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熙寧八年八月(2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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戊戌,右龍武軍大將軍、均州團練使宗制卒。相王允弼子也。中書擬贈華州觀察使、華陰侯。手詔:「宗室名連『宗』字者,皆太祖、太宗諸王之後,方今於皇家最為行尊屬近,比歲淪亡相繼,存者無幾,送終之典理宜加厚。可贈彰化軍留後、北海郡公,著為例。」 辛醜,召輔臣觀谷于後苑。 詔江寧府倚閣四等以下戶六年、七年逋稅,以歲旱故也。 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副使蔡曄言:「全、邵州招誘平水等三十團峒首領楊晟進等納兵械歸明,乞依例歲輸課米。」從之。 壬寅,詔諸州軍當留廂軍工役,大名府、瀛雄州八十人,餘州軍五十人,非朝旨毋得抽差。 詔:「隴山一帶已經差官案視可耕官田,德順軍、儀州四千八百八十九頃,已募三千九百九十三餘戶,請佃四千一百七十三頃,歲輸租計萬三千一百余石。其令王廣淵籍佃戶為弓箭手,免所輸租,不願者聽別募人,具所籍人馬數以聞。」 鄜延路經略司言:「德靖寨蕃官李德平劫略西界財畜,已差官根究,還夏國首領。勘會西人時於界首出沒,理索人畜,別無大段賊馬。蓋因慶州荔原堡蕃部擅入西界劫略,致互相絢報。乞嚴戒荔原堡蕃部免致生事。」從之。 上批:「樞密院見比較兵數,及章惇所奏兵費事,因何如此淹緩多日不見聞奏?與限一月,令了當。」此據禦集,當考詳。日錄七月十七日章惇論密院添兵事,上曰:「章惇必別有意,非特為添兵,前乃乞留中,不降出劄子,因進呈兵數,須得密,有何義理?」此或與上批相關,兵數須得密,已見七月十七日。 癸卯,詔韓琦子忠彥候服闋,除直龍圖閣。又詔孝彥、純彥、粹彥升一任,端彥遷一官,賜孫治進士出身;子嘉彥,孫澡、洽、誠,女之子王幾道,並文資安排,用遺奏恩也。 中書言:「江、淮等路發運使副並兼制置茶、鹽、礬、酒稅,提舉逐路巡檢兵甲賊盜,都大提舉江、浙、荊湖、福建、廣南路銀銅鉛錫坑冶、市舶、鑄錢等事,職務至眾,無繇辦集。請以江、淮、荊、浙等路制置鹽礬,兼發運使副結銜,余事毋得管句。」從之。會要系之九月,又略不同,今從實錄。會要雲:熙寧八年九月,中書門下言:「欲乞發運使嗣除所管錢物、斛鬥,就賤處入買,貴處糶賣,或就近便計置點檢綱運鹽礬事,及諸官吏因本司事有違法者許糾舉外,其餘事並不得管句。仍只以江、淮、荊、浙等路制置鹽礬,兼發運使結銜。」從之。元祐三年十月三日、崇寧三年九月二十日,可考。 甲辰,衛州言,汲縣朝歌村保正裴公討為軍賊所擄,弟公詳率眾追賊,奪公討以還,仍獲賊首。詔以公詳代公討為都保正,賜錢百千。 三司言:「州縣以絲綿為賦,舊不收官耗及秤耗者,請增收十之一。舊收數多者,自如舊。」從之。 詔熙河路以功補文學助教者,召朝臣二人奏舉,注權入官,三年滿、無遺闕,嘗得解者,與注正官;餘奏取旨。 乙巳,常州團練推官曾旼管句福建路常平等事,上前此固欲與改外任差遣,六月十七日、又十月十四日。蔡承禧劾呂升卿又以旼為言,故出之。 承禧言:「旼科場小生,略無聲實,輕儇陰狡,依倚城社。呂惠卿置在門下,又令編修令敕,職為檢討,曾無論撰之補;忽侮同列,動有呵叱之辱。謬為剛狷,陰招權利。臣初至京師,嘗聞其人得為檢討,慮有異才,及遇與語,其人才乃奴僕之下者。頃嘗登對,陛下之明,已悉其人,別無擢用。臣欲乞下經義所並令敕所檢會曾旼檢討編修有何勞效?若無所備,乞下屏斥。」於是又言:「旼奴隸小物,卑事惠卿左右,依倚為奸,利口上讒。自及第後,即入條例司,不一二年,即為提舉,豈曰為官擇人?提舉之命,雖未為監司,在京視之則眇然,在外道則可以廢置官吏,利害民庶,動關國家調度,所系不輕。若以庸下輕浮小人雜退其間,不惟有害於事,亦使一路吏民無訴。至於轉運、提刑,其勢足以相執,或有恣意妄施喜怒,行遣官吏難與之較。伏乞送銓院,與合入差遣。提倉之命,乞別選人。」十一月十四日旼罷。 先是,大理寺丞方澤除江西路提舉常平,承禧並言:「澤才識庸下,緣呂惠卿妻党,以違礙選人入條例司。未及三二年,不應便有此除。」又言:「澤為越州判司,有不可言之穢行,為人所訴,幾欲成獄,本州庇覆得免,豈堪臨長一路?伏乞追寢除命,送兩浙轉運司下越州根究施行。」承禧言方澤先與曾旼同章,澤除提倉,實錄不書,今附此。九年五月十四日,承禧云云,可考。實錄乃於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載承禧言,蓋十一月十一日方有體量之命也,今兩存之。 詔:「大長公主當降出,其令內外兩制以上及諸路監司訪世族子弟性行良善、儀狀秀整,可備選尚者以名聞。在外令乘驛赴闕。」 上批:「在京剩員營房,差沈希顏管句。」以管房迫隘,疲老失所依故也。 荊湖北路轉運使孫桷言:「知保靜州彭儒武自言欲遣子歸順,畏師晏邀阻。乞發卒修辰州北江堡寨,以備師晏。仍乞差前管句文字、著作佐郎陳向,太常博士秦中幹集。」及言權轉運判官周師厚沮邊事,詔委桷專處置,對移師厚鄰路,以向及中為荊湖北路轉運司句當公事。居旬日,師厚亦言欲因師晏等窮窘,建城寨,招納師晏等,置於辰州,然後進兵,據其故柵。詔桷相度施行。周師厚所言,乃二十七日事,今並書。不知師厚竟對移何處,當考。 戊申,詔內外宮觀、寺院主首及僧、道正,舊降宣敕差補者,自今尚書祠部給帖。 詔真定府路安撫司,如北人移鋪侵越疆界,先以理道說諭止約;或不從,量以兵馬驅逐,毋輒生事。本路言探報北人欲移鋪屋故也。 詔鑄錢監所鑄錢,每緡熟錢重五斤。若前代舊錢並聽行用,其不堪上供者,許留逐州雜支。二月二日、五月十六日。 詔:「災傷州軍獲強盜,該淩遲處斬。或殺人,或兇惡,或軍人,或三犯行劫,並至死。或曾犯盜至徒,經斷而又三人以上持杖行劫,至死。或在重法州縣者,聽用賞格。餘降一等賞之,劫穀食者又降一等。」 軍器監乞詔逐路轉運司應副材物,於前五年取一年酌中錢數為額外收買,聽于上供錢帛折除;非上供路,即朝廷降錢給還。從之。 庚戌,吏部侍郎、平章事、監修國史韓絳罷為禮部尚書、觀文殿大學士、知許州,仍詔出入如二府儀,大朝會綴中書、門下班。絳居相位,數與呂惠卿異議,王安石複入,論政愈駁,數稱疾,固求罷,而有是命。絳本傳但雲:絳繼王安石為相,請置局中書,鉤考用度,以均節邦計,事滯留多不決,數月,以疾辭。新、舊實錄並如此,可謂疏略矣。今參取別修,存其梗概。邵伯溫見聞錄雲:「韓絳初以論助役,與王安石同,複拜史館相,為呂惠卿所不容,出知定州。」 詔蠲鄂州失催茶稅錢歲二萬五千七百餘緡,仍令民自熙寧七年複認舊額輸納。以三司言,自嘉祐四年茶法通商,至熙寧六年,總十五年,失催錢至三十八萬五千六百三十餘緡故也。 中書言:「國學開封府諸科舉人孫義等訴所問題,並挑摘三兩字,至有重迭數十字者。試院亦奏義等嘗於簾前言朝廷欲廢諸科,乞預行曉示,免使孤寒虛習勤苦。」詔並駁放,內為首者殿一舉。初,義等既就試,得所問義目,擲試卷於地,相率出外,遮宰相自訴。詔取義目進呈,而有是命。 上批:「都城久失修治,熙甯之初,雖嘗設官繕完,費工以數十萬計。今遣人視之,乃頹圮如故,若非選官總領,曠日持久,不能就緒,可差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提轄修完,有當申請事條具以聞。仍差河北、京東簡中崇勝、奉化十指揮及廢監牧軍士五千人,專隸其役,軍士仍隸步軍司。應緣修城役使犯杖以下,令提選修城所決之,合幹追照仍送步軍司,每五百人許奏轄殿直以下至殿侍一人督役。」九月七日置廣固等,地理志雲:熙寧八年九月癸酉完都城,元豐元年十月丁未告畢。初修月日與實錄不同,當考。 詔熙河及洮西緣邊安撫司,自今月奏軍民平安。初並旬奏,至是以邊事平息也。 辛亥,詔糴買糧草違法致虧官甚者,監官及知州、通判並取旨降黜。 壬子,命池州司法參軍孫諤編定省府寺監公使例冊條貫,又命諤監製敕庫。諤,邵武人,既舉進士,試法中第一,故以此命之。制敕庫用士人自諤始。監製敕庫,以楊時墓誌增入。九月二十四日為習學,元豐二年正月六日,可考。 又詔澶定州、北京軍器什物各為九庫。 司農寺言:「保甲之法,主客戶五家相近者為小保,五小保為大保,十大保為都保,諸路皆准此行之。惟開封府界五路,則除客戶獨選主戶有二丁者入正保,以故小保有至數十家,大保有至百餘家,都保有至數百家,人數過多,地分闊遠,一保有犯,連坐者眾。蓋立法之初,有所未盡,欲令開封府界五路依諸路編排。」詔自今保甲三年一造簿編排,開封府界五路候造簿日,如所請施行。 權發遣鹽鐵判官、提舉成都府、利州、秦鳳、熙河等路茶場李杞言,賣茶、博馬,乃是一事,乞同提舉買馬,歲以萬千匹為額。詔杞兼提舉買馬,且以二萬匹為額,二年取旨。 詔河東路民田蠲稅及八分以上,並權倚閣。 司農寺言:「江東、淮、浙災傷當賑糶,聞江南西路穀稍賤,乞遣知咸平縣、殿中丞吳居厚計置,及于荊湖路兌糴應副。」居厚,豫章人也。 又言:「本司點檢諸路拘賣坊場、河渡、鹽井、碾磑之類,簿書滅裂,欠失官錢。欲委提點刑獄司選官,取自拘賣以來,至今年終文案,並敕條驅磨申寺點檢,校其驅磨精粗,案為賞罰。」從之。 河東路察訪使李承之言:「太原府十二州軍夏秋稅外,有和糴糧草,最為弊法。以其量支價錢,雖遇荒歉,無例檢放,縱許倚閣,亦次年催納。雖官給錢布萬數不少,而民所得微細,全無所濟。若直減一分,而以錢布買一分糧草,自可得足。兼改為正額,即送納割移,事之簡便,遇災傷,例得檢放,不煩逐時奏請倚閣。」詔河東都轉運司勘會以聞。其後,都轉運司言無例除放,遂已。朱本削去,以為不曾施行,新本從之,今複存此。 癸醜,司農寺言:「開封縣賒買粳米價錢六萬緡,多失催理,無簿籍案驗。又失催常平錢四萬餘緡,並所散坊場錢八千緡,及不開修緊急溝瀆。知縣胡宗堯乞差替。」詔宗堯沖替,令司農寺具前府界提點吳審禮、劉淑、蔡確違法事以聞。後淑、審禮、確坐各有失點檢諸縣違法事,展磨勘二年。淑又坐不肯簽書發摘祥符縣違法申司農狀,與堂除合入差遣,仍令件析違法事以聞。十二月十四日,展年,別與差遣,今並書。件析違法事,後無所見。 又言:「咸平、新鄭、白馬、酸棗等縣推行簿法,均定役錢,牓示民戶,並無辭訴。聞諸路官吏多未通曉,欲乞府界令佐造簿已畢,通曉法意者,從本寺遣句當公事,指教諸路造簿及推行常平給納新法,催理舊欠常平、免役、坊場等錢谷,候一路指教推行畢,比較課最,量材擢用。」從之,仍候舉到官,中書審察與差。 乙卯,詔司農寺支坊場錢三十萬緡,為鄆州市易本錢。 中書言:「審刑院詳議官、大理寺詳斷官皆親書節案,乞止令圈節,付吏寫錄,並減詳議官一員、斷官二員。」從之。 審刑院、大理寺言,有蔭人楊仲甫、百姓賈沆等十一人傳謗訕時政文字,罪當徒。會赦,詔仲甫、沆刺配荊湖南路本城,余編管淮南、京西路。 丙辰,手詔:「先皇帝自齊州防禦使入繼大統,治平二年建為興德軍。今潛邸建佛寺,宜以本封之鎮名之,可賜額『興德禪院』,賜淤田三十頃。」 又詔自今在京及開封府界聽行折二銅錢。 又詔絳州垣曲錢監,封樁三司銅錫本錢並腳錢內,以十萬緡借河東轉運司市糧草。 詔:「京朝官、選人、使臣等試經書、律令大義、斷案等,上等第一人與循資,在京刑獄司差遣;中等堂除;下等注官。換官者准此。」 上批:「汴水漲甚,見深一丈二尺,可火急令都水監那官一員前去上流相度減放,須管旦暮退落。」已而中書進呈水尋退落訖。 丁巳,提轄修完京城宋用臣言:「護龍等河逼城,不可修築,乞度地高下,開展河道。」從之。 詔:「初除團練使以上,許陳乞親屬一人優便合入差遣。遷節度觀察留後以上,更陳乞一次。」 上批:「翌日教營陣,可令曾孝寬暫往觀視,其法有無未安便者以聞。」二十八日上批,要見後來如何。舊紀,丁巳閱八軍于城南,實錄亦在丁巳,今從上批,併入九月乙丑。 戊午,二十九日。上批:「問樞密院程昉見造車在何處?及已造成若干數目?令昉具奏。」 詔:「自今入內內侍省使臣寄崇班已上資序者,並不得本省一面勘罰。如禁中違犯,即按舉具事狀聞奏,送樞密院取旨施行。其有直奉旨,止令本省勘者,聽臨時指揮。」禦集系八月,空日,今附此。 中書進呈,戶房乞下兩浙提舉水利及轉運司,各差官定驗兩浙興修水利不當事。上曰:「沈括所差官,即運司管不得。運司所差官,即在安撫使轄下,可差侯叔獻去否?」王珪曰:「侯叔獻不可去。王古今在河南,乞就差古。」呂惠卿曰:「修堤岸極是好事,如民間蓋屋,是要宏壯,是要低小。必宏壯,乃是堤岸,要築得高,但須量人力以漸為之。蘇州,臣等皆有田在,彼一貫錢典得一畝,歲收米四五六鬥。然常有拖欠,如兩歲一收,上田得米三鬥,鬥五十錢,不過百五十錢。而令一畝田率二百錢,有千畝即出錢二百千,如何拚得此錢!若興工,當亦不為虛費。又以五等法定田土功之法,才高低三五寸,便極爭事。田土豈能盡如砥平?高田有低處,低田有高處,有取土遠處,計料不盡,便須陪錢米始得。兩浙要開涇洴,因取土為堤,最為便,昨來陳納,乞如此立法。」沈括不以為然。上曰:「元立法誠有不盡處。」沈括言:「涇洴太深,則難車水。」僉曰:「沈括妄說。蘇州田皆在水中,惟患水多,豈怕難車水!但開得深,則旱歲可以畜水,淺則易乾。然開深最難,必取三兩尺浮泥,然後可以取土。前日見括意便待與張靚做到底。大抵人言事,雖是一般違戾,有沮壞朝廷法者,不可一例看。」上曰:「入則無法家拂士者,國常亡。」惠卿曰:「此事惟陛下深察之。」呂惠卿日錄載此於八年八月二十九日,今附見。沈括體量安撫淮、浙在八年七月二十三日,張靚時為兩浙運副,王古相度淮東役法,因體量淮東及兩浙災傷,在六月二十四日,不知竟差古定驗水利否?陳納事,當考。 是月,割昭州龍平縣隸梧州,廢永州零陵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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