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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祐三年七月


  秋七月己卯,新作延寧觀。觀本王中正舊第,保慶太后出奩中物市其地以建。初有詔罷修寺觀,及是,諫官、禦史以為言,帝謂輔臣曰:「此太后奩中物爾。諫官、禦史欲邀名耶?」參知政事宋綬進曰:「彼豈知太后所為,但見興土木違近詔,即論奏之。且事有疑似,猶指以為過,或陛下大闕失,近臣雖不言,自亦傳聞四方,為聖政之累,何可忽也。太祖嘗謂唐太宗為諫者所詆,不以為媿。何若動不過舉,使無得而言哉!朝廷已行之命,惟陛下守之自己,無令有以取名也。」

  初,孫奭領太常,以國朝典禮仿唐王涇撰崇祀錄二十卷,未奏而卒,其子殿中丞瑜表上之。詔送史館。

  邕州言交州申峒蠻寇邊,詔責問李德政,且令捕酋首正其罪以聞。此與二月壬申所書當是一事,但廣西轉運司與邕州言之各別耳。

  罪人貸死者,舊多配沙門島,島在登州海中,至者多死。辛巳,詔當配沙門島者,第配廣南遠惡地牢城。廣南罪人乃配嶺北,其後亦有配沙門島者。

  乙酉,翰林侍讀學士馮元獻金華五箴,降詔褒答。

  丁亥,工部郎中王軫直秘閣。軫上所撰五朝春秋二十五卷,特擢之。

  禁民閑私寫編敕刑書及毋得鏤版。

  戊子,翰林侍講學士、兼龍圖閣學士、禮部侍郎馮元,度支判官、工部郎中、集賢校理、同修起居注聶冠卿,太常博士、直史館宋祁等,上景祐廣樂記八十一卷。己醜,以元為戶部侍郎,冠卿為刑部郎中、直集賢院,祁為工部郎中。

  庚寅,右諫議大夫、集賢院學士孫沖上所撰五代紀七十七卷,降詔褒答。

  乙未,初置大宗正司,以甯江節度使允讓知大宗正事,彰化留後守節同知大宗正事,仍賜器幣、襲衣、金帶、鞍馬。時諸王子孫眾多,既聚居睦親宅,故於祖宗後各擇一人使司訓導,糾違失。凡宗族之政令,皆關掌奏,事毋得專達,先詳視可否以聞。紀聞載,允讓管勾宗正事,已於二年十一月宗室改西班官時辨之。本志雲景祐二年置大宗正司,會要雲慶曆初,置大宗正司,並誤也。

  前權蘇州觀察支使劉文,自言以父任為太廟齋郎,曆十三考無過,請換右職。丁酉,授西頭供奉官。文父厚德嘗知涿州,率吏民內屬者也。

  開封府言捕得逃卒張興等,常集同類匿內城前渠中,謂之無憂洞,請修閉京城裡外渠口,從之。

  己亥,命翰林學士丁度、知制誥胥偃、直史館高若訥、直集賢院韓琦同詳定黍尺鐘律。

  還盧多遜家懷州所沒田宅。

  庚子,太平興國寺災。是夕,大雨震電,火起寺閣中,燔開先殿及寺舍數百楹。

  辛醜,遣官疏決三京及畿內系囚雜犯,死罪以上遞降一等,徒以下釋之。其因太平興國寺火被系者特放。朝廷始議修復火所焚處,崇政殿說書賈昌朝言:「易震卦之象曰:『洊雷震,君子以恐懼修省。』凡六爻之旨,皆以能自戒懼,乃免咎眚。春秋傳曰:『人火曰火,天火曰災。』竊維近年寺觀屢災,此殆天示譴告,獨可勿繕治,以示畏天戒愛人力之意。」從之。

  癸卯,詔審官院,自今員外郎知州,其通判毋得差郎中;博士知州,毋得差員外郎;餘勿拘。

  泗州新作普濟院成。詔給田十頃,保慶太后施錢所建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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