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熙寧七年六月(2)


  乙酉,皇第五子生,遣參知政事呂惠卿告於太廟。名潤。

  秦鳳等路提點刑獄鄭民憲言,已定熙州漢蕃弓箭手疆界,置堡、均地,借助就耕食。上批:「河、洮、岷州弓箭手,令民憲速行安撫。轉運司及其耕時貸以錢糧,庶幾速見功緒。」

  上謂輔臣曰:「天下財用,朝廷若少留意,則所省不可勝計。昨者銷並軍營,令會計減軍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,除二節特支及傔從廩給外,一歲省錢四十五萬緡,米四十萬石,紬絹二十萬匹,布三萬端,草二百萬束。若每事如此,及諸路轉運使得人,更令久任,使之經畫,財其可勝用哉!」治平四年閏三月二十三日;熙甯元年十月末,二年七月十九日、十月十二日,三年三月末、十一月二十三日,六年十月二十一日,皆並營事。兵志附此語于熙寧二年後、蘇軾論並營前,非事序也,合依實錄。

  陝州言,五月乙丑,大雨水,漂溺陝、平陸二縣。詔被水災民給口食三月,遞鋪兵級人給般移錢千。

  詔降宣紙式下杭州,歲造五萬番。自今公移常用紙,長短廣狹,毋得用宣紙相亂。

  丁亥,睦州軍事推官、中書禮房習學公事葉適為光祿寺丞、館閣校勘、權檢正中書禮房公事。適初補試國子監生,王安石愛其所對策,安石去位,呂惠卿薦之得召對,不稱旨,上以安石故,特有是命。葉適事,據司馬記聞。

  賜木征姓趙名思忠,為榮州團練使;母壽安郡君郢成結賜姓李,封遂甯郡太夫人;妻俞龍七為安定郡君、結施卒為仁和縣君;又名其弟董谷曰繼忠、結吳延征曰濟忠、瞎吳叱曰紹忠、巴氈角曰醇忠、巴氈抹曰存忠;又賜其二子,長邦辟勿丁兀名曰懷義,次蓋兀名曰秉義,並為右侍禁。首領結成抹、阿裡骨並為東頭供奉官。十二月四日,思忠為秦州鈐轄,二十七日斬阿裡骨。舊史趙思忠傳並熙寧十年六月附傳:木征賜姓名,授榮州團練使;母郢成結為遂甯郡太夫人,月給脂粉錢三十千;妻包氏為咸寧郡君;母弟及諸子皆超授官。方引對思忠時,上召包氏、俞龍七,許以蕃服及二子皆上殿勞問。又詔思忠、包氏,聞女夫婦不相能,今當和睦。思忠不能奉詔,乃詔思忠居熙州,包氏、俞龍七居河州。此與實錄略不同,今附見。聽以蕃服入見,在九月十六日。

  戊子,知冀州王慶民言,州有小漳河,向為黃河北流所壅,今河已東流,乞發夫開浚。詔外都水監丞司相度以聞。既而不行。

  詔寺、監、銓、院主判官,歲許舉本屬官一員充京官,或職官縣令內選入三員以上許舉兩員,六員以上舉三員。初,勾當三班院陳繹、蔡確奏舉權主簿、奉國軍節度推官周淑為京官,詔送流內銓許收使,自今在京主判處官屬准此,因著為令。

  辛卯,詔以司天監新制渾儀、浮漏于翰林天文院安置。太常丞、集賢校理、兼史館檢討、同修起居注、提舉司天監沈括為右正言,賜銀絹各五十,司天秋官正皇甫愈等十人並減年升資,餘各賜銀絹有差。初,括上渾儀、浮漏、景表三議及渾儀制器,朝廷用其說,令改造法物、曆書,至是渾儀、浮漏成,故賞之。八年正月二十七日曆成。

  王韶言:「奉詔募買蕃馬,今黑城夷人頗以良馬至邊,乞指揮買茶司速應副。」從之,仍令李杞據見茶計步乘、船運,具已發數以聞。六月一日,委韶及鄭民憲提舉買馬。

  贈衛國夫人沈氏為吳國夫人。沈氏,太宗時入宮,逮事真宗于藩邸,上批:「可贈一大國。」故有是命。

  壬辰,知成都府、資政殿大學士趙抃知越州。從所乞也。

  秦鳳等路都轉運使、龍圖閣直學士蔡延慶知成都府。

  同判司農寺、刑部員外郎、集賢殿修撰熊本為秦鳳等路都轉運使。

  中書言:「陝西緣邊,熙寧六年入納錢五百二十三萬餘緡,給鹽鈔九十萬二千七百一十六席,而民閑實用四十二萬八千六百一席,餘皆虛鈔。雖有條約須納錢方給鈔,以錢市糧草,緣官中闕錢,監糴之官務辦年計,不免止以鈔折兌糧草。雖有臣僚上言乞複行交子,多雲每年出錢可百萬緡,此不知行交子之意。今若於陝西用交子,止當據官所有見錢之數印造。假如于邊上入中萬緡,卻願於某州軍納換,即須某州軍納換處有錢萬緡,畫時應副支給。如此則交子與錢行用無異,即可救緩急,及免多出鹽鈔,虛抬邊糴之弊。」詔永興路皮公弼、秦鳳路熊本並兼提舉推行本路交子,仍以知邠州宋迪提舉永興、秦鳳兩路推行交子。九月十八日、二十一日、二十六日,並熙寧四年正月二十四日,四月八日可考。食貨志第六卷中書言:陝西緣邊鹽鈔大出,多虛鈔,而鹽益輕,以鈔折兌糧草,有虛抬邊糴之患,請行用交子法於陝西。七年六月二十六日,詔以皮公弼、熊本分領其事;又詔知同州趙瞻制置,七年九月二十一日。

  癸巳,錄進士李參魯為郊社齋郎。參魯,故海門縣主簿、太學說書覯之子。知制誥許將、鄧潤甫言:「覯早以文學知名,治古文,通經術,四方從學者常數百人。參知政事范仲淹論薦,嘗授一官,赴太學說書,子孫零落無綴仕籍者。今以其文十七捲進呈,乞依王回例官其一子。」故特錄之。

  梓夔路察訪熊本言:「夔、峽州郡民閑無井飲,夔州城中引三洞、三臂兩溪水,分佈之衢巷,貯以桐船木檻,年必一易,使汲者輸錢以治之。欲以免役頭子剩錢給其費,免取於汲者。」從之。

  上謂輔臣曰:「知州、轉運使,令久任。」呂惠卿曰:「眾議皆以舉縣令為急,不知列官分職何處不擇人?」上曰:「刺史、縣令,治民為最近,故以擇人為急。若縣令中明有績效,朝廷擢三兩人以勵庶官,不亦善乎?」馮京曰:「漢宣帝以縣令高第者為刺史,刺史有殊績者入為三公,黃霸是也。」惠卿曰:「守郡、輔臣,體自不同。」上曰:「如此用人,恐亦非宜。此霸之風采所以不及為郡時也。輔弼之材,如周之『十亂』,乃為稱職耳。」韓絳等曰:「臣等過蒙拔擢,實不足以仰望清光。若如陛下所論,臣等雖罄竭駑鈍,不可一日在中書,然不敢不勉耳。」上曰:「如卿輩知識高遠,但行其所知,古人不難到也。」惠卿又言:「太常寺,朝廷禮法之司,員數太冗,賢愚雜處,望選擇三兩人專領其職。」上曰:「誠是也。唯祀與戎,國之大事,朝廷近年祠事極不如禮,且湯伐桀,武王伐紂,皆責以犧牲、玉幣,此固不可不重也。」

  詔廣南路經略安撫、轉運司,據元管槍手、土丁戶,依義勇例,東路槍手、西路土丁並每三丁差一丁,其自來無槍手、土丁州軍更不置。以本路轉運司申明舊制,槍手、土丁止稱主戶,有三丁者籍其一,即未知六丁、九丁者合與不合增取,及自來無槍手、土丁處許與不許差點,故有是命。會要太詳,今從實錄存其略,本志尤略。

  知桂州劉彝言:「舊制,宜、融、桂、邕、欽五郡土丁,成丁以上者皆籍之。既接蠻徼,自懼寇掠,守禦應援,不待驅策。而近制主戶自第四等以上,三丁取一,以為土丁。而傍塞多非四等以上者,若三丁籍一,則減舊丁十之七。余三分以為保丁,保丁多處內地,又俟其益習武事,則當多蠲土丁之籍。恐邊備有闕,請如舊制便。」奏可。此據本志熙寧七年事,今附六月二十七日。

  甲午,上論結隊法,因歎用兵之難,以謂:「今之邊臣,曉知奇正之體者已是無人,況奇正之變乎!且天地五行之數不過五,故五陣之變,出於自然,非強為之耳。」韓絳曰:「臣昔嘗請置講說之官,今欲令諸路帥臣各具戰陣之法來上,取其所長,立以為法。」上可之,乃詔五路安撫使各具可用陣隊法及訪求知陣隊法者陳所見以聞。詔乃七月二十,今並此。本志系此事於五年,誤矣,若五年則韓絳不在相位。

  詔:「熙河路蕃戶近已向順,事多就緒。其本路財利出入,凡折博鹽、酒、茶、礬稅,市易、坑冶、材木、酒坊、鑄錢、交子、鹽鈔等,委熊本經制,務節用生財,邊備豐衍,裁省冗官,並與王韶相度施行。」

  乙未,命參知政事呂惠卿提舉編修司農條例。

  審刑院詳議官賈士彥,乞差官以熙寧以來得旨改例為斷,或自定奪,或因比附,辦定結斷公案,堪為典刑者編為例。又乞委官以諸州奏獄格式及敕律令文斷獄之事,裁損編載,立為案式,頒之天下。詔刑部編定。

  丙申,遣勾當禦藥院李舜舉往太原府代州勾當公事。此據禦集。

  詔開封府界、京東西、河北、河東、陝西、淮南、兩浙路轉運、提點刑獄司具轄下闕雨處,入急遞以聞。亦據禦集,皆三十日事。

  是月,廣州言鳳皇見增城縣。

  西城縣民葛德出私財修長樂堰,引水灌溉鄉戶土田,授金州司士參軍,賜度僧牒十。此據本志增。

  都水監言:「劉璯狀,勘會北京界黃河,自熙寧二年閉斷北流,後累橫決于許家港及清水鎮,下入蒲泊,水勢散漫,淹浸民田。六年十月,王令圖等建議,乞於北京第四、第五埽等處開修直河,使大河複還二股故道。璯等尋被旨相度,還言其利,即已施行,命範子淵等領其事。子淵等開直河,計深八尺,不住疏浚,又閉斷南岸魚肋河四道,擗拶水勢,全入二股河。今直河水深二丈五尺,或增至三丈,而許家港、清水鎮河極淺漫,幾乎不流。看詳二股河,今雖水勢深快成河道,蓋緣蒲泊已東,連接清水鎮、許家港,向下直至四界首,漸次退出田土,別無固護,若向去卻遇漫水出崖,未免依前牽回河頭,複成水患。乞下外監丞司相度,候霜降水落,將清水鎮河閉斷,築縷河堤一道,遮欄漲水,使大河複循故道,別無走移壅遏之患。及退出民田數萬頃,民得耕種,兼退背下博州界堂邑等七埽,減省逐年修護之費,公私俱濟。監司勘會北京界第五埽所開直河,及用浚川杷、鐵龍爪疏浚河道,並閉塞魚肋河等,元系劉璯相度措置,今又以為言,乞差璯與王令圖同外都水監丞司就計其事。」從之。會要以此事系之七年六月,今附月末。其閉塞魚肋河,已見二月五日。子淵等受賞,在此年十二月十一日甲戌。又六年十一月八日丁未可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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