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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聖七年十二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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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月丁亥,賜永靜軍修城卒緡錢。 庚寅,以知制誥李仲容判禮部。故事,茂才異等、高蹈邱園、沈淪草澤三科所上策論,先委禮部考核以聞,乃得召試。時直史館康孝基判禮部,定富弼等十人詞理皆優,上意其品藻未精,故改命仲容,而以孝基為同判,仍取弼等策論覆校之。弼,河南人也。 丁酉,詔河北盜決屯田堰岸者,從盜決堤防律,再犯者送河南州軍編管。 庚子,詔中書,自今朝官以上告詞,別錄本上禁中。 乙巳,賜深州、邢州修城卒緡錢。 己酉,契丹遣奉國軍節度使耶律高、崇祿少卿韓知白來賀皇太后正旦。 庚戌,遣中興軍節度使耶律倚、賓州防禦使韓昭一來賀正旦。 辛亥,以左司諫、龍圖閣待制孔道輔知鄆州,坐糾察刑獄事不當也。曹利用未敗時,道輔嘗言:「利用及上禦藥羅崇勳竊弄威權,宜早斥去,以清朝廷。」立對移刻,太后可其言,乃退。利用既被譴死,而崇勳固在雲。本傳雲道輔除左正言,受命日,論奏樞密使曹利用、上禦藥羅崇勳竊弄威柄,宜早斥去,以清朝廷。立對移刻,太后可其言,乃退。按道輔為左正言,乃天聖元年八月,此時利用及崇勳驕恣之狀猶未著,道輔必不以受命日首論此二人。及五年十二月,遷左司諫,或可論矣。然距利用貶黜尚一年餘,遽雲太后可其言,亦妄矣。且利用不應與崇勳同論,或道輔果曾同論二人,亦必不在始受命日。傳蓋誤也。今略加刪潤,附道輔知鄆州後。道輔出守,未必不由論崇勳故耳,當考。 先是,有越黃河者十數人系鄆州獄,吏白罪當徒,道輔皆釋之,因曰:「異時河決南燕,至於鄆,故有禁。今河水複故道,為乾河,何禁也。」此據附傳,正傳削去。 河朔罹水患,朝廷以民疲不任繇率,故王楚埽尚未塞,都大巡護澶、滑河堤高繼密,請自澶州嵬固埽下接大堤東北,即高阜築遙堤,為備禦計。侍御史高弁,又請於澶州之西,分導二河以殺水勢。壬子,命龍圖閣待制韓億、左藏庫使閻文應等,往河北同轉運使相視之。 詔:「自今中書轉補錄事以上職名,更不依名次,並擇廉謹有行止、明曉公事者充填。仍召近上職名二人委保,如犯正枉法贓罪,並當連坐。 先是,開封府界提點諸縣公事張應物言:「諸縣酒務,多為豪民買撲,坐取厚利。自今請差官監榷,仍委三司保舉。」從之,時天禧四年也。乾興中罷舉官,天聖四年應物複以為請,乃詔依前舉官。是歲,上封者又言:「諸縣課額多虧,蓋監臨之官皆是保舉,多相庇匿不言。自今請止委審官、三班院差人監當。」自是遂罷府界舉官之制。 天下上戶部主戶六百萬九千八百九十六,口二千三萬一千九百二十六;客戶四百五十五萬二千七百九十三,口六百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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