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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聖七年五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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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月己未朔,詔禮部貢舉。庚申,詔曰:「朕試天下之士,以言觀其趣向。而比來流風之敝,至於會萃小說,磔裂前言,競為浮誇靡曼之文,無益治道,非所以望于諸生也。禮部其申飭學者,務明先聖之道,以稱朕意焉。」 甲子,上謂輔臣曰:「比聞川、廣幕職州縣官有過期未代者,此豈人情之所樂耶?其令吏部流內銓亟選代。」又曰:「群臣請對者多求進,少求退,何也?」王曾曰:「苟抑奔競,崇靜退,則庶幾有難進之風矣。」上然之。 己巳,詔以新令及附令頒天下。始,命官刪定編敕,議者以唐令有與本朝事異者,亦命官修定,成三十卷,有司又取咸平儀制令及制度約束之。在敕,其罪名輕者五百餘條,悉附令後,號曰附令敕。 詔廣南民自今祖父母、父母在而別籍者論如律,已分居者勿論。先是,同判桂州王告言:「劉氏時,應祖父母、父母在,孫子既娶,即令析產,其後富者數至千金,而貧者或不能自給。及朝廷平嶺南,乃知法不得以異居。爭訟至今不息,請條約之。」故降是詔。 庚午,詔:「國朝曾任兩府及宣徽使,四經郊祀未錄用子孫者,官其親屬一人;三經郊祀而見無食祿者,即與推恩。刺史、少卿監以上,六經郊祀未錄用子孫及見無食祿者,亦官其親屬一人。郎中及帶職員外郎、升朝官為西川、廣南知州軍監物故者,歷任非犯贓,本家見無人食祿,並聽以遺表聞。」 上封者言:「近邊內地州郡,多是儒臣知州,邊事武略,安肯留意。欲望自今選有武勇謀略內殿崇班已上三二十人,于河北、河東、陝西及西川、廣南,不以遠近,但路居衝要處充知州,得替日,具本處民間利害或邊事十件聞奏。或朝廷要人驅使,詢之於朝,則曰某人曾在某處,知某處事宜,則是先試之以近邊之事,後委之以臨邊之任,或為州郡之防,或為偏裨之將,不乏人矣。」樞密院請令武臣閤門祗候以上知州軍,代還日,知州言事五件,內三件民間利害,二件邊事或兵馬利便;其知軍言事三件,內二件民間利害,一件邊事或兵馬利便,從之。 先是,侍御史高弁、內侍楊懷敏往澶州視決河,議築大韓埽。又遣內侍綦仲宣覆按之,仲宣言大河已安流,諸埽亦足恃。帝亦重興役,壬申,以諸埽圖示輔臣,罷大韓不復築。弁又請弛堤防,縱水所之,可省民力,且以扼敵人,不報。此據高弁傳。十二月辛亥,實錄載弁議,更考之。 詔臣僚奏事,無得請批依奏送中書。時刑部上殿批依奏,而中書以大中祥符七年詔書申明之。祥符七年詔書,在三月七日戊寅。 癸酉,禦崇政殿錄系囚。 甲戌,太常博士范諷為右司諫。先是,諷知廣德軍,尋以疾監舒州靈仙觀,上禦藥張懷德至觀齋祠,諷頗要結之,懷德薦于太后,遂召還。問所欲言,對曰:「今權臣驕悍,將不可制。」蓋指曹利用也。利用貶,久之,乃授諷諫官。 乙亥,知制誥李仲容、石中立並坐失保任,落史館修撰,罰銅十斤。 庚辰,上與太后禦承明殿,群臣請對者凡十九班。至第九班,賜輔臣食於崇政殿門,有頃再坐,日昃乃罷。 辛巳,詔:「諸知州軍、同判、部署、鈐轄、都監、監押、巡檢、寨主,不俟詔而輒去官者,從監臨擅離場務敕加二等;計日重者,從在官無故亡律。餘官減敕條二等,即有規避及致廢事,加一等。輒受牌印者,減罪人一等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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