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史書 > 續資治通鑒長編 | 上頁 下頁 |
元豐元年五月(1) |
|
五月甲戌朔,禦文德殿視朝。 是日,曹村決口新堤成,河還北流。自閏正月丙戌首事,距此凡用功一百九十余萬、材一千二百八十九萬、錢米各三十萬,堤長一百十四裡。此據會要及靈津廟碑。 濮、齊、鄆、徐四州守臣,以立堤救水,城得不沒,皆降詔奨諭。四州奨諭,據靈津廟碑,必自有月日,但實錄不書,今附此。 賜兵夫死於役者,家錢三千。新紀有此。 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請本路商販依秦鳳路例打撲。從之,其入中糧草聽免。先是,熙河經略司言:「本路州軍皆新造,其商貨已經秦鳳路所曆城寨收納打撲,欲乞比秦鳳路三分減一。」詔依所奏。而財用司以為:「商旅雖經秦鳳路城寨,緣販物至極邊,獲利甚厚,兼逐司既嘗取中裁損,毋得過稅錢,則販家蒙利已多。乞複收打撲,依秦鳳路例。」又言:「昨以糧草闕乏,結糴免打撲。其後,商人緣以為奸,影挾私糴,乞亦依例打撲。」故有是詔。 詔權利州路轉運使、司封郎中張宗諤,轉運判官、太子中舍張升卿,各降兩官勒停。初,宗諤等乞廢茶場司,止委轉運司收茶稅歇馱錢,而提舉茶場李稷言其所陳皆疏謬不實,罪當無赦。上批:「宗諤、升卿疏遠小臣,敢為欺罔如此。犯雖該赦,可特追兩官。」故有是命。宗諤等以去年九月庚午建請,朱本併入此,今仍兩見。 乙亥,詔:「試中刑法官,第一等充法官,第二等循兩資,第三等循一資,第四等堂除,第五等免試。京朝官比類推恩。」 又詔:「廣西轉運司官員、使臣、諸軍料錢等物,願以其半折銀者聽。」 司農寺言,諸路蠶麥豐熟,乞下提舉司,以積欠錢、穀量增直折納。從之。 詔賜故著作佐郎、崇文院校書張載賻贈,視館職之半。以翰林學士許將等言載恬於仕進,乞加優恤故也。 己卯,群臣上表賀塞曹村決口,河複故道。孫洙靈津廟碑可考詳。 詔塞決河亡卒,聽自陳免罪;仍具被差急夫合如何優恤,其部夫官分若干等第以聞。戊戌,分三等賞功。 庚辰,詔輔臣觀麥于後苑。 起複樞密直學士、起居舍人、簽書本院事曾孝寬。孝寬乞終喪,許之;給半俸,又辭,從之。 詔熙河路鈐轄兼第二將、四方館使李浩訓兵精熟,合再任。 都大提舉修閉曹村決口所言:「見修月堤,增卑培薄,正須兵夫赴役。候漲水定,即依先降指揮,分日力三分之一放半功。」承受韓永式言:「新修馬頭,于大河傾注之間,簽成堤岸。河流雖斷,堤面尚墊,猶須眾力。乞且留諸處役兵一月,候馬頭不墊,新堤增固,委都大提舉所減放,實選役兵萬人,俟過漲水聽還。」並從之。 提舉茶場司言:「採茶及般輦州縣,乞同轉運司選差知州、通判、知縣、令及排岸官一次。其彭、漢知州或通判,許本司權奏辟,如能協力,保明留再任。」從之。 詔:「聞在京熙河路鹽鈔減價,由遞牒濡滯,以害鈔法。其令皮公弼根治。」 詔應有謁禁之官,如士人通醫術者,聽往還勿禁。 廣南西路轉運司乞令經略司依朝旨移兵馬于全、永州就食。詔二司協心議事,毋得乖異,具移減戍兵實數以聞。 賜捕殺荊湖北路猺賊軍士、土丁特支錢有差。 辛巳,度支郎中、集賢殿修撰、知鄆州王克臣為天章閣待制、知瀛州。 熙河路經略使張侁乞舉文資一員,準備差遣點檢常平錢谷。從之。 壬午,詔塞決河役兵減放日,賜特支錢有差。 衛國長公主長子張秉淵授如京副使。當考例。 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:「准朝旨,以土田分等:近城第一等為官莊,第二等合種,第三等出租,第四等募人耕,五年起稅。欲選附城沃土八百頃為官莊;有餘,募弓箭手;又有餘,募人合種及出租賦。官莊每五十頃差治田使臣一員,立賞罰格。」從之。志有此,六月十四日,七月一日、十月二十七日。 給太原府度僧牒二百,買軍器物料。 詔內殿承制符守臣先借拱聖營官舍,更許居十年。以守臣懿德皇后家故也。 甲申,上批:「聞福建、兩浙有舊販高麗海商,知朝廷遣使,爭謀以輕舟馳報,規求重賂。其下逐路監司覺察之,依編敕私販新羅法,許人告捕,送五百里編管。」 乙酉,詔械走投漢界北人王善及其妻子,蒙塞耳目,至代州牒送北界。以上批「緣邊所收西、北界闌進人口,當送還者,並蒙塞耳目,勿令有所聞見」故也。 丙戌,詔中書、門下奏:「檢正五房公事覆考到試中刑法出官人:上等一人,循二資,堂除差遣;中等稍優上一人,循一資,下三人各堂除差遣;餘推恩有差。」從之。 詔:「諸路州軍並差官一員管勾常平錢谷,十縣以上,二員分治。即廣南無通判職官州軍,委知州管勾,其下縣點檢給納,聽以曹官或知縣代之。」 觀文殿大學士、左僕射、集禧觀使王安石,依知大藩府例給添支。 熙河路經略司言:「洮東安撫司申:『據蕃部密報,蕃部鈐轄、崇儀副使趙紹忠陰與董氈文字往來。』乞移近裡州軍。」詔押赴秦州經略司知管,毋得縱令出城。 丁亥,詔權及權發遣省府推、判官及職司等職任,除依本資序奏薦外,請給、錫賜並依正入資序例。 詔以開封府界戶絕田二十頃賜曹利用家,自今毋得更有陳乞。以其孫內殿崇班宗奭言「仁宗察知利用非罪,嘗還其已沒財產,尚有在京屋租、河陰滎澤等縣田,為西太一宮、洪福奉先慈孝等寺常住,及入左藏庫金銀雜物,乞盡給還」故也。 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奏:「以本路兵馬分為九將,用將、副凡十八人,其十三人已被宣差,余五員尚闕。今乞以左侍禁、閤門祗候胡靜等五人充。」上批:「靜舉止輕易,不可委以將領,下惠卿別具名以聞。」餘從之。 戊子,上批:「皇后弟禮賓使、榮州刺史向宗回可特增差權群牧都監,禮賓使、英州刺史向宗良增差勾當三司衙司。」德妃苗氏、賢妃周氏、美人張氏乞遇同天節比婕好等賜骨肉冠,詔婕妤、賢妃各五道,美人二道,著為令。 己醜,詔:「應南茶輒入熙河、秦鳳、涇原路,如私販臘茶法。其巡捕,如川峽茶入禁地法。」 又詔京東東路提點刑獄司依舊居青州,割齊州屬東路,徐州屬西路。 賜度僧牒千,付涇原路安撫司,鬻錢封樁。 荊湖北路轉運判官馬瑊言:「至辰州,聞知猺賊首帥與其黨總六十七人,丁先鋒雖已乞降,猶于道路攘奪,乞處置。及辰、沅州見禁猺人柳踏雪等三人,雖是賊黨,緣與猺人偵事及投火作過,乞送遠州羈管。」詔踏雪等並杖脊刺配沂州等處,餘令第等具倡率或同謀者以聞。後瑊以四等具其罪輕重,詔:「上兩等於辰州,第三等於敘浦縣羈留,各支口食,差人監視,候經恩取裁。餘發遣依舊。」 庚寅,光祿寺丞陸佃修定說文。三月六日,差王子韶;五年六月九日,書成。 詔常平錢谷願以谷及金帛准市直中價,計二分息折納者聽。閏正月七日,已用本志增入,此或可削,或移彼附此,更詳之。 詔:「陣亡並安南病死軍士,聽其子孫弟侄年二十以上一人充填。本軍內戰亡之子年十五以下、病亡之子十五以上,並半支請受,紐計三年總數折絹,仍給公憑,令隨便俟及十七,赴官自陳,量材依招軍收刺。」 詔熙河路蕃官等願以請受易茶彩者聽。 |
學達書庫(xuoda.com) |
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