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史書 > 續資治通鑒長編 | 上頁 下頁
天聖八年二月


  二月戊子,詔五代時官三品以上告身存者,子孫聽用蔭,仍須得保官三人。

  複置韶州樂昌縣銀鉛場。

  庚寅,置彭州九隴縣採金場。明道元年正月己醜,高覿責官,可參考。

  丙申,上封者言,自今選補僧官,須經四十臘、二十夏以上,仍設六科考試。詔開封府下左右街,具奏以聞。而卒無應格者,乃命次補如舊。

  乙巳,詔:「文武官當磨勘而隱落公罪者,以違制失論,贓私罪以違制論。公罪徒以上情重者,仍聽奏裁。」先是,右班殿直張從恩當磨勘而隱落公罪,杖,坐徒二年,追兩官勒停。上以所坐太重,特免追官,而更著此條。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