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慶曆二年九月


  九月辛醜朔,太常博士孫甫為秘閣校理,樞密副使杜衍所薦也。甫,陽翟人,衍守京兆,辟知府司錄事,吏職纖末皆倚辦。甫曰:「待我如此,可以去矣。」衍聞之,不復以小事屬甫。衍與語,必引經以對,言天下賢俊,曆評其才性所長。衍曰:「吾辟屬官,得益友。」嘗監益州交子務,轉運使以偽造交子多犯法,廢不用。甫曰:「交子可以偽造,鐵錢可以私鑄,有犯私鑄,錢可廢乎?但嚴治之,不當以小害廢大利。」交子卒不廢。甫與秘書丞楊孜並為校理,孜事無所見,今不書。

  詔幕職州縣官,舊制須三考以上許應制舉,自今勿拘。

  癸卯,環慶路部署司言西界偽團練使馬都來降,詔除右班殿直。此據實錄,五月庚午譜羅來降,實錄乃無之,疑馬都即譜羅,當考之。

  乙巳,詔:「河東本城兵士系教閱者,並升為禁軍。其招收一十七指揮,列無敵之下,保州威邊之上。內定州並軍城寨四指揮以隸定州路,順安軍一指揮隸真定府路,保州、廣信安肅軍六指揮隸沿邊巡檢司,霸州、信安軍指揮隸高陽關路。

  初,命宰臣呂夷簡判樞密院事,既宣制,黃霧四塞,風霾終日,朝論甚喧。參知政事王舉正言二府體均,判名太重,不可不避也。右正言田況複以為言,夷簡亦不敢當。黃霧、風霾,據禦史台記。

  丙午,夷簡改兼樞密使。

  辛亥,錄碭山尉董祺子中孚為碭山縣尉,仍免持服,中立補郊社齋郎,以祺捕盜鬥死也。

  壬子,置福建、廣南東西路諸州教閱澄海軍各兩指揮。

  乙卯,以陝西緣邊制置青白鹽使、秘書丞蔣偕為北作坊副使,環慶路都監范仲淹、龐籍薦之也。

  賜秦州小洛門采造務役卒緡錢。

  己未,賜陝西緣邊就糧禁軍緡錢。

  癸亥,秦鳳路管勾機宜文字、太子中允馮誥換崇儀副使,為本路都監。

  陝西轉運司言近添就糧兵士七萬人,糧賜幾三百萬緡,乞加詳議。詔三司擘畫以聞。知諫院張方平言:「臣近因減省,見邊戍供輸之勞、天下物力之困,今雖峻行裁節,精為鳩集,若會所得,冀充諸費,是猶益之以畎澮,泄之以尾閭,量入為出,非所以持久者也。伏請選擇近臣,令奉明詔,分使諸道,就諸邊臣,與之深議所以豐財嗇用、守備經遠之計,內外相應,本末同體,庶幾乎功利之可舉。即如緣邊騎兵,計畜一騎,可以贍卒五人。西戎出善馬,地形險隘,我騎誠不得與較走集也。多留軍馬,既不足用,徒索芻粟。今方北備契丹,乃是用騎之地,乞以陝西新團士兵,多換馬軍東歸,一以省關中之挽輸,一以備河北之戰守。」張方平奏附見,初不與此相關也。

  富弼、張茂實以八月乙未至契丹清泉澱金氈館,持國書二、誓書三,以語館伴耶律仁先、劉六符,仁先、六符問所以然者,弼曰:「姻事合則以姻事盟,能令夏國複歸款,則歲入金帛增二十萬,否則十萬,國書所以有二,誓書所以有三也。」翌日,引弼等見契丹國主,太弟宗元子梁王洪基侍,蕭孝思孝穆、馬保忠、杜防分立帳外。國主曰:「姻事使南朝骨肉暌離,或公主與梁王不相悅,則將奈何?固不若歲增金帛,但無名爾,須於誓書中加一『獻』字乃可。」弼曰:「『獻』字乃下奉上之辭,非可施於敵國。況南朝為兄,豈有兄獻于弟乎?」國主曰:「南朝以厚幣遺我,是懼我也,『獻』字何惜?」弼曰:「南朝皇帝守祖宗之土宇,繼先皇之盟好,故致幣帛以代干戈,蓋惜生靈也,豈懼北朝哉?今陛下忽發此言,正欲棄絕舊好,以必不可冀相要爾,則南朝亦何暇顧生靈哉?」國主曰:「改為『納』字如何?」弼曰:「亦不可。」國主曰:「誓書何在?取二十萬者來。」弼既與之,國主曰:「必與寡人加一『納』字,卿無固執,恐敗乃主事。我若擁兵南下,豈不禍乃國乎?」弼曰:「陛下用兵,能保其必勝否?」國主曰:「不能。」弼曰:「勝未可必,安知其不敗邪?」國主曰:「南朝既以厚幣與我,『納』字何惜,況古有之。」弼曰:「自古惟唐高祖借兵于突厥,故臣事之。當時所遺,或稱『獻』、『納』,亦不可知。其後頡利為太宗所擒,豈複更有此理?」國主默然,見弼詞色俱厲,度不可奪,曰:「我自遣使與南朝皇帝議之,若南朝許我,卿將何如?」弼曰:「若南朝許陛下,請陛下與南朝書,具言臣等於此妄有爭執,請加之罪,臣等不敢辭。」國主曰:「此乃卿等忠孝為國之事,豈可罪乎!」弼退而與劉六符言,指帳前高山曰:「此尚可踰,若欲『獻』、『納』二字,則如天不可得而升也。使臣頸可斷,此議決不敢諾。」於是敵留所許歲增金帛二十萬誓書,複遣耶律仁先、劉六符齎其國誓書以來,仍求「納」字,二十萬誓書蓋明著令夏國納款事。國主不悅,欲令弼改之,弼不可,敵亦卒不肯報其事於誓書,但于國書中敘述耳。

  是月乙巳,弼等還至雄州,詔即以弼為接伴使,有朝廷合先知者急置以聞。弼奏曰:「彼求『獻』、『納』二字,臣既以死拒之,敵氣折矣,可勿複許。」然朝廷竟從晏殊議,許稱「納」字,弼不預也。

  乙丑,契丹樞密副使保大節度使耶律仁先、樞密使禮部侍郎同修國史劉六符入見,其誓書曰:

  維重熙十一年,歲次壬午,八月壬申朔,二十九日庚子,弟大契丹皇帝謹致書于兄大宋皇帝闕下:來書雲:謹按景德元年十二月七日,章聖皇帝與昭聖皇帝誓曰:「共遵成約,虔守歡盟,以風土之儀物,備軍旅之費用,每歲以絹二十萬匹、銀一十萬兩,更不差使臣專往北朝,只令三司差人般送至雄州交割。沿邊州軍各守疆界,兩地人戶不得交侵,或有盜賊逋逃,彼此勿令停匿。至於隴畝稼穡,南北勿縱騷擾。所有兩朝城池,並各依舊存守,淘壕完葺,一切如常,即不得創築城隍,開決河道。誓書之外,一無所求,各務協心,庶同悠久。自此保安黎庶,謹守封疆,質於天地神祇,告於宗廟社稷,子孫共守,傳之無窮,有渝此盟,不克享國,昭昭天鑒,當共殛之。」昭聖皇帝複答雲:「孤雖不才,敢遵此約。謹當告於天地,誓之子孫,神明具知。嗚呼!此盟可改,後嗣何述!」

  竊以兩朝修睦,三紀于茲,邊鄙用寧,干戈載偃,追懷先約,炳若日星。今綿禩已深,敦好如故,如關南縣邑,本朝傳守,懼難依從,別納金帛之儀,用代賦稅之物,每年增絹一十萬匹,銀一十萬兩。前來銀絹,般至雄州白溝交割。兩界溏澱已前開畎者並依舊外,自今已後不得添展。其見堤堰水口,逐時決泄壅塞,量差兵夫取便修壘疏導,非時霖潦別至,大段漲溢,並不在關報之限。南朝河北沿邊州軍,北朝自古北口以南沿邊軍民,除見管數目依常教閱,無故不得大段添屯兵馬。如有事故添屯,即令逐州軍移牒關報。兩界所屬之處,其自來乘例更替及本路移易,並不在關報之限。兩界逃走作過諸色人並依先朝誓書外,更不得似日前停留容縱。恭惟二聖威靈在天,顧茲纂承,各當遵奉,共循大體,無介小嫌。且夫守約為信,善鄰為義,二者缺一,罔以守國,皇天厚地,實聞此盟。文藏宗廟,副在有司。余並依景德、統和兩朝盟書。顧惟不德,必敦大信,苟有食言,必如前誓。

  時契丹實固惜盟好,特為虛聲以動中國,中國方困西兵,宰相呂夷簡等持之不堅,許與過厚,遂為無窮之害。敵既歲得金帛五十萬,因勒碑紀功,擢劉六符極漢官之貴,子孫重于國中。

  戊辰,以真定府定州路鈐轄、洛苑使、普州刺史、入內押班楊懷敏為高陽關路鈐轄,軍滄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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