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熙寧七年七月(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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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月戊戌,詔以十一月己未有事於南郊。 己亥,真定府路安撫司乞降度僧牒二百修城,及發諸縣夫五千以二年浚壕。從之。 辛醜,詔開封府界民納蠶、食鹽等錢折納糧者,上三等如故,余並許納錢,願輸本色者亦聽。 又詔陝西解鹽司驅磨、同管勾制置解鹽司楊蟠到任後錢數所入多寡以聞。以蟠言二年之內,比舊增錢七十余萬緡,而察訪李承之言其不職,乞較歲課之登耗也。究竟如何? 賜度僧牒五百為杭州市易本錢,又給二百賜河北西路轉運司市草。 詔自今內外廂軍、本城牢城及諸司庫務、院、坊、監等正副指揮使以上,並自禁軍初補本城牢城等軍員,依舊降宣,餘劄下逐處給補牒。 三司乞借內藏絹二十萬以備冬衣。從之。 詔自今舉官不當罪至停者,取旨。 壬寅,命宰臣韓絳為南郊大禮使,翰林學士元絳為禮儀使,翰林侍讀學士陳繹為鹵簿使,禦史中丞鄧綰為儀仗使,權知開封府孫永為橋道頓遞使。後永罷,以韓縝代之。 光祿寺丞韓宗古為館閣校勘。宗古,絳從子也,以王安石薦召對,故命之。 癸卯,群臣請加尊號曰紹天憲古文武,詔不許,自是五上表,終弗許。 命工部員外郎、集賢殿修撰、判司農寺李承之,太子中允、直集賢院、同判司農寺張諤,秘書丞、館閣校勘、權判刑部朱明之,太子中允、權監察禦史裡行丁執禮,並兼詳定編修司農條例;執禮仍充館閣校勘。知開封府兵曹參軍、大理評事吳安持,忠正軍節度推官、管勾國子監丞郭逢原,吳縣尉、提舉修撰經義所檢討曾旼,並兼充編修刪定官。 上批:「陝西路亢旱,秋種未入,令轉運司訪名山、靈祠祈雨。」 又詔五路教閱保甲州軍如闕令佐,許本路權差守選,或待闕人。 又詔蠲河北西路五等戶免役錢一年,仍自今東、西路差春夫毋過五萬人,河埽重役當增差者亦具以聞。 又詔天下奏報雨雪、賊盜之類,舊悉以狀進,令通進司分門類次,略為奏目進入。 廣南西路轉運司言:「請攝官通十分為率,長史文學七分,進士二分,特恩補攝者一分,候正額有闕,以次差補。」從之。 甲辰,右正言、直集賢院、管勾國子監常秩為寶文閣待制、判國子監。秩疾久,執政屢請進職以慰安之,故有是命。 詔熙河路破踏白城蕃部將官使臣,比再收復河州功其倍賞之,押隊使臣各計所部人數並獲級以十分為率,九分以上為優等,五分以上為第一等,三分以上為第二等,一分至不及分若無獲者並為第三等。優等遷六官,餘等降殺以兩,至第三等遷一官,仍減磨勘一年。於是,先鋒東上閤門使、達州團練使王君萬遷引進使;皇城使、文州刺史韓存寶帶禦器械;策先鋒六宅使林廣遷皇城使;果州刺史、左肋陣右騏驥使盍可道,右肋陣左藏庫使郝進,殿后姚兕,策殿后姚麟,並遷皇城使;監照管中軍將引進使、榮州刺史苗授遷忠州團練使;總管燕達及君萬、存寶、授、兕、麟仍各官其親屬一人;君萬等所獲並第三等,特優擢之。「監照管」三字疑錯,當考。 乙巳,詔:「宗室自賜名授官後,十五以上,理十年磨勘;大宗正司依審官院例檢舉其經覃恩改官者,自覃恩後別理。」 河北東路轉運司,檢定外都水監丞程昉新開永靜軍葫盧河水入沙河利害以聞。以民訴水淤漲,乞候秋收堤防稍固決水故也。八年六月十九日、九月七日可考。 同糾察在京刑獄祝諮,請蠲天下負犯百姓見欠開封府贓賞錢。 賜河東轉運司錢十萬緡市糧草。 詳定編修三司令敕沈括言:「奉詔編修明堂、籍田、祫享、恭謝式。明堂、祫享,近歲多與南郊更用;恭謝、籍田,歷年不講禮文,蓋已殘缺。至於東封、西祀、朝陵等禮,亦皆難以搜究。竊慮空文迄於無用,欲止編明堂、祫享二禮。」從之。 戊申,詔河北西路轉運副使吳審禮相度衛、相州可置鐵監處以聞。 賜度僧牒二千五百,試監主簿、齋郎、州助教敕告、補牒總五十,賑貸涇原、環慶路漢蕃饑民,及為永興路常平糴本。 己酉,祠部員外郎、集賢校理鮮于師中知河州。師中自是方知河州。朱史五月一日所書,其誤審矣。初命文臣知河州,故記之。 罷都官員外郎宋充國同知禮院。充國妻龐氏悍而妬,充國以廟饗齋宿太常,龐氏令二婢躡而從之,充國笞二婢送開封府,即自劾,既釋罪,並罷其職事。 壬子,以美人邢氏為充容。 延州乞發省倉白米三萬石,糶與闕食人。從之。 上批:「河北修剏樓櫓、守具及軍器合用物料,可速相度,差官往出產路剗刷計置,或令市易務募商人結買。」 分命輔臣祈雨。 中書奏,自應天至淮以南有蝗,已得旨差官監捕。上批:「與免朝辭。」 癸醜,手詔:「木征已降,熙河邊事漸就安帖,此去惟當推廣恩惠,懷輯羌落,乃為經久保守之利。如蕃部作過,合行討蕩,經略司具事取旨。」 知諫院鄧潤甫言,乞于每路監司擇一人,與守令博訪青苗法度。又乞每歲散青苗一料,取二分息。詔並送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司。朱本刪去,簽貼雲無施行。今複存之。 甲寅,詔成都府路轉運等司體量轄下災傷州縣,更不候披訴,第與分數蠲秋稅。 廣東轉運司言:「韶、惠州永通阜民二監歲鑄錢八十萬,比又增鑄錢三十萬,近有旨改鑄折二錢,一歲比小錢可增二十萬。欲乞以所募舟運至發運司,改兌小錢入京,以為軍國之計。」上批:「惠州阜民錢監,治平四年置,所鑄錢系內藏庫歲額,止自前年移撥與轉運司買銅,今既有羨餘,宜複歸內藏庫。」四年三月十四日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可考。 詔差官權在京職任,如大理少卿之類,知州以上資序,即許奏薦。 詔廣南東路提舉司,劾廣州市易務勾當公事呂邈擅入市舶司拘攔蕃商物以聞。朱史以事小刪去,今複存之。 乙卯,檢正中書吏房公事、太子中允俞充為集賢校理、權發遣淮南東路轉運副使。 禮賓副使、提點慈孝寺任澤為西染院使。以仙游夫人母弟推恩也。 司農寺言:「蘇人訴沈括等所築民田岸圍,侵壞良田,橫費公私錢,未委虛實。」詔轉運副使張靚體視所訴事狀以聞。十月體量到。 詔廣州市泊可依舊存留,更不並歸市易務。 熊本言:「經制瀘州夷事除乞降外,有水路諸村作過夷,皆已平蕩,具賞平夷賊有功使臣為三等。」詔洛苑副使、閤門通事舍人賈昌言遷西作坊副使,餘轉官、減磨勘年有差。 司農寺言:「五等丁產簿,舊憑書手及耆、戶長供通,隱漏不實,檢用無據。今熙寧編敕但刪去舊條,不立新制,即於造簿反無文可守,甚為未便。承前建議,惟使民自供手實,許人糾告之法,最為詳密,貧富無所隱,誠造簿之良法。」詔送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司。建議者前曲陽尉呂和卿,惠卿弟也。八年十月二十三日,罷手實。呂惠卿志呂和卿墓雲:君之為曲陽尉,會朝廷初行免役法,他州縣皆莫能推行,君首以曲陽戶等之高下,役事之輕重,第為數等以應令。定帥李肅之深善之,未及行,以憂去。服除,複考太祖朝通檢籍並令文。所謂手實者,參之以周官大比之法,成書以上,欲以均天下之役錢。會餘以參知政事領司農寺,事始推行焉。宰相韓絳力請賞擢君,而君意深不欲,餘為力辭於上,乃不果賞。其後異論參差,事雖寢而諸路州縣用以造簿者十已八九,而役錢卒賴以均。太祖朝通檢簿,當考。呂惠卿提舉編條例,在六月乙未。食貨志載和卿獻議,今附七月末。 丙辰,詔諸房創立或刪改海行一司敕,可並送法司及編敕所詳定訖,方取旨頒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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