威、茂、黎三州罷行義倉法。初,知興州羅觀乞置義倉於川峽四路,許之。既而成都府路提舉司言威、茂、黎三州夷夏雜居,稅賦不多,舊不推行新法,歲計、軍儲,皆轉運司支移彭、蜀州稅米就輸及募人入中,恐不可置義倉。故有是命。

  又詔諸王宮教授自今不許過兩任。

  又詔:「近已罷都大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,其所隸庫務,令三司副使、判官、勾當公事分季點檢申中書。」

  乙巳,審刑院、刑部請以審官東院地為審刑院,太常禮院地為刑部詳斷司。從之。

  太常丞、集賢校理顧臨權發遣開封府推官,太子中允、直集賢院、開封府推官範育依舊為樞密院檢詳官。十七日臨罷府推,呂公著云云。

  詔河北東路提舉司借常平錢四萬緡,分給大名府、澶州糴軍糧。

  丙午,河東經略司言:「火山軍巡檢韓渭擅領兵士入北界,與敵人相射,及誘致蕃部至廨宇,待以客禮。」詔渭沖替,令轉運司劾罪。

  詔皇太后侄禮賓使、榮州刺史高公紀久疾在告,可罷勾當三司衙司,差提點崇先觀,免日赴起居。

  丁未,詔知南劍州萬公儀追一官,免勒停。通判黃子春、知邵武軍周約、簽判李上儐,各罰銅二十斤,差替。其餘巡檢、巡茶鹽、縣令、尉,追官、勒停、罰銅、沖替者凡二十九人。並坐賊廖恩經所部不覺察,及討捕無功,雖會赦降去官,猶責及之。

  太常丞程顥判武學。十五日顥罷,呂公著云云。

  庚戌,計議措置邊防公事所言:「以環慶路正兵、漢蕃弓箭手、強人,聯為八將,第一將駐慶州,第二將環州,第三將大順城,第四將淮安鎮,第五將業樂鎮,第六將木波鎮,第七將永和寨,第八將邠州。」從之。

  詔梓州路轉運使高秉、判官程之才各升一任。以討瀘州夷事饋運有勞也。

  詔:「聞濱、棣、滄州昨因災傷,至今民尚乏食。其令提舉官李孝純存恤,有合行事行訖以聞,事體稍重者奏聽旨,察知縣,縣令有不職者權對移。」

  辛亥,知越州、給事中、集賢殿修撰程師孟降為右諫議大夫。坐前知廣州失入市易牙人杖罪,及斷割牙錢不當也。

  荊湖北路都鈐轄司言:「辰州本鬥堡斬獲蠻賊十首級,其餘殺戮甚眾,殘黨窮迫亡散,類皆卑弱,其有能自歸者,欲誡約遣還,以示威信。」詔自歸者貸其死,毋給賞,令仍舊住坐。

  詔:「聞齊、兗、濟、鄆州穀價貴甚,鬥值幾二百,傦食流轉之民頗多。司農寺其諭州縣,以所積常平倉穀通同比元入價,鬥虧不及十錢,即分場廣糶,濱、棣、滄州亦然。」三司又言:「齊、淄等州穀貴,春夏之交,慮更艱食,請輟廣濟河所漕谷二十萬石,減價出糶,所糶價錢發上京理為年額。」從之。

  詔禮部:「下第進士七舉、諸科八舉、曾經殿試,進士九舉、諸科十舉、曾經禮部試,年四十以上;進士五舉、諸科六舉、曾經殿試,進士六舉、諸科七舉、曾經禮部試,年五十以上者,聽就殿試。內三路人第減一舉。皇祐元年以前禮部進士兩舉、諸科三舉,准此,仍不限年。其進士一舉、諸科二舉,年六十以上者,特推恩。」又詔:「開封府、國子監閑歲科場以前到禮部,進士五舉、諸科六舉,年五十以上,許就殿試。」又詔,朱、墨本並於三月一日重出,今削去。

  上批:「京東、淮南、兩浙路應副高麗貢使什物,可逐路委一監司主領,禁毋他用。」

  壬子,梓州路轉運司言:「去年十一月,蠻乞弟率眾犯邊,縱火掠人,雖已遁歸,慮複來寇。乞增禁軍及詔施、黔州義軍赴江安縣納溪寨為守備,候團結夷人子弟可用,及邊事帖息,漸減放。」從之。仍令留施、黔州義軍二百人,月給糧米一石。

  職方郎中、知瀘州任伋減磨勘二年。以韓存寶言討夷人伋宣力故也。正月九日伋已差替,今猶以知瀘州減年,當考。

  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、提舉崇福宮司馬光言:「同編修資治通鑒范祖禹已改京官罷任,乞留在局編修。」從之。

  詔開封府界提點、提舉司,京東河北路轉運、提舉司,權住催理第四等以下戶逋負,俟夏熟日輸納。仍令河北轉運司具災傷州縣見催殘零逋負各是何官司錢物,所負若干數以聞。

  癸醜,複太常少卿、知澶州韓璹為右諫議大夫,仍再任。璹先坐失舉人追官一期,當敘,而知諫院黃履言璹治郡又治決河最有功。故有是命。

  上批:「瀘州蠻乞弟雖蕞爾小丑,不足深憂,然彼方武備不修,兵力疲軟,守具殘缺,使賊知我虛實,猖狂豕突,過江即便至瀘州城下,或守吏寡謀,小有差跌,則一路惶駭,旁郡兵既難於救援,邂逅之閑,遂成巨患。今雖從京已發步軍兩指揮,然道裡遼遠,到未有期,可就近選發秦鳳路下番土軍步人兩指揮。」

  甲寅,罷程顥判武學。以禦史何正臣言顥學術迂闊,趨向僻異故也。後二日,又罷顧臨開封府推官,令仍舊判武學。臨受命踰旬,顥才八日也。同知樞密院呂公著言:「臣聞皋陶陳謨,以知人為難,孟子論道,以知言為要。所謂知人則哲,能官人,何憂乎驩兜,何畏乎巧言令色孔壬者,知人也。詖辭知其所蔽,淫辭知其所陷,邪辭知其所離,遁辭知其所窮者,知言也。故曰帝王之德,莫大乎知人,而成敗之機,在於察言。是以堯、舜在上,明目達聰,詢四嶽以難壬人,命納言以堲讒說,使惡直醜正者,不能亂天下之俗,服讒搜慝者,不能遷人主之意,然後四門穆穆,而朝廷清明,權歸於上,而天下無事。臣向蒙陛下擢在樞府,中謝日不敢縷陳細務,輒論及判別忠邪之道。嘗為陛下勵精為治,十年不懈,小大政事,日欲增葺,而朝廷之閑,邪說尚勝。大抵小人之害君子,必求要切之語以中之,使之不能自解。方朝廷修改法度之初,凡在朝野,孰無論議,陛下聖度兼包,豈悉記錄?而小人賊害,指目未已,苟昔有異同之論,而今不為言者所容,則必指以為沮壞法度之人,不可複用,非陛下加意省察,則端人良士,類遭排格。當時粗陳此論,陛下頗賜開納。近日除顧臨開封府推官,程顥判武學,搢紳聞之,皆以為顥昔任禦史,嘗有所言,陛下不以為過而稍用之,知朝廷用人,不終遺棄,必料傳之四方,士人無不欣仰。然命下數日,複因言者而罷去,則知臣前所陳者,其風猶未殄也。臣實不佞,嘗為一二識者私道陛下聖德,竊以為陛下春秋鼎盛,履崇高之位,操殺生之柄,而記人之功,忘人之過,極天地山海之量,此群下所以愛戴而人人願立於朝也。小大之臣,雖奸回頗僻如鄧綰者,猶降責不踰年,遽複侍從,授以方面,則是盛明之世,本無棄絕之人,邪正賢不肖,亦未易以一言而定也。臣愚以謂今日公卿士大夫,嘗于朝廷法令有所可否,然其愛君許國之心,愈久而益明者甚多。其唱和雷同,承迎附會,而奸言汙行卒為陛下所照者,蓋亦不少。然則人固未易知,士亦不可忽也。況如顥者,陛下早自知之,其立身行己,素有本末,講學論義,久益疏通。且其在言路日,時有論列,皆辭意忠厚,不失臣子之禮,使得複見用於聖世,其奮身報國,未必在時輩之後。兼所除武學差遣,亦未為仕宦之要津,而小人斷斷必以為不可者,直欲深梗正路,廣沮善人,其所措意,非特一二人而已。臣區區所慮者,讒說殄行之徒日以熾盛,則守正向公之士愈難自立,其於聖政不為無損。臣受恩與常人不同,苟有所當言者,不敢顧避緘默,以負陛下優遇,惟陛下幸察。」

  詔:「大理寺官屬,可依禦史台例,禁出謁及見賓客。」

  成都府路提舉言:「漢州自熙寧七年災傷,戶絕之家有暴骸未葬者三十四戶、九十八人,乞人給錢二千收瘞,鬻絕戶田宅以償官。」從之。朱史簽貼雲:「此事至小,兼賣本人戶絕田產收葬,自有編敕正條,合刪去。」新史複存之。

  日中有黑子如李,凡十日乃散。舊紀書此,新紀不書,散日誌同。

  乙卯,詔:「乞弟如再犯省地,委王光祖與捕盜官分兵進討,令有所懲艾,毋得縱其焚掠,仍令轉運使協力經制。」

  又詔:「兗、鄆、齊、濟、濱、棣、德、博州饑甚,艱食之民頗多,可遣官分往諸州,益募民為兵,以補開封府界、京東、京西將兵闕額。」

  上批:「殿前馬軍司同提舉教習軍馬所已拍試限滿,依前不入等兵級,可並與本軍合入退軍。」以楊遂等言捧日、龍衛三十二指揮內二百一十人展季已滿,所習弓箭猶未入等故也。

  命左藏庫副使張克明簡奉先兵級以補轉員軍分。克明任永定陵都監回,建言乞升簡,故有是命。

  知大理卿崔台符言:「流以下罪,長貳親錄問決遣,其大辟罪乞牒禦史台選差曾任親民常參官一員審問;即特旨推勘罪至大辟或命官,即臨時取旨差官。」詔:「大辟罪牒禦史台差官赴糾察司審覆,餘如所請。」後又詔:「報禦史台差官同糾察司就寺審覆。」舊紀書:「詔大理決重辟,禦史台同糾察司審覆。」新紀不書。

  丙辰,判國子監李定言:「直講以傳授經術為職,乞不令管規矩事。」從之。

  詔:「解池鹽歲以二百四十二萬緡為額,自明年始。其歲增錢十二萬緡,半令三司封樁,半與陝西轉運司移用。」先是,解鹽鈔分東西,西鹽止得賣於所定地,又並邊州軍市芻糧,給鈔過多,故鈔及鹽皆賤而難售,商旅不行,官價自分而為二。於是三司及制置解鹽司言:「東鹽價重,西鹽價輕,請放西鹽得自便,而增其價與東鹽等,以平鈔法,歲可增十二萬緡。後給鈔更不分東西,關渡西鹽約束悉廢省。」並從之。解池鹽鈔舊以二百二十萬緡為額,至轉運使皮公弼請增十萬以助邊糴,至是為二百四十二萬。三司又言:「商人已請出西鹽,宜令貼納虧官錢,使與新法價平。」亦如其請。食貨志載此段,自「先是」以下與實錄同,已附注熙寧十年二月二十七日。沈括自志,為鹽蠹者,其說有四,此其第三說也。四說已附熙寧十年二月二十七日。按括自志則為三司使實行其說,今括於十年七月九日罷,實錄乃載此事于元豐二年二月,不知何也。

  丁巳,詔:「河北、京東、河東、陝西久不雨,可分遣禮官禱於東西北嶽、五臺山。」

  著作佐郎、司農寺主簿黃顏為太子中允兼監察禦史裡行。

  贈馮翊郡君連氏為美人。連氏,仁宗朝內人也。

  詔:「成都府鈐轄寄任頗重,與他路不同,其知府處置鈐轄司職事,自今並須參議,于接待儀範,並依蔡延慶未到任以前體例,毋輒裁損,座次與監司依熙寧附令敕施行,仍罷與本路通判序官指揮。」初,成都兩鈐轄謁知府,止循廊,及退,即廳階上馬。至蔡延慶以帶都鈐轄,仍令趨階,仍不上馬。馮京以前執政帶安撫使,其禮遇頗殺,或以為言,故降是詔。墨本趙抃、馮京以前執政為安撫使,故見鈐轄儀稍殺,朱改之,今刪取修潤。

  馬軍司言,雲騎軍闕二千一百十五人,詔於雲捷等軍選補。

  又詔:「川峽四路武甯指揮,本教閱廂軍,昨升為禁軍,其於廂軍舊額除之。」

  戊午,詔應置市易務處賒請錢,並依在京市易務法,聽以金銀物帛抵當,收息毋過一分二厘。正月九日詔並王居卿云云,又三年九月五日皆當考。

  庚申,詔:「近詔北界歸明人守官、致仕、分司及牙校、軍民、僧人,各具所在並元歸明年月、見今職位、姓名奏上。其西界投來及送到人口准此。所有西北界入漢地作過編配人數,亦令具年月及所在以聞。」

  詔:「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不須候盧秉押米運到京,及今河水未通,先往案視導洛通汴利害以聞。」元年十二月六日初遣安燾,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罷盧秉。

  又詔:「諸路方春闕雨,慮生蝗蝻害田,其令河北、陝西、京東西等路監司,常戒州縣撲滅,毋致滋生。」

  乙丑,知滄州張問言:「民饑至相食,今州倉大豆四萬九千餘碩,可支五年,漸有陳腐,乞留支二年外,斥其餘以賜饑民,可活良民三萬口。」上批:「可下提舉常平事李孝純速相度施行訖聞奏。」

  戊辰,詔增監察禦史裡行何正臣、舒亶同鞫太學獄,綱要雲:生虞蕃。不許接見賓客。從禦史台請也。太學獄初送開封,在元年十二月五日,不知何時移禦史台,此年三月一日、五月十七日可考。

  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十事:乞收熙河岷州、通遠軍官員職田以募弓箭手,視逐官元給頃畝,每頃歲給本司錢十千,一也。已拘收三州一軍公使醋坊歸本司資助,請以逐處月收課利約定監官三等食錢,月終紐計,於醋坊淨利錢內納給,二也。岷州鹽官鎮、通遠軍鹽川寨兩鹽場,近撥屬本司,歲入增羨,乞自今年別立界,歲終較其登耗,以施賞罰,三也。鳳翔府增置市易務,與秦、熙等五市易務相為表裡,移用變易,四也。本路州軍歲遣官置場和糴,遇穀價貴即出糶收息,乞視所收息錢萬緡以上與減磨勘一年,內選人免試與優便差遣,每二萬緡循一資,五也。四市易務各增監官一員兼領市糴,可減罷本司準備差使四人,六也。通遠軍威遠寨錢監改鑄銅錢,罷鳳翔府郿縣創置錢監,七也。秦鳳路坑冶如不許本司經制,乞令轉運司撥還已興置本錢;如許經制,乞發遣陳述坑冶選人楊徽赴本司;其坑冶如系本司創置,並乞隸屬本司,八也。岷州𢇲川、荔川、閭川寨,通遠熟羊寨乞置牧養十監,募兵為監牧指揮,其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百人,其永濟卒通以千人為額,以十六官莊四營田工役,其請給並從本司自辦,九也。遇急乞依茶場司例,許權差待闕得替官勾當,十也。又言乞築河州西原北河堡。並從之。

  廢鼎州白盨、黃石二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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