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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祐七年九月


  九月乙巳朔,以皇子為齊州防禦使,進封巨鹿郡公。

  丁未,以貴人董氏為充媛。

  己酉,朝饗景靈宮。

  庚戌,饗太廟。

  辛亥,大饗明堂,大赦。文武升朝官父母妻並與官封;轉朝官在今年冬至已前者,父母亦特推恩;臣僚合該奏薦,赦後奏至,舊例即不行,自今特展限一月。

  天下系帳存留寺觀未有名額者,特賜名額;其在四京管內,雖不系帳而舍屋及一百間以上,亦特賜名額。

  諫官司馬光言:「竊以釋老之教無益治世,而聚匿遊惰,耗蠹良民,此明識所共知,不待臣之言也。是以國家明著法令,有創造寺觀百間以上者,聽人陳告,科違制之罪,仍實時毀撤。蓋以流俗戇愚,崇尚釋老,積弊已深,不可猝除,故為之禁限,不使繁滋而已。今若有公違法令,擅造寺觀及百間以上,則其罪已大,幸遇赦恩,免其罪犯可矣,其棟宇瓦木,猶當毀撤,沒入縣官。今既不毀,又明行恩命,賜之寵名,是勸之也。臣聞為人上者,洗濯其心,一以待民,是以令行禁止,而莫敢不從。今立法以禁之於前,而發赦以勸之於後,則凡國家之令,將使民何信而從乎!臣恐自今以往,奸猾之人將不顧法令,依憑釋老之教,以欺誘愚民,聚斂其財,以廣營寺觀,務及百間,以須後赦,冀幸今日之恩,不可複禁矣。方今元元貧困,衣食不贍,仁君在上,豈可複唱釋老之教,以害其財用乎!事若微而患深,令有近而害遠,此之謂也。伏望陛下追改前命,應天下寺觀院舍不系帳者,不以屋舍多少,並依前後敕條處分。其昨來赦文內,四京寺觀院舍雖不系帳亦賜名額一節,乞更不施行。庶使號令為民所信,而遊惰不能為奸也。」

  初,帝享明堂,方宿齋,而充媛董氏疾革,使白皇后曰:「妾不幸即死,願勿亟聞以慁上精意。」後泫然從之。壬子,帝臨奠淒惻,追贈婉儀。癸醜,加贈淑妃,特遷其父右侍禁安為內殿崇班,官其弟侄四人,葬奉先資福院。

  後諫官司馬光言:「伏見充媛董氏薨,追贈婉儀,又贈淑妃,陛下親為之輟朝掛服,群臣進名奉慰,又命有司為之定諡及行策禮,於葬日仍給鹵簿。外廷之議,皆以為董氏名秩本微,病亟之日方拜充媛,今送終之禮太為崇重。臣按古者婦人無諡,近世惟皇后有諡及有追加策命者,妃嬪以下未之有也。鹵簿本以賞軍功,未嘗施於婦人,惟唐平陽公主有舉兵佐高祖定天下之功,方給鼓吹。後至中宗時,韋後建議妃主葬日皆給鼓吹,非明王之令典,不足法也。臣愚念陛下恭儉寡欲,近歲以來,後宮之寵妃,絕無太盛過分著聞於外者。此四方之人所諮嗟頌詠,歸仰聖德也。不意今茲以既沒之董氏,而有司諂曲,妄崇虛飾,以隳紊制度,瀆慢名器,使天下之人,疑陛下隆于女寵,甚非所以益聖德也。況禮既崇,則凡事所須用度益廣。今明堂大禮新畢,帑藏空虛,賦斂日滋,元元愁困,誠不宜更崇大後宮之喪,以橫增煩費。夫亡者雖加之虛名盛飾,豈能複知?而適足以仰累聖德,臣竊惜之。伏望陛下特詔有司,悉罷議諡及策禮事,其葬日更不給鹵簿。凡喪事所須,悉從減損,不必盡一品之禮,以明陛下薄于女寵而厚於元元也。」上嘉納之。

  己未,內外官並以明堂赦書加恩,宰相韓琦封儀國公。戊辰,改壽星觀為崇先觀,仍給永崇殿店宅務日錢二千。

  諫官司馬光等言:「前者伏睹陛下幸壽星觀奉安真宗禦容,當是時,臣等不知事之本末,不敢進言。自後方知本觀舊日先帝時畫壽星,近因本觀管勾內臣吳知章妄有奏陳,稱是先帝禦容,意欲張大事體,廣有興修,自為勞效,別圖恩賞。陛下天性仁孝,以為崇奉祖宗,重違其請,遂更畫先帝禦容,以易壽星之像,改為崇先觀。知章既得禦容,倚以為名,奸詐之心,不知紀極,乃更求開展觀地,別建更衣殿及諸屋宇將近百間,制度宏侈,計其所費踰數千萬,向去增益,未有窮期。臣等竊以祖宗神靈之所依,在於太廟木主而已。自古帝王之孝者,莫若虞舜、商之高宗、周之文武,未聞宗廟之外,更廣為象設,然後得盡至誠也。惟高宗祭祀親廟,微為豐數,故傅說曰:『黷于祭祀,時謂弗欽,禮煩則亂,事神則難。』祖己曰:『無豐於昵。』蓋規之也。後至漢氏,始為原廟,當時醇儒達禮者靡不議之。況畫禦容于道宮佛寺,而又為壽星之服,其為黷也甚矣。且又太祖、太宗禦容在京師者,止于興國寺、啟聖院而已,真宗禦容已有數處,今又益以崇先觀,是亦豐於昵也,無乃失尊尊之義乎!原其所來,止因知章妄希恩澤,乃敢恣為誣罔,興造事端,致陷朝廷於非禮。今既奉安禦容,難以變更,若只就本觀舊來已修屋宇,固足崇奉,所有創添,伏乞一切停寢,並劾知章誣罔之罪,明正典刑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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