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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聖七年十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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冬十月丁亥,故太子左諭德崔遵度妻舒城縣君何氏特封樂安郡君。遵度嘗事上東宮,其子左班殿直仲思願以所遷官回授母一郡封,上既許之,仍詔遷仲思官。 辛卯,詔:「京東、河北水災州軍,己減秋稅,聽即本處輸見錢,仍停科率一年。訴不及限者,亦體量減放。」 甲午,詔:「在京諸軍班諸所支月糧,令提點倉場官、三糧料院依排定諸倉年月界分,以軍資高下給之。違者許人告,公人遷一資,百姓給賞錢三十千。」先是,上封者言諸糧料院所勘旁,多遠近不均,有軍營在西而給東倉,或在東而給西倉,固欲以邀求軍人。事下三司,三司言:「凡支軍糧,皆自糧料院先進樣,然後三司定倉牔界分,而以年月次之。今城東十二倉貯江、淮所漕米最多,城南惟有米一倉,城西三倉兼貯茶,城北四倉貯畿內賦稅及馬料,所貯既不同,難據軍營遠近就支。自今諸糧料院如敢用此有所邀求,請重致於法。」故降是詔。按沈括筆談雲:太祖朝常戒禁兵,衣之長不得過膝,買魚肉及酒入營門者皆有罪。又置更戍之法,欲其習山川勞苦,遠妻孥懷土之戀。兼外戍之日多,人人少子,而衣食易足。又京師衛兵請糧者,營在城東者即令赴西倉,在城西者即令赴東倉,仍不許傭僦車腳,皆須自負,嘗親登右掖門觀之,蓋使之習力,制其驕惰,故士卒衣食無外慕、安辛苦而易使。今上封事者指陳糧料院勘旁之弊,不知乃太祖法也,更當詳考表而出之。 壬寅,禦崇政殿閱虎翼武騎卒習戰,遷補有差。 丙午,京師地震。 詔:「知州軍、文武升朝官歲舉見任判官、主簿、尉,有罪非贓私、有出身三考、無出身四考堪縣令者各一人,轉運使副不限以數。舉者及二人,移注近縣令。任滿無贓罪,公私罪情輕,用刑無枉濫,捉賊無追擾,本部上治狀,升幕職。再知縣又無過譴,或有罪而公私情輕、職業愈修者,替還,引對,特遷京官。仍逐任與免選、納粟及流外入令,皆增考舉數。」先是,流內銓引選人朝辭,有老耄者授縣令,上謂宰臣曰:「縣令之職,有民有社,一邑刑政重輕,皆得自專,若非其人,為害不細,雖遠方僻郡,尤當擇人宣朝廷德意。此輩皆昏耄,使之臨民,必有貪墨疲懦之弊。」會有上言乞奏舉以充縣令,乃降是詔。上云云,據張唐英政要,當考。 丁未,詔淮南、江、浙、荊湖制置發運使奏計京師,毋以土物饋要近官。先是,鐘離瑾因奏計多載奇花怪石納禁中,且賂權貴。殿中侍御史鞠詠、右司諫劉隨皆劾瑾,詠請付禦史台治,帝面諭瑾亟還所部,於是又條約之。 樞密院言禦馬直于榮鬻自製紫衫,而開封府以軍號法物定罪,請下法官議。而審刑院言紫衫榮所自製,非官給,難以從軍號法物定罪。乃詔自今諸軍班典買官所給軍號法物者,以違制論,自余以不應為從重科之。 壬子,複給事中、知永興軍李諮為樞密直學士。永興衣冠子弟,多恃蔭無賴者,諮悉杖之,境內肅然。 內殿崇班、帶禦器械夏元正為閤門宣事舍人。元正初以武技自陳,召見,詔騎射,擢為帶禦器械,既而以其父守贇方典禁兵,故改命之。 下溪州蠻彭仕端、仕羲等來貢方物。 癸醜,河北知州軍多武臣,其幕職官又或經學出身,而書斷案牘,頗不通。詔自今令吏部流內銓選嘗為人薦舉者注擬之。 流內銓言:「應初任官未得求試書判拔萃,須曆四考以上,方得投狀。其見任沿邊川、廣、福建及見系銓司起請移官人,並須回日投狀,仍先以所納到判詞,編排作三等具奏。乞下兩制別差官考定。」詔:「曆官三考以上,乃聽投狀。看詳判詞,分三等,只委判銓官。餘從之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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