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熙寧八年九月(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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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月庚申朔,命王安石兼監修國史。 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王震、中書戶房習學公事練亨甫、池州司法參軍孫諤同修貢舉式。八月二十三日,諤編公使例冊。 詔陣傷五十日內死者,依陣亡例推恩。前此以三十日為限,又有請限百日者,至是依律著為諸路法。 辛酉,詔並令式及內諸司敕式入一司敕令所。 都提舉市易司乞借定州路安撫司封樁錢十萬緡糴穀。從之。 熙河路經略司言,洮西山後羌謀因夏熟入寇,蕃官李奇崖等逆戰卻之,仍獲首級。詔李奇崖遷一資,李龍羅與內殿崇班請受,餘遷資有差。 詔內殿承制馮士安令尋醫。初,審官西院差士安監密州板橋鎮,引見,上察其病不任事故也。 壬戌,詔大名府、定澶州各具馬二萬匹一等芻豆封樁,大名府令司農寺,澶州令都提舉市易司計置,並限二年足。 權群牧判官韓宗師為蔡河撥發催綱,升一任,以侍父絳行乞罷職也。 甲子,中書言:「訪聞深、祁、永寧等州軍葫蘆、滹沱、沙河、新河山水泛漲,例皆沖決岸口。所有合修完堤防及開浚淤澱,欲令外都水監丞及水利司檢計施行,仍先具功料,及令轉運司勘會渰浸民田頃畝都數以聞。」從之。此據會要增入,七日並十四日,又六月十九日,當考。 河北第十九將楊萬自陳討蠻有功不實,樞密院請劾其罪。上批特免。 乙丑,賜都大提舉教營陣、步軍副都指揮使楊遂,同提舉、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,入內押班李憲銀絹各一百;參議公事、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王震,管勾國子監丞郭逢原,將官夏元象,副將臧景,部將以下至指使、馬步諸軍銀絹、特支錢有差。先是,八月戊午,大閱八軍陣于城南荊家陂,畢事,拆營回軍,故有是賜。戊午,八月二十九日。 西京左藏庫副使王鑒言,開封府界近京牧地及淤田甚多,廣種榆柳,較之租佃有倍息。從之,仍令鑒同左藏庫副使霍舜舉提舉。 詔開封府界、諸路將官于所部兵選試弓手能射親及遠中深者各五人赴闕。府界及五路監司選試義勇、保甲准此,並給其路費。 詔自今勾當禦藥院使臣滿五周年,與轉一官,仍不隔磨勘。 丙寅,別試所言,武舉進士宋升等六人弓弩絕倫,而策義在下等,未敢黜落。詔候殿試武舉人弓馬引呈。自是弓弩絕倫者,雖策義不合格,皆以名聞,著為法。 詔廢馬監兵五千人,其以二千人置廣固四指揮,專隸修完京城所,於京城四隅置營;三千增置開封府界保忠六指揮,于陳留、雍邱、襄邑置營。候修京城畢,其新置保忠指揮即行撥並,仍隸步軍司,非有宣命,毋得差使。八月二十一日,初修都城。 禦史蔡承禧言:「訪聞近日朝旨欲修新城,外議喧傳,以為日役萬兵,財用所糜,其數不少。臣聞古者城郭溝池以為固,又雲:『王公設險以守其國,以城郭為固,則道德有不能設者矣。』此為中人之言,而非為上主而言也。以陛下之德,何啻金城湯池之固,而乃過計以為此,外議紛紛,臣所未喻。兼外城自祖宗以來傳之至此,日月之久,土脈堅致,粗亦完好,何必高深樓櫓以擬邊疆?甘棠召伯之憩,尚勿翦除,祖宗規模,尤宜謹於毀撤。臣度陛下不欲沮興事之臣,且以俯從其議爾。又聞招廣固指揮。今歲江、淮大旱,畿甸蝗蝻,苗穀不登,惟京師軍倉粗可支行。今又煩為招置,虛糜廩粟,兼才一興功,百司須索,動資應副,此又糜耗不貲。伏乞權且廢罷。若陛下以已行之命,遽難追改,則乞小為科例,積漸增修,不必並工以成勞費。」此據承禧奏議附見。八年,兩河、陝西、江南、淮、浙饑,京東蝗,然則承禧必是八年所上也。 又詔司農寺,於河東沿邊近邊州軍豐熟處,以三十萬緡計置糧草封樁。 又詔:衛州所開沙河,令程昉等相度,置上下鰯。此月七日,又六月十九日始開,又此月五日。 丁卯,詔自明年春燕不用隊舞,令宗室遙郡以上赴坐。 戊辰,以右武衛大將軍、封州刺史仲來襲封魏國公。仲來,誰子?案宋史宗室傳載,仲來,漢恭憲王元佐庶長孫,宗立子。 庚午,補南劍州將樂縣槍技手廖承禹為三班奉職,充福建路巡檢。以承禹率弟侄捕斬賊吳筍等有功也。 中書、樞密院言,渝州獠賊菊曩二、木琴、木鬥等二十余族犯邊,請降敕牓付熊本。乃詔犯邊夷人能自歸,免其罪,元謀人自相捕殺准此,仍議推恩。 詔罷河北東路增募崇武兵。岷州置鑄錢監,令知熙州高遵裕、轉運副使張穆之提舉。以遵裕言:「威遠監所鑄折二錢用工少而得利多。今岷州鐵冶暴發,若增置一監,歲可得緡錢四十萬。」故命置監焉。仍遣左班殿直孟璋選秦鳳、永興兩路配軍充工役,以五百人為額。不足,即選鄰路。既而遵裕言,本路無坑冶工匠,乞下商虢州應副。從之。後賜監名曰滔山。坑冶工匠,乃十一月十八日事;監名,又九年五月事,今並書。 罷三司會計司,從韓絳請也。七年十月庚辰初置。 辛未,王安石言:「臣子雱奉詔撰進詩義,臣以當備聖覽,故一一經臣手,乃敢奏禦。及設官置局有所改定,臣以文辭義理當與人共,故不敢專守己見為是,既承詔頒行,學者頗謂有所未安。竊惟陛下欲以經術造成人才,而臣職董其事,苟在臣所見小有未盡,義難依違。所有經局改定諸篇,謹錄新舊本進呈。內雖舊本,今亦小有刪改,並於新本略論所以當刪複之意,如合聖旨,乞降指揮,其詩序用呂升卿所解,詩義依舊本頒行。」詔安石並刪定升卿所解詩序以聞。六月十七日,當考。升卿罷國子,在七月二十三日。 安石又言:「伏奉手詔,依違之罪,臣愚所不敢逃。然陛下既推恩惠卿等,而除其所解,臣愚不敢安此。若以其說有乖誤者,責臣更加刪定,臣敢不祗承聖訓!」此據安石奏劄增入。惠卿雲:「臣亦當奪官。」蓋辨此也。推恩在六月二十一日,改定序解在十二月二十四日。 呂惠卿緣升卿事乞罷政。既複就職,與安石益不協,於是留身白上曰:「臣意安石在江甯時,心有所疑,故速來如此。既至,必是陛下宣諭及嘗借臣奏對日錄觀之,後頗開解。忽兩日前,余中、葉唐懿來為臣言,安石怒臣改其詩義。中等昔與臣同進呈,安石以為忘之,當時只進呈詩序,今但用舊義爾。臣意以為未審,遣升卿往訊之,果然。升卿曰:『家兄與相公同改定進呈。』安石怒曰:『安石為文豈如此?賢兄亦不至如此,此曾旼所為,訓詁亦不識。』臣甚怪之,而未喻其怒之意,此必為人所閑爾。臣之弟兄于安石,陛下所諒。臣所以事臣親者,移之以事陛下外,必所欽服者,安石一人而已。臣之為官屬,安石亦尊禮臣,不與他等,至與之極口爭事,未嘗怒也。近議市易俵糴事,臣意以謂常平法行之方漸安帖。又為此法,呂嘉問必不能辨,所以往復與之問難,以遲其事。及將上,陛下果以為問,臣不敢不言。然安石未必怒此,只是為人所閑爾。」市易俵糴事,在閏四月十九日。上曰:「練亨甫邪?」惠卿曰:「此亦其一,固有為之致力者。」上曰:「張諤邪?」惠卿曰:「非也。嘉問、諤不至如此。」上曰:「亨甫何以至是?」惠卿曰:「亨甫數欲陛下召見,臣以其為人好進太速,嘗與鄧綰書言:『若使亨甫得見,即唐、虞、三代之治不難致。』不知何為遽能致此?故臣不敢言之朝。其後,綰薦之。臣進呈,但言其欲望見清光而已。臣平日薦人于陛下,常淺言之。陛下以聲身為律度,輕重不系人言,豈敢溢辭薦人?亨甫聞之,怒臣不褒稱也,而臣弟在講筵,陛下亦嘗問及亨甫,臣弟言不知其為人。大抵承禧所言,皆亨甫教令之。臣雖不肖,粗知性命之理,安石雖不察臣,臣終不與之較,文章聲名,臣尤不以為意。且經義雖聖人有不能盡,無不可以增損處,昨以安石既去,據理修定,不敢少改。不意其怒如此。陛下或有四方事,臣願備使令。」 上複留惠卿曰:「卿且寬心。」然議益不合,惠卿益不自安,後月餘乃具劄子至上前進讀曰:「臣伏見王安石劄子,奏乞詩序用呂升卿所解,詩義依舊本頒行。其小有刪改,即依先得指揮。奉聖旨令安石並所解詩序刪定進呈。安石稱:『於新本略論所以當刪複之意,不曾降出。臣無由知其故。至謂以雱所進詩義,則一一經其手,而設官置局有所改定,文辭義理當與人共,故不敢專守己見為是。既承詔頒行,學者頗謂所改未安,以為陛下欲以經術造就人才,而職任其事,苟在所見小有未盡,義難依違。』臣於其說,皆所未諭。臣惟朝廷初置經局,令臣與雱修撰,而安石提舉詳定,皆自陛下發之,非因建請也。苟以為舊義不刊,則不知設官置局,欲令何為?宜有增損也,則草創討論,修飾潤色,自有次第。而詩義,臣等初奉德音,以謂舊文頗約,新學不知,今之修定,宜稍加詳。至其進論多涉規諫,非學者所務,宜稍削去,仍解其序。即不曾令誰訓其辭,誰訓其義也。故自置局以來,先檢討官分定篇目,大抵以講義為本,其所刪潤,具如聖旨。草創既就,臣即略為論次,初解大序及二南,凡五卷,每數篇已,即送安石詳定。一句一字如有未安,必加點竄,再令修改如安石意,然後繕寫,安石親書臣名上進,則雱所進義,雖一一經安石之手,不知何以加此?又修邶、墉、衛以後數卷,安石在此閑,或就局已經數覽,洎去江寧,又送詳定,簽貼鑿書,其處非一。自此以後,臣以安石去局,而義又加詳,更不欲輒改舊文,只令解序。自安石到京,令檢討官以續所撰義曆呈安石,其餘,臣於中書與安石面讀,皆有修改去處,經局草卷宜尚有存,檢討官僚今多在此,皆可驗問。臣自少以來與安石遊,凡有議論,更相是正,未嘗有嫌。矧於是時承詔論撰,欲傳久遠,如能修改使成全書,豈有彼此?而安石又以相臣董其事,意有未安,留加筆削,不為稽緩。而修寫進呈,得旨刊佈,幾及千本。刊印經義在六月十九日。忽見余中、葉唐懿來謂臣,安石怒經義局改其二南舊義,止令勿賣,須得削去。臣意中等聽之謬也,再令審之,複如前說。又令升卿往問,輒複大怒,其言如中等所聞。當初進二南義之時,陛下特開便殿,召延兩府,安石與臣對禦更讀,以至終篇,陛下褒稱,聖言可記。安石未耄,何至廢忘,而其言如此,誰不駭聞。然臣猶以謂安石特發于一時之不思也。今安石乃乞用舊本頒行,若以謂小有未盡,當如先降指揮刪定,有誰不欲,致使依違?若以謂皆不可取也,則以安石之才,於置局之日,國風以前看詳修改,有至於數過者。苟其文至於皆不可取,則曷為不見,而今日獨賴何人發明而後見之也? 臣于安石之學素所諳識,凡讀文字,臣以為是,安石是之;不然,安石所否。安石學雖日益,去春今秋不應頓異,而以為陛下欲以經術造成人才,不得不爾,則前日之所是,今日為未定;今日之所是,他日豈可定哉?安石當國,以經術自任,意欲去取,誰敢爭之!然臣反復求其所以然之故,而莫之喻也。」上曰:「安石無他意。經義只為三二十處訓詁未安,今更不動。序只用舊義,亦無害。」惠卿曰:「安石欲並序刪定。置局修撰非一日,今既皆不可用,而轉官受賜,于理何安?臣亦當奪官。」上曰:「豈有此理!」惠卿曰:「然縱朝廷不奪臣官,臣何面目。安石必言垂示萬世,恐誤學者,洪范義凡有數本,易義亦然,後有與臣商量改者三二十篇,今市肆所賣新改本者是也。制置條例司前後奏請均輸、農田、常平等敕,無不經臣手者,何至今日遽不可用,反以送練亨甫?臣雖不肖,豈至不如亨甫?」上曰:「卿不須去位。」惠卿曰:「臣豈可以居此!」已上並據惠卿家傳增入。蔡承禧劾升卿奏可考。惠卿別有日錄載此段尤詳要,不異家傳所載,更不別出。陳瓘答劉羲仲書雲:「呂太尉日錄未之見,但于宛邱奏議中,見其進日錄劄子爾。蓋自其與荊舒反目以後,既進二手簡,又進日錄四卷。四卷之內,皆鋪陳執政以後歸美之跡,自明其忠。故當時荊舒毀懟之說,不復見信於裕陵,而荊舒由是重得罪矣。鐘山所著八十卷,乃效彼四卷而為之也。二錄卷帙多寡雖則不同,而得伸其所懷,則無以異也。自明其忠者,得伸於前;自明其聖者,得伸於後。今八十卷盛行於世,取而觀之,效驗彼此,則四卷所載,可未讀而盡得其意矣。」瓘書當考,惠卿宛邱奏議亦未見。 詔文武官授差遣,不得與五服內許相容隱親屬為代。初,武官有是法。至是,並文官行之。 壬申,詔河北州軍城櫓未興工者權罷,據所用樓櫓具材木,限三年畢儲之,以待緩急,仍先具公費以聞。 又詔江南西路轉運司訪作陂匠人,優給路費,仍與大將驛料赴司農寺。 環慶鈐轄梁宗吉進所造戰車。此據會要。 上批付韓縝等:「今月六日,得卿等繳奏北人來牒,岢嵐軍地分見守把界壕,非元初分立界至處所。詳料北敵之意,必以卿等累督其先開立蘆茅山以西壕堠,疑已尚有准擬分畫之地,謂我含而不泄,幸而議不及之,急欲承就了當,故複反復侵貪,不肯休已。敵情若此,苟不以堅緩持之,不惟草城川地決不可與,深恐浸淫滋長,邀求大事,遂致爭競,難保盟約。卿等宜示以持久不易之意,庶幾奸貪或能阻止。昨降指揮,令卿等暫般挈家屬在彼,可速依准,庶北人伺知,信我不憚持久。前日降出雄州繳奏北界涿州來牒一道,稱:『准樞密院劄子,據山西都鈐轄司申,近巡曆緣山口鋪有雙井地蔡家口,南人阻當北界人旅過往等事,已降付樞密院訖。』看詳上件北牒乃是昨據邊報,北廷差官特來按視,欲有爭理疆事。今之來牒乃開端耳。已後次第必須相繼迤邐,漸漸加緊理會。故今應接之始,不可不謹。卿可于本房取索子細看詳,照對前後文字,與樞臣面議,審擬一回牒進呈。」此據兩朝誓書冊內,九月十三日申時御批付韓縝等,未審是八年或九年,因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有雙井事附此。八年九月十三日更當考詳,亦恐此時韓縝未必在京。六月十五日縝乞奏事,或此時已入京,亦不可知也。六月十八日並二十九日,九月二十九日並此十三日,又十月一日,又十一月二十八日,併合考詳。韓縝除都丞在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,此九月十三日未必在樞密房,更加檢詳乃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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