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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祐元年十一月


  十一月庚寅朔,禦崇政殿,召近臣、台諫官及宗室觀三朝訓鑒圖。

  丙申,加贈虢州刺史種世衡為成州團練使。

  先是,世衡之長子古慕其從祖放為人,抗志不仕,於是詣闕自言:「父世衡在青澗城嘗遣王嵩入夏國反間,其用事臣野利、旺榮兄弟皆被誅。元昊由是勢衰,納款稱臣。經略使龐籍掩父功,自取兩府。」籍時在樞密院,具言:「嵩入夏國即被囚,元昊委任旺榮如故。元昊欲和,先令旺榮為書遺邊將,元昊妻即旺榮妹,元昊黜其妻,旺榮兄弟怨望。元昊既稱臣,後二年,旺榮謀殺元昊,事覺夷族,非因嵩反間。臣與范仲淹、韓琦皆預受中書劄子,候西事平除兩府。既而仲淹、琦先除,臣次之,非專以招懷之功,文書具在可驗。」朝廷雖知古妄言,猶念世衡舊勞,自東染院使贈刺史,錄其子之未仕者。古複上書訴賞薄,於是,加贈團練使,特授古天興尉,令禦史台押出城,趣使之官。及籍罷,古複辨理,下禦史考實,以籍前奏王嵩疏為定。詔以其事付史官,聽古徙官便郡。實錄載種古訟其父功本末殊不詳,今專從記聞。仍參取世衡正傳「詔流內銓授古大縣簿尉,押還本貫。」蓋與記聞不同,今亦從記聞。正傳又雲,籍既罷,古複辯理,下禦史考驗,以籍前奏王嵩疏為定,詔付史官,聽古徙官便郡。今從之。須更檢詳聽古徙官便郡月日附此。王嵩事在慶曆五年五月。熙寧四年十一月癸未王元規,乞追贈父嵩官,可參考。

  詔河北被災州軍民年八十以上及篤疾貧不能自存者,即其家人賜米一石,酒一鬥,毋得呼擾。

  庚子,詔昭宣使、眉州防禦使楊懷敏為內侍副都知。五月壬辰朔,更詳之。

  辛醜,詔民有冤,貧不能詣闕者,聽訴于監司,以其狀聞。

  壬寅,並州言宣徽北院使、奉國節度使鄭戩卒。贈太尉,諡文肅。戩遇事果敢必行,然憑氣近俠,用刑峻深,士民多怨之。

  壬子,定州路安撫使韓琦請自今契丹過界劫掠居民,聽邊吏以時掩殺,從之。

  乙卯,詔江南、荊湖、福建、廣南等路提點鑄錢事與提點刑獄朝臣,以官高下序之。

  丁巳,詔陝西路諸經略司,蕃官能統所部,自今滿七年,與轉一官。

  戊午,昭宣使、眉州防禦使、內侍副都知楊懷敏領梓州觀察使,為三陵副使,罷副都知。

  初,懷敏自高陽關鈐轄入奏事,除副都知,知制誥胡宿當制,因言:「懷敏先為入內副都知、管勾皇城司,以宿衛不謹,致逆徒竊入宮闈,其士卒又不能生致之,議者謂其欲滅奸人之口,罪在懷敏及楊景宗二人,而陛下不忍加誅,止黜於外。況舊制,內臣都知、副都知以過罷去者,不許再除。今中書送到詞頭,臣不敢草制,輒封還以聞。」上疑宿職不當言,翌日,謂宰相曰:「前代有此故事否?」文彥博對曰:「唐給事中袁高不草盧杞制書,近來富弼亦曾封還詞頭。」上意解。諫官錢彥遠謂宿曰:「仁者必有勇,於公見之矣。」既而他舍人為懷敏草制,彥遠及台官論列不已,踰半月,卒罷之。宿聞懷敏除三陵副使,謂人曰:「懷敏必死矣,祖宗神靈所在,大奸豈能逃乎?」未幾,懷敏果卒。不知他舍人草制者姓名,當考。錢彥遠傳雲:楊懷敏妄言契丹宗真死,乃除入內副都知。按五月初,張碩賜三品服,蓋緣辨宗真實不死也。不應十一月懷敏又妄言宗真死,朝廷方信之。彥遠傳必誤。敏所以複除副都知,當別有故。彥遠並懷敏妄言論列爾,今不取。

  詔外任觀察使已上,給隨行指使使臣二人,刺史以上一人,每五歲代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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