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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祐三年六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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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月戊申朔,許越州立學,仍給田五頃。 賜緣河州軍埽岸役卒衫袴。 己酉,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等上科場發解條制,下所司頒行。 命官重校陰陽、地理書。 詔自今舉使臣為閤門祇候者,須步射弓力九、騎射七為合格,仍送三班院量策邊事,然後臨軒覆試之。 庚戌,以河北久旱,遣官詣北嶽祈雨。 壬子,許階州立學,仍給田五頃。 甲寅,流內銓言,選人試律斷案,如律義已合格,更須斷案,一道通或二道粗,方與注優便官,從之。 又言:「選人資考,合注西川遠官者,或稱親屬仕彼,乞停遠官,權移近地,候親屬得替,卻注合入遠官。又父母未及七十,便稱年老無人侍養,乞折資注近官,法亦聽許。自今應合入川遠處選人與近官者,親屬得替,便行移注;乞折資注近官者,須是父母實年七十已上方行。」從之。 丙辰,以新修樂書為景祐廣樂記。 丁巳,石州定胡縣監押、右侍禁高永錫為西頭供奉官。以永錫與蕃賊戰,斬其首一人,特遷之。 壬戌,禁以鹿胎皮為冠。 甲子,許真定府、博州郢州立學,各給田五頃。 丙寅,禮賓副使鄧保信上所制樂尺並龠,且言其法本漢志,可用合律度量衡。詔馮元、聶冠卿、宋祁同較定以聞。 戊辰,詔臣僚多占職田,或剩取租者,計贓坐之;元無田而率配人戶者,以枉法論。 壬申,南丹州首領莫淮戟絜族內附,詔以為湖南州團練副使,不管勾公事,仍加存撫之。 江西轉運司言久雨,江水溢,壞虔、吉諸州城郭廬舍。詔賜被溺之家緡錢有差。 甲戌,工部郎中、兼侍御史知雜事司馬池言:「文武官年及七十者,乞並令自陳致仕,依舊敕與一子官,如分司官給全俸。若不自陳,許禦史台糾察以聞。特令致仕,更不與子官及全俸。其已曾自陳,有詔特留者,不在此限。所貴減冗員,勵曠職。仍乞文臣下審官院,依舊逐旋供報年幾家狀赴台,武臣下樞密、宣徽院准此。其外處以敕到日為始。限滿不陳乞者,亦許禦史台糾舉,詔牓朝堂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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